说明:本文旨在解读升级后的中国—哈萨克斯坦双边投资协定,不构成官方解释,亦不代表中方立场。
为助力各方高水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特编写本简介,就协定背景及核心内容进行梳理。
一、签署与生效概况
2025 年 6 月 16 日,中哈双方代表在阿斯塔纳正式签署升级版协定。该协定于 2026 年 6 月 27 日正式生效。
此次升级是落实两国元首共识的关键举措,旨在为中哈双向投资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营造稳定、透明、便利的营商环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及中哈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深化。
二、协定核心内容解析
新版协定由原 12 条扩充至 39 条及一份附件,全面涵盖投资保护、促进便利化及争端解决机制。其显著提升了保护水平,新增透明度规则,并构建了更公平高效的争端解决路径。
(一)受保护主体与投资范围
投资者定义:涵盖缔约一方的自然人及各类企业实体(含公司、合伙、分支机构等)。
投资定义:采取宽泛定义,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的各类资产(如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兼具有形与无形财产特征。适用对象包括协定生效前已存在及生效后符合资本投入、收益期待及风险承担特征的投资。
除外条款:原则上不适用于东道国补贴、赠款(书面协议除外)及公共采购(但含由此形成的投资);除征收和业绩要求外,一般不适用税收措施。
(二)关键投资保护义务
非歧视待遇:确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确保在管理、运营等环节不低于本国或第三国投资者待遇。国民待遇保留现存不符措施例外;最惠国待遇排除关税同盟、自贸区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特定安排。
公平公正待遇:禁止拒绝司法、严重违反正当程序或任意专断行为,保障投资安全。
冲突损失补偿:因武装冲突或内乱导致投资损失,东道国须给予非歧视性补偿。
征收与补偿:严禁非法直接或间接征收。若发生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非歧视、正当程序并给予“公平市场价值”补偿,协定对估值时点及支付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资金自由转移:保障资本及收益(利润、清算所得、薪酬等)自由转出,不得无理迟延,同时保留收支平衡例外情形。
(三)投资便利化与行政规范
业绩与人员入境:重申 WTO《TRIMS 协定》义务,禁止违规业绩要求;落实 GATS 承诺,便利企业内部人员调动及商务访问。
透明度与法律公开:东道国须公布法律法规及草案,应请求提供文件副本并回应关切,提升政策可预见性。
行政程序正义:行政行为需符合国内法,保障投资者知情权、陈述权及通过复议或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
(四)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
协定设立 11 个条款详述 ISDS 机制。争议双方应优先磋商(期限 180 天);若未果,投资者可选择提交国际仲裁或东道国法院诉讼。
仲裁条件:须在知悉争议及损失后 3 年内提起,且需放弃国内其他救济程序。适用范围涵盖违反国民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补偿等核心义务。
规则依据:支持依据 ICSID 公约、UNCITRAL 规则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规则进行仲裁,并对仲裁庭组建、第三方资助、费用担保及裁决执行等作出细致规定。
三、文本查询与服务指引
升级后的中英双语协定文本可通过商务部官网查询。企业可参考商务部发布的《企业利用投资协定参考指南》以深入理解国际投资规则。
如需进一步了解协定详情或对谈判工作提出建议,可直接联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
来源:贸企通 新疆自贸试验区兵团区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