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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反避税领域重要概念系列解读之五准确理解核心要件,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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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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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6 年 07 月 17 日
版次:08
作者:谢军军

受控外国企业(CFC)是指由中国居民企业或个人控制,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 12.5% 的国家(地区)的企业。若此类企业非因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其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利润,须计入当期收入纳税。

实践中,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豁免适用 CFC 规则:一是设立在非低税负国家(白名单);二是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所得;三是年度利润总额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该规则旨在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利润分配逃避纳税义务。中国居民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时报送相关信息并配合核查,违规者将依法受罚。

案例介绍

吉林 A 集团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 D 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平台持有 F 证券公司 H 股。D 公司人员少、功能风险有限,决策需集团批准。税务机关比对数据发现,D 公司 2024 年收入以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为主,实际税负低于 12.5% 且未分配利润,存在受控外国企业风险。

资料显示,近 3 年 D 公司年利润均超 500 万元。2024 年,其累计取得税后股息分红 1.38 亿元,均为资本投资收益,未汇回境内,留存利润超 1.2 亿元。税务机关提示 A 集团需依规申报并留存证明材料。

经辅导,企业选择自主分红。境外 D 公司向母公司派发现金股息 1.2 亿元,A 集团将所得用于弥补亏损,并按规定完成更正纳税申报。

合规提示

跨境投资企业需准确把握 CFC 规则三大核心要件:控制标准、税负门槛和合理经营需要。控制标准指居民企业或个人直接或间接单一持股 10% 以上且共同持股 50% 以上,或在股份、资金、经营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八十四条,若能证明境外企业设立在非低税率国家(如美、英、德、日等白名单)、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所得或年利润低于 500 万元,可免于视同股息分配征税。

积极经营所得区别于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通常指实体经营活动所得。若因扩大生产、研发等正常经营需要未分配利润,企业应固化“合理经营需要”证据链,保留资金使用凭证,避免被认定为“空壳公司”而引发税务风险。

风控建议

建议跨境投资企业建立税务合规制度,涵盖尽职调查、筹划、申报及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复核子公司财务与税负数据。同时,应及时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若存在利润留存,须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合理经营需要,确保信息透明,规避潜在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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