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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律师办走私,少不了接触特情或者俗话说的线人,说说几句内鬼的事

广西的律师办走私,少不了接触特情或者俗话说的线人,说说几句内鬼的事 非洲出海真实观察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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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说一说特情和内线的事情
本文根据办案经历与公开报道,相关细节已作技术处理;
我只是想写点东西,有关人士如果想让我隐藏文章
私信我,我会下架的
如果有一天,你们来到美丽的广西,顺带到了防城港/东兴/凭祥,除了打开视频号听一下“雨夜钢琴”这首大飞名曲,感受一下落难必闯防城港的气魄。在街上还会看到习惯用图二的方式抽烟的男人们,相信谢律,他大概率是个有故事的人。
可以用一根牙签感受一下,拇指和食指夹烟,可以把明亮的烟头用掌心遮盖起来,晚上在树上或者高处,就没那么容易被发现。
有次一个走私香烟的案子去东兴。忙完正事,当地一位做边贸的朋友约我宵夜,地点在口岸附近一个大排档,桌椅就摆在扁桃树下,就是大众点评经常推荐的北仑河旁边的那一排大排档
朋友要介绍的人,符合你们对广西边境青年的所有印象,就是说出“打工是不可能打工的,只有做这个混一点生活,而且里面的人说话又好听”名句的形象。叫他老黄吧。
特情,源自一部1984年公安部制定的《刑事特情工作细则》,管了这个行当四十多年。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给了他们一个正式的法律称呼“隐匿身份的人”,民间好听的叫线人,不好听的叫二五仔,内鬼
一、"你们平时,是怎么盯上一个人的?"
喝了可能有两斤公文包了,我才问出了这个问题。老黄剥花生的手停了一下,说,看情况。有的是市场里听来的,谁最近发了,谁的仓库半夜老有车进出。有的是跑一趟货被"水客"带出来的话。
他说,北仑河最窄的地方只有二三十米,退潮的时候,水浅的地方人可以直接趟过去。以前河面上每天都是密密麻麻的铁壳船。现在不行了,现在是"蚂蚁搬家",摩托车,一趟拉几箱货,开车的多是附近村里的人,拉一趟挣个辛苦钱。
"这种人不值得报。"他说,"抓到了也就说自己什么都不知道,上家是谁也说不出来。要报,就报链条上的人。"
怎么报?他说得轻描淡写:车牌,仓库位置,出货的规律,几点钟装车,走哪条路。攒够了,一个电话打过去。
我端着酒杯没说话。他看了我一眼,补了一句:"谢律师,你那个案子的当事人,不是最近才被盯上的。可能早在几个月前,就有人把他的车牌、仓库位置、出货规律报上去了。
二、"举报电话打出去的时候,你们说什么?"
"就说,我是个热心群众。"老黄笑了一下,当晚第一次笑。
他说,平时办案机关接到的那些"群众举报",很多就是他们这种人打的电话。公开举报电话里不说真名,不留身份,就说我是群众,我反映个情况。那边记下来,核实了,就立案。案卷上最后只会写四个字:群众举报。
我说,我知道。我在案卷里见过无数次这四个字。
案卷里有"情况说明",有"群众举报"的记载,但这个"群众"是谁、为什么要举报、情报怎么来的,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永远无法当面质问。这四个字像一扇门,门后是整个侦查的起点,但门是焊死的。
三、"举报一单,能拿多少钱?"
聊到钱,老黄的话匣子反倒开了。各地标准不一样,他说。有的按吨算,有的按货值比例提。大的案子,能拿到几万,甚至十几万。
他说的基本属实。我后来专门查了海关的奖励规则:按照海关总署第8号令,举报走私案件,按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的10%以内提取奖励金,一般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特殊贡献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突破。近几年部分领域的标准还在往上走,比如2021年海关总署针对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案件的举报奖励公告,刑事案件最高可以奖到五十万。
奖励基数是"实际罚没",不是"案值"。案值几千万的案子,最后真正罚没入库的可能只有两三百万,奖励只能按这两三百万算。
四、"要是举报的钱没兑现呢?"
我问这个问题,老黄端着酒杯半天没说话。
然后他讲了圈子里面一个流传的很广的事情:东莞,河南焦作人张成,九十年代末到东莞长安镇一家针织厂做货车司机,月薪三千。他发现厂里存在大规模走私,2000年和太平海关缉私分局情报部门搭上线,成了一名线人。没有合同,没有社保,只有跟情报科负责人的一句口头约定:案子破了,按罚没款的比例给他发举报奖。
此后两年,张成全家上阵。儿子从普通工人做到主管,把企业走私的财务、运料、进货渠道摸了个底掉。2002年6月,海关根据他的举报一举捣毁这个走私团伙,牵涉东莞、深圳中山13家工厂,全案案值近450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全部被判刑。
案子破了,海关按实际罚没上缴国库的292万为基数、以9%的比例,发给张成26万。张成不认:全案案值近4500万,当初说好按比例,怎么算都该有176万。
2005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法院的逻辑干净利落:奖励基数依法就是"实际罚没",不是案值;情报科负责人个人的口头承诺,不代表单位意志。
张成没有上诉。那时候他的身份已经暴露了,有人扬言报复。他找不到任何一个部门能给他提供保护或者安置,最后带着全家远走山东,靠种地维生。他后来对着记者说:办案的时候都说我们是功臣,出事了才发现,法律里根本没有关于线人保护和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功臣两个字,轻得跟纸一样。
老黄讲完,补了一句行内的状态:跟办案机关联系就是一个手机号,口头约定。身份暴露了,自己想办法跑;奖励没兑现,自己去要;下线被抓,自己看着办。
"无身份、无保障、无救济。"
特情不是卧底,不是无间道有身份的梁朝伟
五、"那你们会不会为了拿奖励,反过来'做'一个案子出来?"
这是那晚我问得最直接的一个问题。这也是我作为律师最怕的事——会不会本来没事,被人"做"出一个事来?老黄把酒杯放下了。"有是有。"他说,"所以才有规矩,不许钓鱼。"
他说的是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写得很清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但"不许钓鱼"四个字落到纸面上容易,落到案子里难。干我们这行的都知道,真正把这个规则讲清楚的,是毒品案件领域。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昆明会议纪要",把规则讲得前所未有的细:
犯意引诱:隐匿身份的人诱使本无犯意的人犯罪。后果是证据排除——他提供的毒品、毒资、购毒渠道,以及由此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排除之后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数量引诱:本来只想做小的,被引诱着做了大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为引诱导致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时更要充分体现从宽。
间接引诱:被引诱的人又去引诱了其他本无犯意的人,参照前两条处理。
我干走私辩护这些年太清楚这份纪要的分量。它名义上只管毒品案件,但走私案件里特情撮合交易、垫资供货、加码数量的操作,逻辑一模一样。"犯意是谁先起的",这是整条证据链合法性的来源。如果货是特情塞过来的,渠道是内鬼硬介绍的,数量是被怂恿着加上去的——那辩护人有理由打。
六、"要是被认出来,怎么办?"
"跑。"老黄就一个字。他讲了几件事情我就不说了,说一些能公开的
第一个:广东普宁,烟草线人被害
2003年8月,两名江西宁都籍的烟草线人,27岁的邱新荣和34岁的李永平,到一个制假窝点暗访"踩点",被制假者发现,遭铁锤、钢管围殴,活活打死。法医鉴定,邱新荣的肋骨断了25根。凶手后来两人被判无期。但附带民事判决的11万余元赔偿,因为凶手"查无财产",中止执行。邱新荣的父亲从烟草局领到5万元,收条上写的是"举报费"——后来烟草部门说,抚恤金已经兑现了,就是那笔举报费。老人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主张儿子是因公殉职;烟草部门拿出当年刊登的悬赏广告,说双方只是悬赏合同关系。一条命,到底是"因公殉职",还是一纸悬赏广告的标的。法庭上争的就是这个。因为从法律上讲,他们既不是执法人员,也不是聘用人员,连"临时工"都算不上。
第二个:珠海,拱北海关线人被抓捕
拱北海关线人阿红,发展了一名船长当下线,协助海关监控走私船只。船长按照海关的部署把货运到珠海码头,指明了接货车辆——海关查获货物之后,转头把船长抓了,走私普通货物,认定偷逃税款48万。阿红多次去求情,说当初明明答应过保证船长安全。海关情报人员的回答是:我们不能保证。
船长被羁押285天。
七、讲到了我的事情
聊到我的案子时,老黄反客为主,问了一句:你那批货,是不是从海防过来的?
我有点意外。案卷里确实显示,货从印度运到越南海防,再经芒街偷运入境。他说他知道这条线怎么走:货到了芒街,"保货"的人先开柜验货,雇人从非设关地上岸,东兴这边最常用的点是庙山一带;上岸换车,连夜拉到防城的货场,再化整为零发往内地。
我问他怎么知道得这么清楚。他笑了笑,端起酒杯跟我碰了一下,没有回答。
过了一会他自己把话接回去:没有哪一条线是没人盯的,没有哪个小码头是安全的。没有出事,可能是那个老板走的货数量过不了他们特情的眼
八、"我案卷里那个'群众',是不是你?"
问出这句的时候,我自己先笑了。老黄也笑,不接我的话。
我当然知道他不可能回答,也知道这个问题在法庭上毫无意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和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的,应当采取不暴露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注意,是法官在庭外核实,辩方不在场。线人不出庭、不接受交叉询问,是制度设计,不是个案操作。所以"谁出卖了我"这个问题,在法庭上没有答案。
但是,对于真正被二五仔卖掉的人,真正的辩护点是落在法律上的:
1.线索来源有没有违法——这个"群众"有没有越界,是提供了机会,还是制造了犯意?
2.查获过程合不合法——控制下交付有没有审批手续,范围有没有被扩大适用?
3.扣押清单有没有瑕疵,计税价格和税率适用准不准,归类认定有没有依据?
老黄说过,那些拉一趟挣百来块钱的村民"什么都不知道"。这话半真半假,但是可以提醒所有做走私辩护的律师,提醒家里有人因为走私被羁押的亲属一件事:在"蚂蚁搬家"式的走私链条里,大部分被抓的人看路仔,摩托仔、卸货佬、看仓佬。主观明知的认定、作用地位的区分,永远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基本盘。
案卷里那个"群众"是不是老黄,我永远不会知道。
九、"你家里人,知道你干这个吗?"
快十二点了,老黄又掏出对讲机准备上工。我也问了最后一个问题。老黄沉默了很久,久到我以为他不会答了。
"不知道。"他说,"干这行,能说话的人太少。对家人不能说,对朋友不能多说,对上面的人"——他朝国旗方向看了一下——"只能按需汇报。"
我忽然就明白,他为什么愿意坐下来跟我聊三个小时。他完全可以给我几句模棱两可的话,吃完那顿饭,以后再也不联系。但他没有。他说了路线,说了货场,说了"群众举报"的内幕,说了各地同行的下场。可能这些事在他心里压得太久了。他需要一个完全不相干、但又听得懂的人,让他把那些说不出口的事情说出来。
以后来东兴办案子还可以找我,我可以帮你打听打听路数
写在最后
我看他摩托车拐进巷子
而对制度,我只想说:线人是侦查体系里真实的生产力,却是法律文本里不存在的"群众"。他们的报酬、保护和救济,至今没有一套公开的、可预期的规则。一个健康的法治环境,不该让提供情报的人永远用"群众"两个字隐身,也不该让辩护人对证据链的起点永远无从发问。
最后再次释明:特情和线人不是卧底,我们敬每一位用自己的力量捍卫祖国法治建设的“群众”一杯
文章里没有说清楚的一点,就是公开电话里举报的热心群众是怎么对应上举报奖励的。这个我也不想说清楚,就这么着吧。
律师的地域一定程度上决定擅长的案件领域
北京律师擅长省部级以上职务犯罪
上海律师擅长金融和前沿领域争端
广西的律师,边境复杂,走私/偷越国边境/电诈和洗钱至少我是常接触的
北仑河的风吹散的不只是水汽还有很多人的一生
附:案例核查说明
1. 张成案:见《南方日报》《河南商报》《西安晚报》2005年报道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当事人在不同报道中化名张成、张长富、张久平等)。奖励规则见海关总署第8号令,现行有效;2021年海关总署第72号公告。
2. 邱新荣、李永平案:见《羊城晚报》《新快报》《广州日报》2003-2004年系列报道。
3. 珠海船长案: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
4.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23年,"昆明会议纪要")。
(本文纯属虚构,请勿对号入座,老黄是我虚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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