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 7 月 23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对 60 个国家和地区加征新一轮关税。新措施于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0:01(北京时间 7 月 24 日 12:01)正式生效,取代当日到期的第 122 条临时关税,覆盖美国约 99.4% 的贸易额。

此次关税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今年 2 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实施的大范围关税违宪后,美国政府转而启用第 301 条。相比此前的临时安排,301 条款法律基础更为稳固,一旦实施可无限期维持,且总统拥有单方面调整税率的权力,短期内难以因司法挑战而撤销。
在途货物享有短暂缓冲期
针对已在运输途中的货物,USTR 设置了豁免窗口:若货物在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0:01 前已装船,并在 7 月 28 日 00:01 前完成进口报关,则无需缴纳新 301 关税。对应北京时间为 7 月 28 日中午 12:01 截止。
四档税率,中国大陆与香港处于最高档
新 301 关税根据各经济体对所谓“强迫劳动”商品的管制措施,划分为四个档次,并非统一税率:
第一档:额外加征 10%
适用于已设立强迫劳动进口禁令、通过“互惠贸易协定”做出承诺或已实施部分限制措施的 17 个经济体,包括英国、加拿大、墨西哥、印度、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柬埔寨、阿根廷、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
第二档:补足至 10%
实行“补足至 10%"规则:当商品最惠国(MFN)税率低于 10% 时,加征关税使其合计达到 10%;若 MFN 税率已高于或等于 10%,则 301 税率为零。此档适用于欧盟和中国台湾省。
第三档:补足至 12.5%
实行“补足至 12.5%"规则:当商品 MFN 税率低于 12.5% 时,加征关税使其合计达到 12.5%;若 MFN 税率已高于或等于 12.5%,则不加征。适用对象为日本、韩国和瑞士。
第四档:额外加征 12.5%
适用经济体包括中国大陆、中国香港、越南、澳大利亚、巴西、新加坡、泰国、土耳其、俄罗斯、沙特阿拉伯、以色列、菲律宾、南非等。其中,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被纳入最高税率档,直接面临 12.5% 的额外关税。
与原有 301 关税叠加,但与 232 关税互斥
此次新关税与既往生效的 301 附加税呈叠加征收关系。此前中国输美商品已面临 7.5% 至 25% 不等的 301 附加税,在此基础上再增加 12.5%,部分品类综合税率将显著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新 301 关税不与 232 条款关税叠加。若产品属于 232 条款覆盖范围(如钢铁、铝、铜、汽车及零部件、木材、半导体等),只需缴纳 232 关税,免缴新 301 关税。
豁免产品类别及情形
根据 USTR 公告,以下类别明确免征新 301 关税:
- 所有受第 232 条关税约束的产品(含钢铁、铝、铜、汽车零部件、木材、半导体等),后续将加入专利药品;
-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
- 化肥;
- 稀土及其他特种金属;
- 部分食品(如牛肉、咖啡、部分果蔬);
- 药品;
- 飞机零部件;
- 锂离子电池(HTSUS 8507.60.00)及多种关键电池材料;
- 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原产地规则的商品;
- 信息资料、捐赠品及随附行李。
此外,公告指示对五类情形给予豁免:征税可能导致国内供应短缺的原材料;可能造成经济整体性混乱的产品;美国无法以合理价格足量生产或从其他来源获得的产品;征税对消除被调查行为无实质贡献的产品;以及特定经济体(含欧盟、英国、阿根廷、印尼、马来西亚等)的特定产品,以鼓励其履行强迫劳动进口禁令。
中方回应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指出,中方一贯反对各种形式的单边关税措施,关税战不符合任何一方利益。商务部发言人强调,美国迄今未批准加入《1930 年强迫劳动公约》,却长期操弄该议题,此次行动极具单边性、武断性和歧视性。
新关税落地后,对美出口的成本结构将再次调整。鉴于 301 关税可无限期维持,企业需将其视为常态化因素,长期纳入成本模型进行规划。
本文依据 USTR 2026 年 7 月 23 日公告及各方公开信息整理,具体执行以美国海关裁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