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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三部门发文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韶关税务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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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公告:2027 年起调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19 号公告,明确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调整节能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的车船税优惠政策。

政策核心调整内容

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两项主要税收优惠将取消:

  • 取消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的政策;
  • 取消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政策。

公告明确,纳税人新取得以及在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类型车辆,均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全额征收车船税。

旧规废止说明

本公告实施的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 号)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同步废止。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26 年 7 月 2 日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韶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辑:李书帆
责编:陈媚媚、黄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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