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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起,电子口岸正式取消出口退税联打印!

7月30日起,电子口岸正式取消出口退税联打印! 外贸快车扬泰服务中心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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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30日起,电子口岸正式取消出口退税联打印!报关单还能打吗?影响退税吗?

7 月 30 日起,电子口岸正式取消“出口退税联”打印功能。此次调整引发外贸财务及单证人员关注:报关单是否还能打印?出口退税是否会受影响?本文将厘清核心变化、操作路径及注意事项。

自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将下线“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在线预览与打印功能。需明确的是,此次调整仅针对特定版式,并非取消所有报关单打印,也不影响正常的出口退税申报。

核心变化解读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三点:
  • 功能下线:仅取消电子口岸系统内“出口退税专用”特定版式的预览与打印入口;
  • 渠道保留:普通报关单查询、完整报关单下载、带电子签章报关单打印,均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正常办理;
  • 业务无忧:出口退税电子数据联网传输机制保持不变,企业正常申报不受任何影响。
简而言之,下线的是旧版“出口退税联”打印入口,企业仍可获取具备法律效力的完整报关单。

7 月 30 日前务必完成的三项工作

1. 更新内部操作流程

将原有“登录电子口岸打印出口退税联”的标准作业程序(SOP),统一修订为“通过单一窗口查询、下载并归档完整报关单”。

2. 备份历史资料

若企业内部归档、客户复核或审计备查仍需旧版“出口退税联”样式,建议在功能下线前完成历史数据的检查与备份,并统一存入电子档案系统。

3. 同步全员认知

通知报关、财务、单证及业务岗位:7 月 30 日后不再提供“出口退税专用联”。对外提供资料时,统一使用由“单一窗口”打印的含电子签章的完整报关单。

最新操作指南:报关单查询与打印

推荐优先使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这是官方指定且功能最完整的正规渠道。

第一步:进入口岸执法申报

登录单一窗口官网(www.singlewindow.cn),使用电子口岸卡或企业账号登录。在首页点击「业务应用」,选择「口岸执法申报」。

第二步:找到报关单证查询打印

在「货物申报」模块中,定位「报关单证查询打印」入口;或通过左侧菜单进入「综合查询—报关数据查询」。

第三步:查询并打印

系统支持“简单查询”(按报关单号/统一编号)和“高级查询”(按时间范围、贸易方式、进出口类型等筛选)。选定目标报关单后,点击「打印报关单」即可下载或打印,输出文件自动附带海关电子签章。
实务提示:日常内部归档、财务做账或应对客户索要“带海关章的报关单”,均直接使用此渠道打印的完整报关单,无需再寻找特定的“出口退税联”版式。

原电子口岸入口使用说明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核查系统”仍可登录查询业务数据。但自 2026 年 7 月 30 日起,该系统内的“出口退税专用证明联”打印及预览功能将正式下线。如需打印正式报关单文件,建议直接跳转至“单一窗口”操作,效率更高且版式更完整。

高频误区答疑

Q1:7 月 30 日后,所有报关单都不能打印了?

错误。仅取消“出口退税专用证明联”这一特定联次的打印入口,完整报关单的查询、下载、打印功能全部保留。

Q2:没有纸质出口退税联,就不能申报退税?

错误。出口退税早已实现海关与税务部门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正常申报无需依赖纸质退税联,本次调整不影响退税申报流程。

Q3:既然无纸化了,就不用留存报关资料了?

错误。无纸化不等于无资料。企业仍需按规定留存合同、发票、物流凭证、收汇单据、报关数据等备案单证,建立可追溯的电子档案。

Q4:打印出来的报关单,都能满足外部要求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同机构(如银行、客户、审计)对“报关单”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提供前建议确认对方是否需要完整版式、是否认可电子签章或是否需要其他补充证明材料。

政策背景:为何此时取消?

本次调整是出口退税无纸化进程的自然延续,而非突发新政:

2015 年:启动无纸化改革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明确,自 5 月 1 日起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再签发纸质退税联,改为电子数据传输。

2018 年:全面取消纸质联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全面取消纸质出口退税专用证明联,覆盖启运港退税等特殊场景。

2026 年:制度层面收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实行电子化管理的业务,纳税人免予提供纸质资料。
综上所述,纸质退税联的制度使命早已完成,本次仅是下线系统中残留的旧版式打印入口,属于无纸化进程的常规收尾工作。

结语与建议

此次打印按钮的下线,折射出外贸监管全面电子化、数据化的大趋势。对外贸企业而言,重点不应局限于“少了一张纸”,而应高度重视报关数据的准确性、单证的一致性以及电子归档的规范性。
建议企业在 7 月 30 日前完成内部流程同步与人员培训,避免因不熟悉新路径而影响工作效率。

政策及平台参考

  •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14 号
  •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
  •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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