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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乌兹别克斯坦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贸法通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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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和财政部海关委员会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实施。中乌双方将相互认可对方 AEO 企业身份,并在通关环节提供多项便利措施。

公告核心内容:中乌 AEO 互认正式落地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06 号指出,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中国海关与乌兹别克斯坦海关正式实施 AEO 互认。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乌方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中方认可持有乌方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 AEO 企业。

互认企业享有的通关便利

对于互认的 AEO 企业,两国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提供以下四项核心便利:

  1. 降低查验率:在风险评估中将互认 AEO 企业视为低风险对象,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2. 优先检查: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办理查验的权利。
  3. 专人联络:双方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并协调解决项目成员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应急优先:在国际贸易因突发事件中断后恢复时,优先保障互认 AEO 企业的货物通关。

中国企业出口操作指南

中国高级认证企业向乌兹别克斯坦出口货物时,须将 AEO 编码告知乌方进口商,由其按乌方规定申报。编码格式为:"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9 至 17 位主体标识码(示例:AEOCN123456789)。乌方海关确认身份后将给予相应便利。

中国企业进口填报规范

中国企业从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编码”栏及水/空运货运舱单“发货人 AEO 企业编码”栏填写乌方 AEO 编码。填写格式为:“国别代码(UZB)/9 位企业编码/Ⅲ"(示例:UZB/123456789/Ⅲ)。值得注意的是,进口方中国企业无需具备 AEO 资质(失信及严重失信企业除外),即可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政策深度解读:享惠关键要点

为确保企业准确理解并享受中乌 AEO 互红利益,现就关键执行细节进行解读:

一、适用主体范围

本次互认覆盖两类主体:一是中国海关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二是经乌兹别克斯坦海关 AEO 制度认证且同时持有海关业务和安全证书的企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方可享受双向便利。

二、联络机制运作

双方海关已建立联络员机制。若一方 AEO 企业在另一方关境遭遇通关阻碍,可向当地海关联络员报告。收到报告的一方将通报对方联络员,由进口方联络员牵头解决问题并反馈结果,确保贸易畅通。

三、非 AEO 企业进口权益

政策明确,中国企业在进口乌兹别克斯坦 AEO 企业货物时,自身不必是 AEO 企业。只要发货方为乌方认证 AEO 企业,且中方进口方非失信企业,均可在申报正确编码后享受低查验率等便利措施。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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