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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良宜: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的问与答

杨良宜: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的问与答 超律志涉外法律
202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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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于蓝海现代法律,感谢分享。

国际著名仲裁专家杨良宜先生受上海国资委邀请,就海外投资法律风险防控主题进行授课。针对参会者提出的热点问题,杨良宜先生团队进行了详尽解答。经授权,现将核心观点整理如下,以供业界参考。

投资企业如何应对与投资所在国的税务争议?

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时,首要任务是聘请熟悉东道国税务、环保、劳工、外资政策及制裁法规的本地专业人士(如税务律师、会计师)。各国政策法规差异巨大且动态变化,投资方难以全知全能。因此,核心能力在于掌握国际商业法律的底层逻辑(包括合同法、侵权法、证据法及国际仲裁等),建立敏锐的商业与法律思维,从而能够甄别并有效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做出正确决策。

面对税务争议,应对策略分两种情况:若因聘请的专业人士疏忽导致投资不合规,可依据委任合约或侵权理由向其追偿;若投资时合规但遭遇东道国税收政策变更,则需评估政策改变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考虑向当地法院申请司法复核,或依据双边/多边投资协定寻求救济。若双方均为《华盛顿公约》签约国,还可启动投资仲裁向东道国政府施压。

投资企业被境外制裁时要从哪些方面入手保障自身权益?

境外制裁问题与中国企业息息相关,具有高度不可预测性,涉及公法与私法多个层面,建议从以下五方面入手:

  1. 跟踪制裁动态:密切关注国内、相关外国及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的制裁清单与规则变化。
  2. 确保实操合规:在法律框架下确保业务操作合规,这是生存底线。
  3. 重视证据保全:违反制裁的惩罚基于证据,企业需熟悉证据法,妥善制造与保存相关证据以自证清白。
  4. 完善合同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加入“制裁条款”(sanction clause),构建保护性防火墙。
  5. 聘请本土律师:一旦面临调查,必须聘请制裁地的本土律师。此时对监管机构人员与行事风格的了解往往比纯理论更重要,因为此类事件多涉及漫长的谈判与和解,人脉资源至关重要。

当投资企业发生境外诉讼时,如何应对“法人人格混同”指控?

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是普遍原则,投资者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隔离风险。但在欺诈、侵权或逃避债务等情形下,各国法律均存在“刺破公司面纱”的机制。英美法系对此分为三个层面:

  1. 集体诉讼:在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如大型油污、药害事件)中,法律往往不接受公司独立人格抗辩,直接追究母公司责任。
  2. 一般侵权:原则上承认独立人格,但若集团公司深度参与侵权,易被牵连。
  3. 商业交易:最尊重公司独立人格。商业合约基于自愿,若未在谈判期要求集团担保,事后很难主张人格混同。英国法下,除非证明存在骗局(sham),否则极难刺破面纱。

目前国际上关于“集团公司原则”与“刺破公司面纱”的认定存在分歧。例如在仲裁协议约束力问题上,法国态度较宽容,而英国更为严格。近期 Kabab-Ji 案中,英法最高院对同一案件作出相反判决,反映出普通法系对维护商业秩序与公司独立性的坚持。此外,原告常利用人格混同作为诉讼策略,试图在有利管辖区拉入更多被告。中国企业应明确,除非涉及欺诈等极端不诚实行为,否则法律倾向于保护公司独立人格。

国资监管规定在境外的延伸使用遭受争议,该如何处理?

国资委制定的规则属于中国“次级立法”。对于境外第三人或外国法院而言,这属于外国法,其是否被承认取决于国际礼让与公共政策考量,并非理所当然有效。若不被承认,则无法在境外对抗第三人。

参考香港终审法院 Ryder Industries 案确立的指引:若违反外国行政法规(如海关规定)仅导致行政或经济处罚,而未达到严重非法程度,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同理,国资委规定若未明确写明严重后果(如合同在中国境内无效),境外法院可能不予执行。建议国资委在制定重要规定时,明确违规后果与惩罚力度,以提升被境外友好法院承认的概率。

需注意,美英等国虽行使长臂管辖权,但这并不代表其他外国法院会自动承认并协助执行这种“外国非法”认定。

境外企业破产清算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企业全球化布局,跨境破产日益频发。1997 年联合国《跨境破产示范法》旨在建立统一公正的破产制度,促进各国法院合作。

在实务中,止诉禁令对破产管理人至关重要。以韩国船公司破产案为例,债权人试图通过伦敦仲裁个别受偿,损害了全体债权人利益。韩国清算人依据《示范法》向英国法院申请中止仲裁程序。由于英韩均为缔约国,英国法院尊重韩国为主要清算管辖地,发出禁令停止仲裁,迫使债权人与清算人和解并按比例受偿。这表明,利用国际公约机制协调管辖权冲突,是平衡各方权益的关键。

国内企业被要求赴境外法院作证,该如何应对?

一般而言,外国法院不会强制命令境外当事人出庭作证,主要基于公平性与国际礼让考量。但在特定情况下,国内企业可能面临被动局面:

一是涉及外国监管机构调查。如英国严重欺诈调查署(SFO)拥有广泛调查权,不配合或提供虚假陈述构成刑事犯罪。企业需权衡是否理睬:若企业在欧美无业务或已破产,可选择不理会;若确有违规行为,“鸵鸟政策”并非长久之计,因为监管机构往往掌握实质证据。

二是涉及外国诉讼或仲裁。即使内地企业非案件当事人,若争议事实与其相关(如供应链纠纷),外国法院可能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并要求作证。若企业本身就是诉讼方,为支持己方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并接受交叉盘问。

应对之道在于提升涉外法律素养。建议企业高管系统学习国际商法,并参加专业的“证人培训课程”,掌握应对敌意交叉盘问的技巧,变被动为主动,从容应对境外司法程序。

国企被要求出售资产或提供数据(可能违反国内法),该怎么办?

关于被迫出售资产:这通常是政治问题,法律手段有限。若东道国是《华盛顿公约》缔约国且签有双边投资协定(BIT),可提起投资仲裁。即便如印度未签署公约,但中印 BIT 在终止后仍有 15 年保护期,可作为谈判筹码或救济途径。此外,可尝试在东道国法院申请司法复核,依据"Wedgesbury 测试”挑战政府决定的合理性,但需注意政府可通过立法推翻判决,因此国际仲裁更为可靠。

关于数据出境:数据主权已成为国际博弈新战场。中国已颁布《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核心数据出境实施严格审批。然而,具体操作细则与部门协作机制尚在完善中,实践中存在审批标准不一、回复意见矛盾等问题,导致仲裁或诉讼中的文件跨境传输受阻。

建议企业在仲裁程序中提前预留政府审查时间,避免延期;同时可尝试与对方签订数据处理协议,减少不必要的文件披露。长远看,需等待国家层面建立更明确的白名单制度与审批流程。

缺席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受阻,有何解决办法?

部分中国企业因不应诉导致缺席败诉,并在国内执行阶段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抗拒执行。对此,胜诉方可采取以下策略:

  1.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利用内部报核机制,由最高院纠正地方法院的错误裁定。
  2. 转向境外执行:依据《纽约公约》,缺席裁决在全球范围内有效。若被执行人资产主要在内地,可尝试在新加坡、伦敦或香港等地申请“全球冻结令”,冻结其境外账户或资产。
  3. 警惕程序瑕疵:若确实存在送达程序瑕疵(如 Sun Tian Gang 案),裁决可能被撤销。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高枕无忧,债权人可重新启动仲裁并确保送达无误。

总之,逃避不是解决之道。在国际游戏规则下,缺席只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企业应积极应诉,提升涉外法律能力,才是防范风险的根本。

杨良宜团队(司嘉、王可心与贡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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