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0 号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常规电池消费税征收安排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上述电池产品税率调整为 4%。
二、光伏电池消费税征收安排
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自 2028 年 4 月 1 日起,税率调整为 4%。
三、新兴电池技术免税政策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
四、减免税合规要求
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或无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减免税前,须取得具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含 CMA 徽标)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且证书附表中需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税款扣除与缴纳规定
1. 已税原料扣除
纳税人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直接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2. 自产自用缴纳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产品,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不缴纳消费税;若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电池产品或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六、其他执行事项
除本公告规定外,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此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 号)及进口环节相关通知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及进口环节应税税目详见公告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