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增加优质消费供给,释放消费潜力,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 号)及郑州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用于支持郑州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有效、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统筹管理,设置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入库及审核。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审核并提出拨付建议。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拨付及绩效管理。文旅、体育、民政、市场发展中心等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行业项目的遴选、评审及复核。
第五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行业及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真实性核查、进度跟踪、验收协助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 支持方式分为“以奖代补”和“财政补助”两类,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方式。
第七条 支持区域为郑州市域内,不支持免费纯公益性项目。原则上不支持 2025 年 9 月底前已营业或 2027 年 6 月底后营业的项目。财政补助事项应在 2025 年 9 月至 2027 年 9 月完成评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和总量控制。
第九条 单个企业可申报多个项目,同一项目符合多个方向仅按申报方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2000 万元,单个财政补助事项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十条 “以奖代补”按有效投资额一定比例支持(一般不超过 30%)。有效投资须为 2025 年 10 月 1 日(含)后发生,不含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及一般性装修。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
- 主营业务明确,经营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承诺建立台账,配合监管审计,及时报送数据。
第十二条“以奖代补”申报条件
- 项目在郑州市域内,2025 年 10 月至 2027 年 6 月间投入营业。
- 属于“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 IP 跨界联名”三大方向。
- 面向消费者,以市场化运作主,具备良好试点预期。
- 项目信息完整(名称、内容、目标、地点、期限、投资主体、规模、就业带动、运营计划等)。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申报条件
- 承载地在郑州市域内。
- 申报时事项已完成并具备评定条件。
第十四条 不予支持情形
- 近 3 年内被列入严重失信或联合惩戒名单。
- 近 3 年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内容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知识产权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涉及土地开发、征地拆迁、政府楼堂馆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及各类场馆设施建设。
- 党政机关主办或承担费用的展会、节庆等活动。
- 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五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基础材料
包括:申请报告(概况、契合度、绩效目标、资金计划)、承诺书、营业执照及资质、公共信用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不满一年提供说明)、绩效目标、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以奖代补类
- 项目入库:向所在地行业及财政部门申报,经区县初审、市级复核、专家评议后纳入项目库。
- 动态管理:区县每季度报送进展,滞后或停滞项目移出库。
- 项目验收:建成后申请验收,由专班办组织专家及第三方实地验收。
- 资金拨付:验收通过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出拨付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拨付。
(二)财政补助类
- 向所在地行业及财政部门申报,经区县初审、市级复核后报专班办。
- 专班办组织专家及第三方审核。
- 审核通过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出拨付建议,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管理、验收等环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 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申报和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 对引进市级及以上首店 20 家(含)以上,或年度落地区域性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10 场(次)以上的商业载体运营方,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财政补助类)
第十九条 对会展、文体场馆提升软硬件设施并落地首发活动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 30%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奖励。(以奖代补类)
第二十条 对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郑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市级首店,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采取因素法赋分,最多下浮 30%。(财政补助类)
第二十一条 对知名品牌新设或改造旗舰店、概念店,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采取因素法赋分,最多下浮 30%。(财政补助类)
第二十二条 对在各类场所举办时尚、科技等领域具有创新引领性的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按全球性、全国性、区域性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不超过有效投资额 30%)。(财政补助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技术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 30% 给予单个专区最高 50 万元奖励。(财政补助类)
第七章 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第二十四条 对运用数字技术打造沉浸式消费场景并投入运营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 30%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补贴。(以奖代补类)
第二十五条 对新建商文旅体多元消费场景,或在重点区域拓展文化、健康、艺术等服务消费场景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 30%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贴。(以奖代补类)
第二十六条 对承接经备案的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的商业载体,按 10 万元/场次给予奖励。(财政补助类)
第二十七条 对设立外贸优品品牌集聚区或出口产品专柜(专区)且连续运营不低于 3 个月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 3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财政补助类)
第二十八条 对发展自主品牌并采用直供直销模式的,按 5 万元/品类给予奖励,单个品牌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财政补助类)
第八章 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 IP 跨界联名
第二十九条 对联动互联网数字娱乐平台、IP 孵化平台开发周边产品、开设主题店等沉浸式空间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 30%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贴。(以奖代补类)
第三十条 对联动国潮动漫影视 IP 及文博非遗等资源打造综合性消费场景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 30% 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贴。(以奖代补类)
第三十一条 对老字号、新消费品牌在重点商圈开设门店的,按不超过有效投资额 30% 给予单个门店最高 100 万元补贴。老字号按等级区分标准,新消费品牌按因素法赋分。(财政补助类)
第三十二条 对老字号、新消费品牌联动本土 IP 开发“老牌新品”“国货潮品”并成功上市的,按每个新品最高 10 万元奖励,单个品牌不超过 100 万元。首月销售额不足 10 万元不予奖励。(财政补助类)
第九章 有效投资额范围
第三十三条 计入范围:设备购置(数字技术、特型装修、展览设备等);服务采购(IP 授权、技术开发、场景设计、搭建推广费等);工程建设(特型装修、小品景观等);研发生产(IP 联名新品研发、外贸专区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 不计入范围: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一般性装修;常规运营成本(水电、薪酬、物流等);土地开发及政府楼堂馆所支出;罚款、赞助、还债等;消费券发放;单一传统业态升级支出;未获合法授权的联名支出;存续少于 1 个月的临时场景支出等。
第三十五条 核算材料:支出合同、合法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支出明细台账、验收报告、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分摊依据等。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申报单位需提供绩效评价目标。“以奖代补”类需在入库前提供分年度目标,“财政补助”类需在申请时提供。
第三十七条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价,资金使用单位需按时提供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
第十一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规范账务处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违规情形:骗取资金、拒绝检查、未按规定上报、重复申报等。
第四十条 处罚措施:约谈通报、责令改正、移出项目库、停拨或收回资金、纳入联合惩戒名单、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一条 可安排工作经费用于聘请第三方、专家评审等,由市级财政保障。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用完即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点结束或办法修订后自动废止。
第四十五条 试点期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郑州市商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