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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公司无故“甩柜”?被判赔偿17万美元!

船公司无故“甩柜”?被判赔偿17万美元! 飞点跨境供应链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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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宁波海事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家国际大型船公司,因为连续两次"甩柜",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货方17万美元。

近期,宁波海事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一家国际大型船公司因连续两次“甩柜”,最终被判决赔偿货方 17 万美元。

近年来,海运市场爆舱、甩柜现象频发,不少货主因舱位临时取消而承担高额滞港费与堆存费,却往往面临维权困境。此判决为旺季频发的甩柜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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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甩柜致巨额损失

合作背景与订舱确认

2023 年 10 月,香港某海运公司与境外大型船公司达成合作,约定由船公司提供舱位,将存放于墨西哥港口的 146 个空集装箱运回宁波舟山港。2024 年 1 月,船公司明确确认可承接 V 船指定航次,并正式出具订舱确认书及提单样本,双方运输合同关系确立。

连续违约导致货物滞留

然而,在海运公司将集装箱运送至墨西哥港口待装后,运输计划接连生变:

第一次甩柜:2024 年 2 月,船公司以 V 船舱位不足为由,建议更换 D 船指定航次,海运公司表示同意。

第二次甩柜:不到半个月,船公司再次告知 D 船亦无法装载,且近期无其他合适船只安排。

两次连续甩柜且无补救方案,导致上百个集装箱长期滞留墨西哥港口,堆存费持续暴涨,部分集装箱更被港口运营方扣留。货方多次沟通无果,遂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索赔约 30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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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船公司赔偿 17 万美元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认定:

订舱确认书即标志合同成立

船司出具订舱确认文件,即意味着双方运输合同正式成立,该效力不以正本提单出具为前提,具备完整法律约束力。

单方甩柜构成明确违约

在明知空箱运输存在紧迫性的情况下,船公司变更计划后未作重新安排,也未依法解除合同,属于拒不履行运输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赔付范围以合理损失为限

综合考量船公司过错程度、可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及海运公司履行减损义务等因素,法院酌定船公司赔偿合理损失共计 17 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货方放任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

对于货方未及时止损、放任货物长期滞留产生的额外损耗,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减损义务,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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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甩柜的维权指南

结合近期行业案例,宁波法院此次判决明确划定了船公司的责任红线。面对旺季高发的甩柜风险,货主应采取以下措施:

锁定“铁证”:订舱确认书

订舱确认书是运输合同成立的关键书面证据。一旦拿到该文件,双方契约关系即受法律保护。

固定证据:拒绝口头抱怨

若遭遇无故甩柜,应立即通过邮件等书面形式固定证据,妥善保存船公司的通知邮件、聊天记录等关键信息。

履行义务:及时止损

确认无法出运后,货主有义务立即采取转运或其他替代方案,防止堆存费等损失无限扩大。对于因未及时止损而扩大的损失,法院通常不予支持赔偿。

当前正值海运旺季,舱位紧张导致甩柜概率攀升。虽然无法完全杜绝此类现象,但货主可通过妥善留存订舱确认书、沟通记录及费用凭证,做到合理合法维权,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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