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陷阱:滞港费超货值,新海商法下卖方风险剧增
近期发生多起 FOB 订单买方弃货案例,船公司向国内卖方追索数十万美元滞港费,金额甚至超过货值。究其根源,在于合同中“托运人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全部费用”的条款被忽视。这并非个案,而是当前外贸环境下日益普遍的风险。
许多新人仍视 FOB 为最安全条款,但资深从业者深知:并非 FOB 本身有误,而是外部环境与法律规则已发生根本性变化。
FOB 到底是什么?它真的等于出厂价吗?
不少从业者误将 FOB 等同于出厂价(EXW),这是国际贸易中的常见误区。实际上,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价格构成远不止货物本身。
以成都企业出口美国为例,货物从工厂到抵达客户手中需经历多个环节,不同节点对应不同贸易术语:
在 FOB 条件下,卖方需负责将货物运至约定装运港、办理出口报关,并承担装船前所有费用。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风险与后续责任才转移给买方。
因此,FOB 价格包含以下成本:
- 产品本身价值
- 国内段运输费用
- 报关报检费用
- 港口装卸及相关杂费
从价格构成看:EXW(出厂价)< FOB(离岸价)< CIF(到岸价)。
举例说明:若某设备出厂价 100 万元,加上 2 万元国内运费、1 万元报关港杂费及 1 万元装船前其他费用,则 FOB 价格约为 104 万元;若再叠加海运费与保险费,CIF 价格将更高。
环境巨变:为何传统 FOB 模式不再安全?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红海危机、巴拿马运河限行、全球港口罢工频发,叠加加息周期下买方资金链脆弱,“船开走即万事大吉”的时代已成过去。
更关键的是法律层面的重大调整。2026 年 5 月 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施行,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
以往 FOB 模式下,船公司难以向国内卖方追责;如今法律闭环形成,一旦收货人弃货,船公司可直接向境内有资产、无法逃避的托运人追偿。所谓“安全”,实则从未存在。
目的港弃货,卖方逃不掉
真实案例显示:一批货物运抵尼日利亚后买方失联,货物滞留港口四个月。法院判决卖方承担滞港费、滞箱费及仓储费共计 68 万美元,而货值不足 20 万,最终企业被迫卖房赔偿。
依据新《海商法》第九十三条,承运人有权就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向托运人追偿。自 2026 年 5 月起,即便货代已向收货人发出催提通知,只要进入弃货程序,船公司即可依法直接向国内发货人索赔。
你不掌控船,风险却要你背
FOB 模式下,买方指定货代与船公司,往往选择最低运价,导致航程延误、旺季甩柜等问题频发。更有甚者,部分国外买家本身就是物流企业,先以小单建立信任,随后放大交易额并在货到港后拒付尾款,随即注销公司逃避责任。
此外,指定货代可能配合买方倒签提单以满足信用证要求,一旦事发,因缺乏证据证明货代主动操作,国内卖方常成为唯一索赔对象。船公司、货代与司法系统最终都将责任指向卖方。
法律不认“我觉得”
许多卖方认为“合同约定 FOB 即无责”,但司法实践并非如此。若卖方实际参与运输合同订立——如以自己名义订舱、协商运费、选择船公司,或通过邮件与货代频繁沟通且提单托运人列为自身,则可能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依法承担无人提货费用。
另需警惕承运人滥用留置权:因其他收货人纠纷导致整柜被扣,即便货物无误,滞港费仍持续累积,最终由卖方买单。
老手怎么选条款?
放弃 FOB 是否意味着转向 DDP?实则不然。成熟外贸企业应根据客户资信、市场环境与物流控制力,灵活选择更稳妥的贸易术语,避免陷入另一极端风险。
综上,FOB 价格高于出厂价但低于到岸价,将其简单等同于 EXW 是概念混淆。
海关税务,为什么偏偏选择 FOB 作为退税依据?
既然 FOB 非出厂价,为何出口退税仍以 FOB 为基准,而非更贴近成本的 EXW?
财务人員常有此疑问:退税旨在退还国内采购环节已缴增值税,理应按采购成本或出厂价计算。但制度设计另有考量。
出口退税首先是一项税收管理制度,其次才是优惠政策。采用 FOB 价作为计税依据,便于海关统一监管、核实真实出口行为,并防止虚高报价骗税。因此,尽管 FOB 包含部分国内费用,其作为国际通行标准,更能平衡征管效率与政策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