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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包装出入境申报解读

木质包装出入境申报解读 外贸单证员巧巧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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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木质包装出入境申报解读

木质包装易加工、易吊装,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常用的承载及包装材料。由于其主要由木材制造,极易成为松材线虫、天牛、白蚁等多种林木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的载体。为保护国内生态安全与保障国际贸易顺畅,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相关标准,对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严格的检疫监管。

01 木质包装定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常见形式包括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注意: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和厚度等于或小于 6mm 的木质材料,不属于检疫监管范围内的木质包装。

02 IPPC 标识规范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ISPM15 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要求,出口前必须对木质包装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加施合格的 IPPC 标识。

标识必须为矩形或正方形,包含在边框内,框内不得有其他信息。如需附加生产者商标或防伪符号,须在标识框外加注。

标识内容解析:

  •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英文缩写;
  • CN:ISO 规定的国家代码(如 CN 为中国,US 为美国,FR 为法国等);
  • 00000:2 位关区代码 +3 位标识加施企业编号;
  • YY:处理措施代码。例如:MB(溴甲烷熏蒸)、SF(硫酰氟熏蒸)、HT(热处理)、DH(介电加热)、KD(窑干处理)。

标识尺寸须足够大,确保检疫人员无须辅助仪器即可清晰辨认。标识不得手写,严禁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应加施于木质包装至少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永久性且清晰易辨。

03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

(一)进境前除害处理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 IPPC 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 IPPC 专用标识。处理方法和标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申报要求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需填报所有包装材料。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各类包装及植物性铺垫材料。

特别提示:进境散装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含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货主或其代理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填写《进境散货木质包装申报单》,明确是否使用木质包装、是否有垫舱木料、来源国家、数量、是否有 IPPC 标识及是否卸离运输工具等要素。

(三)查验及处理

  • 已加施标识: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除害处理。
  • 未加施标识: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 标识情况不明:海关按规定抽查。确认加施标识且无活体有害生物的,放行;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监督除害处理;确认未加施标识的,进行除害或销毁处理。

(四)法律责任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情形将受到行政处罚:

  1. 未按规定向海关报检的;
  2. 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木质包装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4.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关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

  1.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的;
  2. 未按海关要求对木质包装采取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
  3. 伪造、变造 IPPC 专用标识的。

04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

(一)出境前除害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 计划申报:标识加施企业应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处理计划,海关对过程及标识实施监管。
  • 再加工处理:再加工或修理的木质包装须重新验证并加施标识,确保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 采购要求: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应从海关公布的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索取合格凭证。

(二)申报要求

依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如实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含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相应的名称及代码。

(三)查验及处理

对命中查验的货物,海关将同步检查木质包装。重点核对种类、数量,检查是否携带昆虫、树皮、霉变,标识是否清晰规范。必要时验核除害处理结果报告单和合格凭证。

(四)处罚规定

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因标识加施企业原因出现以下情况,海关将暂停直至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并公布:

  1. 因违规导致货物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退货的;
  2. 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3. 存在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4. 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5. 其他严重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的情形。

伪造、变造专用标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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