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公告,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非洲建交国家野生水产品进口。本公告自 2026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野生水产品,包括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含生产、加工、贮存企业)须获出口国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生产企业应由出口国官方向中国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形:
1. 违反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规定,严重影响安全;
2. 出口国境内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病(含《名录》列明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通报的),严重影响安全;
3. 出口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污染,严重影响安全。
(三)未使用中国禁用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及添加剂。
(四)经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未发现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异物及相关水生动物疫病。
(五)全过程(捕捞、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符合中国安全卫生及可追溯要求。
(六)包装及标签标识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进口食品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出口国官方应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产品出具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证书须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生产企业信息。出口国官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印章备案中方,如有变更需提前一个月备案。
六、进口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七、其他要求
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塞拉利昂、马达加斯加、吉布提和莫桑比克野生水产品的进口检验检疫要求,分别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34 号、121 号,2024 年第 146 号、147 号、148 号,2026 年第 46 号和 58 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