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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锋信环球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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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现将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予以公告。

三部委公告:2026 年起调整电池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20 号公告,旨在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对电池消费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核心内容涵盖税率分阶段上调、新兴技术电池免税及抵扣机制优化。

一、传统及主流电池税率分阶段上调

1. 第一阶段(2026 年 9 月 1 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

2. 第二阶段(2027 年 9 月 1 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税率上调至4%

二、光伏电池税率实施计划

1. 第一阶段(2027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按2%税率征收消费税。

2. 第二阶段(2028 年 4 月 1 日起):对光伏电池税率上调至4%

三、新兴技术电池免征消费税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对以下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免征消费税

  • 钠离子电池
  • 固态电池
  • 燃料电池
  • 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四、减免税合规要求

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纳税人需在首次申报前,取得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有效资质认定证书(CMA)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且该机构资质附表中须包含相应电池检测项目。不符合标准或无国标产品不得享受减免。

五、税款抵扣与自用规定

1. 进项抵扣:纳税人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产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的,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2. 自产自用:自产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不缴纳消费税;若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电池或其他方面,应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

六、执行标准与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具体征收范围注释及进口环节应税税目详见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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