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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0号(关于进口缅甸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0号(关于进口缅甸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锋信环球
2026-07-20
1
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缅甸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缅双方关于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进口。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14 日


1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2

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食用水生动物,包括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具体品种清单详见海关总署网站。


3

检疫审批

进口缅甸食用水生动物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

生产企业要求

对华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含养殖场、包装场等)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缅甸法律法规,接受缅方主管部门有效监管;

(二)经缅方注册并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

(三)建立有效的安全卫生自我管理与追溯体系,确保养殖、捕捞、包装、储运及出口全过程符合中缅双方卫生与追溯要求。


5

进口产品要求

(一)野生食用水生动物应在缅甸本国或由缅甸捕捞船在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食用水生动物应在缅甸本国水域养殖;

(二)养殖、捕捞、暂养、包装及运输期间,不得使用中缅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使用;

(三)缅方须对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食源性病原微生物实施有效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食品安全和动物卫生标准;

(四)输出前须经缅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无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适合出口。


6

包装与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企业的产品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应独立包装;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满足动物生存及福利需求;

(三)包装材料、水、冰及铺垫物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得含有危害动植物及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破坏水体生态的水生生物;

(四)外包装须加贴标签,内容包括:品名及学名、捕捞海域(仅限野生)、养殖场/包装场及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7

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缅方出具的卫生证书(一正两副本,正本随货同行)。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种(学名及拉丁文名)、包装类型和数重量;

(二)养殖产品须列明养殖场名称及注册号;野生捕捞产品须列明捕捞区域信息及包装场名称、注册号;

(三)进出口商名称及地址;

(四)离境日期、口岸、运输工具及车牌号;

(五)声明符合《议定书》要求且适合人类食用;

(六)签发日期、缅方官方兽医签名或印章;

(七)缅方主管部门官方印章。


8

其他监管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法依规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将依法作退回、销毁等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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