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流程。本公告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一、审批申请与目录查询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须提前向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取得出境审批文件。
- 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
- 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
二、数据互联与通关核查
主管部门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后,将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与核销,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三、申报规范与单证要求
取得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出口时需遵循以下规范:
- 商品名称:填写审批分类目录中对应的作物或物种名称。
- 商品编号:填写对应的商品编号。
- 产品资质: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 333(农作物)或 334(林草)。
- 许可证编号:填写取得的出境审批文件文号。
注:本公告所指出境审批文件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以及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因系统故障或核查需要,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交纸质文件。
四、违规处理
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擅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并移送省级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处理。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7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