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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1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1031号 锋信环球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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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促进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决定优化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

为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流程。本公告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一、审批申请与目录查询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须提前向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取得出境审批文件。

  • 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
  • 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分类目录可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

二、数据互联与通关核查

主管部门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后,将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与核销,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三、申报规范与单证要求

取得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出口时需遵循以下规范:

  1. 商品名称:填写审批分类目录中对应的作物或物种名称。
  2. 商品编号:填写对应的商品编号。
  3. 产品资质: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 333(农作物)或 334(林草)。
  4. 许可证编号:填写取得的出境审批文件文号。

注:本公告所指出境审批文件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以及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因系统故障或核查需要,海关可要求企业提交纸质文件。

四、违规处理

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擅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并移送省级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处理。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 年 7 月 3 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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