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完全不知情。交易是真的,货是真的,款是真的,票也是真的——但上游出问题了。
现在问题来了:你公司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办?要转出来吗?要交滞纳金吗?会被罚款吗?企业所得税还能扣吗?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xu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xu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就属于善意取得:
第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第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的专用发票;
第三,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简单说:你不知情、交易真实、票面信息与实际一致,就属于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xu开发票,进项税怎么办?
根据187号文的规定: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纳税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也就是不罚款、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换句话说:不罚你,但税要补回去。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应税款。
好消息是: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xu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不罚款、不加滞纳金,只需要补税。这是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最大的区别。
三、如果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呢?
除了xu开发票,还有一种情况更常见——发票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出现以下情形的发票会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申报或未缴税的发票
发票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
经大数据分析发现涉嫌xu开、未按规定缴税的
取得异常凭证后,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但是,如果你对认定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申报抵扣。
四、A级纳税人的“特权”:10个工作日的缓冲期
这是很多企业不知道的一点。
同样是取得异常凭证,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有一个特殊待遇:
根据38号公告的规定,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的,如果对认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在核实期间,可以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也就是说,A级纳税人多了一个缓冲期——不用一接到通知就立刻转出进项,可以先申请核实,等结果出来再说。
非A级纳税人则不同:一接到通知,进项税额就要先转出来,然后再去申请核实。核实通过了再转回去。流程上多了一道手续,资金上也可能多了一笔占用。
五、企业所得税还能税前扣除吗?
这是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增值税方面要进项转出,那这笔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还能不能扣?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合规发票。补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对方已经注销、吊销、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无法补开的,可以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发票原因的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证据齐全,即使发票有问题,成本仍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遇到这种情况,老板应该怎么办?
第一步,确认发票状态。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发票状态,确认是否被列为异常凭证或xu开发票。
第二步,判断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对照四个条件:交易是否真实?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不知情?如果是,就属于善意取得。
第三步,区分发票类型。是xu开发票还是异常凭证?处理方式不同。xiu开发票要进项转出;异常凭证可以先申请核实。
第四步,A级纳税人抓紧申请核实。如果是A级纳税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核实申请,提供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材料,期间可暂不进项转出。
第五步,准备税前扣除材料。企业所得税方面,整理好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记录等全套业务证据,证明支出真实发生。
七、相似情况怎么解决?
情况一:供应商走逃了,但你拿到的发票是真实的
如果供应商走逃了,但你取得的发票是真实的、业务也是真实的,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你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建议保留好完整的证据链,以备后续核查。
情况二: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但你对认定有异议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A级纳税人有10个工作日的缓冲期,期间暂不进项转出。非A级纳税人需要先转出再申请核实。提交材料包括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
情况三:无法补开发票,但业务真实
根据28号公告第十四条的规定,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记录等全套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情况四:以前年度善意取得xu开发票,已做进项转出,但未做税前扣除
如果以前年度发生了善意取得xu开发票的情况,进项税额已转出,但对应的采购成本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在5年内追溯调整。
八、日常经营中如何预防?
第一,做好供应商准入筛查。签约前查询供应商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有欠税记录、是否被列为非正常户。一个连税都交不起的供应商,其开具的发票本身就存在风险。
第二,坚持对公账户付款。所有采购支出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支付,保留完整的银行流水。现金支付在证明业务真实性时缺乏说服力。
第三,保留完整的业务证据链。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记录、验收单——这些东西不只是做账用的,它们是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核心证据。
第四,定期自查供应商状态。不要等到发票出问题了才发现供应商已经走逃了。定期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供应商的纳税状态,发现异常的及时处理。
第五,维护好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在处理异常凭证时有10个工作日的缓冲期,这个特权是信用等级换来的。按时申报、足额缴税,信用等级上去了,处理问题的空间就大了。
供应商的发票出了问题,下游企业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的。但只要交易真实、证据齐全、处理及时,损失是可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把规则搞清楚、把证据留齐全,遇到问题就不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