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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知护航 | 合同先行(第七期):跨境委托加工零部件IP风险防范实务

苏知护航 | 合同先行(第七期):跨境委托加工零部件IP风险防范实务 江苏省环保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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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遇到过按委托方图纸加工零部件,却仍被认定专利侵权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在跨境零部件加工中,如何区分“善意受托”与“共同侵权”的边界,做好商业秘密与工艺改进的权属管理?本篇文章将结合典型案例,给出合规操作指引,助您精准避险、合规交付。





一、场景概述    




跨境委托加工零部件是境外企业(委托方/甲方)提供完整产品图纸、三维模型、技术参数、规格标准及质量要求,委托中国境内具备生产资质与能力的国内企业(受托方/乙方)进行定制化工业零部件、半成品、散件的加工生产。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完成加工后将产品出口交付至甲方指定境外地点。本场景属于涉外定牌加工(OEM)核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承揽合同章节(第770条—787条)规制的涉外承揽法律关系,以及中国缔结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规制,知识产权保护严格遵循地域性原则,同一项技术或商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权利效力、侵权判定相互独立。


本场景分为两类核心模式,涉外知识产权合规适用差异化规则:


一是来料加工模式,甲方提供全部主要原材料、技术资料与商标授权,乙方按要求加工后全部复出口,仅收取加工费;


二是进料加工模式,乙方按甲方技术与商标要求自行采购原材料,加工完成后出口交付甲方。本场景下乙方仅承担按约加工制造义务,不参与产品设计、下游成品组装及终端市场销售,核心交付物为不具备独立终端消费功能的工业中间件,对于交付物无强制商标贴附与品牌使用要求,合作核心围绕专利技术、产品设计图纸、工艺方案、技术秘密展开,但亦有可能在与委托方的合作中涉及相关商标或著作权问题。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

H公司“BENDIX”商标侵权案


案情概要

上海某A公司作为境内加工方,接受中国台湾某B公司的委托,生产、出口标有“BENDIX”注册商标的刹车盘,而美国H公司是“BENDIX”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合法权利人,认为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将两者及关联公司一并诉至法院。A公司在本案中的核心行为,就是根据B公司的委托,代理进行刹车盘这一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出口。法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在主观上明知其受托生产出口的刹车盘是假冒“BENDIX”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仍然实施了生产和出口行为。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对H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直接侵犯。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最终判决,作为境内加工方的A公司,应与境外委托方B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警示

法院认定加工方构成共同侵权的核心依据,是其主观上的“明知”。加工方清楚委托方的产品是假冒的,却依然为其提供生产服务,这就形成了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当加工方对侵权事实“明知”时,其行为就已超出了单纯的受托加工范畴,不再是简单的“工具”,而是侵权链条上的共犯,必须与境外委托方共同对权利人的损失负责。


案例二

P公司“PEAK”商标侵权案

(PEAK 案)

案情摘要

福建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P公司”)是 “PEAK” 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合法权利人。美国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境外委托方)持有美国“PEAK SEASON”商标,委托无锡市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境内加工方)在中国境内生产、出口贴有“PEAK SEASON”标识的服装,产品全部销往美国。P公司认为Z公司与Y公司的行为侵害其“PEAK”商标专用权,将二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PEAK SEASON”标识突出使用“PEAK”核心识别部分,与P公司“PEAK”注册商标构成近似;Z公司作为专业贸易加工企业,未对委托方境外商标及标识使用形态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未核查标识与国内知名“PEAK”商标的冲突风险,仍实施生产、贴标、出口行为。同时,存在国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接触境外涉案商品的可能,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法院最终认定,Z公司与Y公司的行为构成对P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Z公司作为境内加工方,与境外委托方Y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警示

法院认定加工方构成共同侵权的核心依据,是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与审查义务。本案中,“PEAK”系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振宇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商标并对委托加工的标识尽到更高审查注意义务,但其未核查标识与国内注册商标的近似性、未核实委托方商标授权的合规性,放任近似标识的生产与贴标,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已超出单纯受托加工的范畴,属于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形成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因此需与境外委托方共同对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国内知名商标的OEM加工中,加工方的审查义务显著提高,未尽审慎审查即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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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潜在风险和防范措施   

(一)生产端专利直接侵权风险

█风险点:

委托方提供的图纸、技术方案对应的零部件结构、加工方法,落入境外权利人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或落入第三方在中国境内合法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实施专利产品制造行为后,无论产品是否销售、出口,均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同时,该制造行为可能成为境外平行诉讼的管辖连接点,导致乙方在出口目的地国被同步起诉,面临多国禁令与叠加赔偿。专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受托方仅按委托方要求加工、无主观侵权恶意,仍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面临法院行为禁令、高额赔偿、生产设备查封等风险;欧美等主要出口国对专利侵权赔偿适用过错原则,故意侵权将面临最高3倍的惩罚性赔偿,需重点关注跨境归责原则差异带来的超额赔偿风险。


█防范措施:

签约前尽职调查:1. 要求甲方(委托方)提供案涉技术方案对应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许可授权文件、中国境内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检索报告;2.乙方(受托方)应对甲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就知识产权有效性、授权链条完整性及许可地域覆盖范围开展书面审查工作。审查重点包括:甲方所提供的境外知识产权权利是否存在与中国境内知识产权权利相冲突的风险,以及甲方是否存在恶意规避中国境内知识产权权利的相关情形。


风险前置规避:对于定制化程度高、专利布局密集、侵权风险较高的零部件加工场景,乙方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独立的专利自由实施分析报告(FTO 报告),作为合规留存证据,出口至欧美地区的,需由目标国当地专利律师出具合规意见。

风险转移安排:重大项目可要求甲方购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并将乙方列为附加被保险人,覆盖专利侵权导致的全部赔偿与维权成本。


(二)出口端跨境专利直接侵权风险

█风险点:

若加工生产的零部件落入第三方在产品中转国、出口目的地国、最终流通国的有效专利保护范围。即便在出口目的地国不侵权,产品中转、转售时仍将被当地海关扣押,或被法院下达永久禁令;同时,甲方违反约定转售产品导致的平行进口侵权,乙方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跨境侵权责任。


█防范措施:

明确产品流通边界: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唯一出口目的地、最终允许流通的国家与地区,禁止甲方将产品转售至非约定区域;


属地化合规审查:要求甲方提供约定出口目的地国、中转国、流通国的专利检索报告、专利合法授权许可文件,确认案涉技术方案在目标区域不侵犯第三方专利权;

全流程证据留存:严格留存产品全部出口的全套文件,包括出口报关单、货运提单、甲方关于最终目的地的书面指示、交付签收凭证等,归档备查,留存期限不低于合同终止后 3 年10年,或不短于案涉技术方案在全球范围内的最长专利保护期届满后3年,以期限较长者为准。


增加海关风险应对:跨境加工最怕海关因知识产权问题扣货。需明确因产品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导致海关扣押、没收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货物损失、逾期交货违约金、海关罚款等,均由甲方全额承担。


(三)专利间接侵权(帮助/教唆侵权)风险

█风险点:

受托加工的零部件为专门用于实施他人专利技术的关键核心部件,无其他合法通用非侵权用途。委托方使用该零部件组装成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乙方明知或应知该情形仍提供加工服务,将被认定为构成专利帮助侵权,需与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措施:

用途合规审查:要求甲方出具案涉零部件的合法使用用途书面说明与承诺,明确零部件的下游应用场景,对无通用合法用途的专用关键部件,拒绝承接加工订单;

授权文件补充:对专用核心部件,要求甲方提供下游成品对应的专利授权许可文件,确认其使用行为具备合法授权;


合同免责约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方不得将案涉零部件用于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用途,因此产生的全部间接侵权责任与经济损失,均由甲方全额承担。


(四)商标侵权风险

█风险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裁判规则,乙方接受境外甲方委托,在全部产品出口、不在中国境内进行商标性使用、甲方在目的地国拥有合法商标权的前提下,即便中国境内零部件类别存在第三方注册商标,通常不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进料加工模式、产品未全部出口、甲方商标权利存在瑕疵的,仍将被认定构成侵权。


若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在出口目的地国、中转国被第三方在先注册、抢注,或侵犯第三方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权,产品将被当地海关扣押、没收,乙方将面临跨境商标侵权诉讼与高额赔偿。


█防范措施:

签约前尽职调查:对甲方的商标权进行“双轨制”检索核查,即同时对甲方在成品类别上和零部件本身的商品类别进行检索确认是否有商标权;


授权文件要求:要求甲方提供其在中国、出口国及中转国的商标注册证,查看其注册的商品项目中是否明确包含了“零部件”或该具体部件名称。


(五)商业秘密管理风险

█风险点:

受托方内部无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未对接触委托方技术方案的人员设置权限限制、未建立涉密资料保管流程、未划定专用加工区域,委托方的零部件技术图纸、工艺参数等核心信息处于 “无保护” 状态,易因受托方员工疏忽、随意传阅等发生泄露,且泄露后无法追溯源头,进而导致知识产权纠纷。


█防范措施:

建立明确的保密措施与管理要求:针对委托方享有技术秘密的项目,受托方需设置专用的涉密加工区域和资料存储设备,对涉密区域采取门禁、监控等物理隔离措施,对涉密电子资料进行加密存储、设置操作日志;对涉密纸质资料进行专人保管、登记借阅;


完善涉密资料流转与处理制度:与委托方明确约定涉密技术资料的交接、使用、复制、流转、销毁方式;受托方建立涉密资料使用登记制度,明确登记要素(如经手人、时间、用途、去向);受托方在加工任务完成后,需按委托方要求销毁涉密资料的复印件、电子版,向委托方提供销毁证明;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受托方需对所有接触涉密信息的员工(包括生产、技术、管理、仓储等岗位)进行跨境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项培训,明确保密义务、泄露后果及违约责任。要求接触涉密资料的员工签订《员工保密承诺书》,明确员工在职期间的保密义务、泄密的内部处罚及外部赔偿责任。


(六)著作权侵权风险

█风险点:

在跨境委托加工零部件的场景中,著作权风险通常被忽视,但随着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文档、三维模型、软件代码等数字化成果的广泛使用,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文字说明等作品,若乙方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制或修改了甲方提供的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伯尔尼公约》自动保护原则,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三维模型、软件等作品,在全球180余个《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均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若乙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将在全球范围内面临著作权侵权风险;同时,嵌入式软件若违反开源协议约定,将在欧美法域面临著作权集体诉讼与高额赔偿。


此外,欧盟、美国等均对著作权作品实施海关边境保护,若甲方的设计图纸未在当地海关备案,或侵犯第三方著作权,产品将被海关扣押。


█防范措施:

要求甲方提供授权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确认其有权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范围内,授权乙方为加工目的使用该作品;同时,核查作品在出口目的地国的著作权登记与海关备案情况,确保不侵犯第三方著作权;明确使用范围与限制:合同中应明确乙方仅可为履行合同之目的使用甲方提供的作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亦不得对外披露或复制留存;


软件合规审查:如涉及嵌入式软件,应要求甲方提供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开源合规说明、授权许可文件,确认其有权授权乙方复制、烧录。


(七)其他相关提示

留存“书面确认”证据:所有零部件的结构、设计图、商标图样、技术参数,务必通过邮件或正式单据由甲方书面确认。避免仅凭口头指令或即时通讯软件的碎片化指令生产,若必须使用,需定期汇总并要求甲方确认。以证明自己是“善意受托方”,完全遵循甲方指令,这是相关行为免责的关键证据。


模具知识产权归属:零部件加工常涉及开模。若甲方支付模具费,模具所有权归甲方,但模具的设计图纸可能包含乙方的技术贡献,相应知识产权归属应由各方事先明确。


出口管制与合规:某些精密零部件可能涉及两用物项或技术出口限制,建议明确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出口受限或被制裁,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管辖权问题:外国企业可能希望适用其本国法律。但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具有地域性,建议坚持适用中国法律。


样品、残次品和尾单处理:跨境委托加工中,常发生由于样品和尾单流入本地市场的问题,乙方(受托方)需要在合同中与甲方(委托方)明确样品、残次品和尾单的处理规范。采用销毁或回购的方式进行处理,乙方须完成样品与尾货清点并按甲方指令处置,处置过程须留存书面记录与影像凭证;未经合规处置而擅自销售、拆解或去除标识不当的,乙方可能需要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后果。







四、合同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范本 

本范本适用于“跨境委托加工零部件”场景下的加工/承揽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1.技术授权条款


1.1技术资料定义 本合同所称“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的零部件设计图纸、CAD 文件、3D 模型、技术规格书、质量标准、样品、模具设计方案、工艺流程要求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文档(以下合称“甲方技术资料”)。


1.2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仅在本合同约定的加工数量、交付期限及交付目的范围内,使用甲方技术资料进行零部件的生产、制造及检验。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外,乙方不享有甲方技术资料的复制权、修改权、反向工程权或向第三方披露的权利。


1.3权利来源保证(核心承诺)甲方郑重承诺并保证:(1)甲方是甲方技术资料的合法权利人或已获得充分授权,有权委托乙方进行加工;(2)甲方技术资料及依据该资料生产的零部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目的地国家/地区(具体包括:【填写具体国家】)以及最终产品组装及销售地,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3)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包含任何恶意代码、后门程序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内容。


1.4合规文件交付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


1.4.1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


1.4.2若甲方为被许可人,应提供完整的授权许可文件,该文件须明确载明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在中国境内生产;


1.4.3中国境内专利侵权风险检索报告或自由实施分析报告(FTO报告)。

甲方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免责条款


2.1侵权责任承担 若因乙方严格依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或书面指示进行零部件加工,而导致任何第三方主张乙方生产的零部件侵犯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或导致乙方被海关扣押、被行政查处、被司法起诉的,均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向甲方追偿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2赔偿范围 前款所述“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因侵权指控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和解金、罚金;(2)乙方为应对纠纷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技术比对分析费;(3)因海关扣押、没收零部件产生的仓储费、滞报金、运输费及货物价值损失;(4)因暂停生产、生产线闲置、原材料报废造成的直接损失;(5)乙方商誉损失。


2.3纠纷处理与中止


2.3.1通知义务:乙方在收到任何第三方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投诉、通知或法律文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3.2处理主导:甲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主导抗辩或和解,但不得承认乙方的侵权责任。


2.3.3中止生产权: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前,或甲方未能提供有效不侵权证明/担保前,乙方有权单方暂停生产、暂停发货或中止合同履行,且不视为乙方违约。因此导致的交期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3.4协助义务: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提供生产记录等协助,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乙方仅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2.4乙方责任例外 仅在以下情形下,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甲方技术资料中的核心设计参数,且该修改行为直接导致侵权;(2)乙方将甲方技术资料或生产的零部件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如私自销售给第三方);(3)乙方明知甲方技术资料存在侵权风险仍继续生产(以生效法律文书或甲方书面承认为准);(4)乙方未妥善处理样品、残次品以及尾单的交付或销售义务。


2.5最终产品侵权隔离 乙方仅对零部件本身的生产负责。若甲方将乙方生产的零部件组装、集成到最终产品中,因最终产品的设计、功能、组合方式或其他零部件原因导致侵权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3.专利间接侵权免责专项条款


3.1零部件用途保证。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零部件为具有合法通用工业用途的常规部件,并非专门用于实施第三方专利且无其他非侵权用途的专用部件。如零部件属于专用部件,甲方应在本合同中明确说明,并提供下游成品对应的专利授权许可文件。


3.2承揽人审查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技术方案后,应进行合理审查。如发现技术方案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情形,或对零部件的专用性产生合理怀疑,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已尽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明文件可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


3.3后续行为责任划分。乙方仅承担按本合同约定加工并交付零部件的义务,不参与、不干预甲方对零部件的后续使用、组装、销售等环节。因甲方的后续行为导致零部件构成专利间接侵权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但若乙方在加工环节明知或应知甲方将零部件用于侵权用途而仍然提供加工服务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3.4追偿权。若因甲方的后续行为导致乙方被主张专利间接侵权并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全额追偿。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及付款凭证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追偿款项,逾期支付的,按未付金额的0.05%/日支付违约金。


4.工艺改进与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4.1甲方知识产权 依据甲方技术资料生产的零部件成品及其设计方案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4.2乙方背景知识产权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拥有的生产技术、专利、专有技术、工艺流程等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因本合同的履行而获得乙方背景 IP 的所有权或许可使用权。


4.3工艺改进归属 在加工过程中,若乙方利用自身技术经验对生产工艺、工装夹具、制造流程进行了优化或改进(以下简称“工艺改进”):(1)若该改进仅涉及乙方的通用制造技术,不改变零部件的核心设计功能,则工艺改进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2)若该改进是基于甲方特定要求且专门针对甲方零部件设计的实质性变更,则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乙方享有在其内部非竞争性项目中免费使用该工艺技术的权利。


5.商标专项条款


5.1商标权保证:


5.1.1甲方特此声明并保证,其授权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加工的【填写具体零部件名称】上使用之商标(商标图样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授权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尤其在【中国】及【零部件产品最终出口国/地区】,均为甲方或其关联方合法拥有或经有效授权可使用,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5.1.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副本):

甲方在【零部件产品最终出口国/地区】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甲方或关联方在【中国】就【该零部件所属的核心类别】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若甲方非商标权利人,需提供权利人的完整授权链条文件,确保乙方的加工行为在该授权范围之内。


5.2类别适配与不侵权承诺:


5.2.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加工的零部件商品(以下简称“授权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主要归属于第【XX】类。甲方承诺,其在中国虽可能在成品类别(如第【XX】类)上拥有商标,但本次授权足以覆盖在【零部件类别】上的使用,或该使用行为系对甲方商标的合理延伸,不会造成商品类别的混淆。


5.2.2甲方进一步保证,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在中国境内没有任何第三方在第【XX】类(零部件所属类别)上就授权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拥有有效注册或申请,且甲方不知晓有任何第三方会在该类别上对乙方的加工行为提出异议或侵权指控。如因违反本保证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3侵权责任承担:


5.3.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使用授权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因授权商标本身侵犯了中国境内第三方在【零部件类别】上的商标权或因甲方在出口目的国的商标权无效等原因),导致乙方生产的授权商品被任何行政机关查扣、罚没,或被任何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索赔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3.2甲方同意无条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行政机关处以的罚款、罚金;向第三方支付的侵权赔偿金、和解金;乙方为应对诉讼/仲裁/行政查处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仓储费、滞期费;以及因货物无法按时交付而产生的对下游客户的违约金、商誉损失等。


5.3.3发生上述侵权纠纷时,乙方有权暂停生产及交付,直至纠纷解决,且不视为乙方违约。暂停期间产生的仓储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4甲方主动维权与配合义务:


5.4.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授权商标在中国境内被第三方侵害(如被抢注、被无效宣告等),或出现任何可能影响乙方正常加工出口的商标法律状态变化,甲方有义务积极采取法律行动(如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排除妨碍,维护授权商标的有效性。


5.4.2因海关或市场监管部门查验需要,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小时内,提供必要的授权文件、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并配合乙方进行解释、说明或抗辩。


5.4.3合作期间,若甲方的实际销售地域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调整,甲方应在知悉该事实之日起 [3 /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或违规变更销售地,直接或间接引发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诉讼或行政调查,乙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甲方应予以足额赔偿。


6.著作权专项条款


6.1著作权权属保证: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设计图纸、三维模型、技术说明、操作手册、软件代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以下统称“授权作品”),均为甲方独立创作或已取得合法授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6.2著作权授权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加工义务之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授权作品进行复制、翻译、适应、嵌入等必要使用的权利。乙方不得将授权作品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目的,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复制、修改或留存。


6.3著作权合规文件交付: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前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作为附件:  


6.3.1授权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完成时间证明、首次发表证明;  


6.3.2若授权作品为软件,应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源合规声明、授权许可文件;  


6.3.3授权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备案情况说明(如有)。


6.4侵权责任承担:

因甲方违反本条保证,或授权作品侵犯第三方著作权,导致乙方被第三方主张侵权、被行政机关查处或卷入任何著作权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赔偿金、和解金、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海关罚款、仓储费、商誉损失及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6.5著作权侵权处理配合义务:

如乙方因使用授权作品被指控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全权负责与权利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与抗辩,承担全部处理费用,并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授权文件、权利证明等材料。


7.商业秘密专项条款


7.1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

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委托方(甲方)提供的与跨境委托加工零部件相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零部件结构设计图纸、工艺参数、加工方法等;受托方(乙方)在加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客户信息、定价策略等经营信息也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不包括以下情形:(1)披露前已公开或能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得的信息;(2)乙方在知悉前已通过合法渠道自行获得的信息;(3)乙方独立研发形成的未利用甲方任何信息的技术成果。


7.2关于保密义务:


7.2.1甲方义务:

甲方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乙方的加工工艺、生产能力、成本信息等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将乙方的商业秘密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目的。


甲方应向乙方明确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对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标注明显的保密标识,若甲方未明确保密要求导致乙方无法采取针对性保密措施的,乙方不承担泄密责任。


7.2.2乙方义务:

乙方的保密义务以合理、必要且与本合同加工任务相匹配为限,乙方按行业通用标准及本合同约定采取保密措施的,视为已全面履行保密义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保密责任。


乙方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包括:(1)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对商业秘密采取权限隔离、专用区域保管、加密存储等措施;(2)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泄露商业秘密;(3)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需承担保密义务,且不构成违约,甲方不得据此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在披露前已公开,或在披露后通过非乙方的行为被公开的;(2)乙方应法院、仲裁机构、海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披露商业秘密的,乙方应在披露前【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3)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保密义务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恢复履行保密义务;(4)因甲方自身原因(如甲方员工泄密、未对商业秘密标注保密标识)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乙方已按约定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因员工故意泄密、第三方违约泄密等非乙方主观过错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乙方在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泄密员工或第三方全额追偿,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据、开展追偿工作。乙方的赔偿责任以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且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X%】。


7.2.3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5】年内持续有效。


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款


8.1海关合规担保。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零部件所涉知识产权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及授权流通区域海关进行侵权备案,或虽已备案但甲方已取得合法授权并可按海关要求提供全部合规文件,确保产品顺利通关。


8.2报关文件交付。甲方应在出口报关前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证明(若有)、授权许可文件等报关所需文件,作为乙方办理报关手续的依据。


9.侵权赔偿责任与追偿条款


9.1甲方赔偿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甲方提供的技术方案存在知识产权瑕疵,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保证义务,导致乙方被第三方主张侵权、被行政机关查处或卷入任何知识产权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9.2追偿权。因本合同项下加工行为,乙方实际支付了侵权赔偿金、和解金或承担了其他费用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生效法律文书及付款凭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追偿款项。但若乙方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减轻甲方的赔偿责任。


9.3乙方过错责任。因乙方以下行为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9.3.1超出甲方书面授权范围使用知识产权;


9.3.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修改、变更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


9.3.3违反保密义务,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提供的技术秘密;


9.3.4其他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10.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约定,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0.2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以仲裁作为终局争议解决方式,经双方友好沟通,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至【□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可选定其他仲裁机构)】,并适用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地为【南京(可约定其他地点,该地所在国是否支持知识产权仲裁需自行查明)】。

本条款的约定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编者按:当前,全球经贸竞争格局深刻调整,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资产,亦是涉外贸易中面临的关键风险领域。为帮助企业有效防控涉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江苏省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江苏省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联盟盟员单位编制了《涉外贸易典型场景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要点与合同核心条款范本汇编》。


本期编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核稿:镇江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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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涉外贸易典型场景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要点与合同核心条款范本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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