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配套扣除标准迎来重要调整。许多财务同仁需重点关注这一税种联动带来的新变化。
税种联动,小额零星扣除标准正式上调
本次调整的核心逻辑在于: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变更,直接带动了企业所得税小额零星业务判定标准的同步调整。
1. 增值税新规明确起征点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税 2026 年第 10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 1000 元。
2. 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联动上调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总 2018 年第 28 号)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支出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中,“小额零星”的判定标准参照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执行。
随着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 1000 元,企业所得税小额零星业务扣除标准同步上调至 1000 元/次(日)。


这意味着,企业向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支付小额费用,只要单笔不超过 1000 元,无需对方代开发票,仅凭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即可进行税前扣除,显著降低了办税成本。
3. 典型案例对比
某公司聘请保洁人员进行办公室清洁,单次费用 600 元:
① 政策调整前(2025 年 12 月)
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为 500 元。因 600 元>500 元,不属于小额零星业务,必须取得代开发票方可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② 政策调整后(2026 年 1 月起)
增值税按次起征点上调至 1000 元。因 600 元≤1000 元,属于小额零星业务,无需发票,凭收款凭证加内部凭证即可扣除。
实操避坑要点:合规底线不可松
标准放宽不代表管理放松,以下两个关键细节务必注意:
红线一:凭证合规不能打折扣
新规简化了凭证要求,但绝非“什么都不用留”。企业应优先索取正规发票;确无法取得的,针对小额零星支出必须做实凭证管理——收款凭证和内部凭证缺一不可。业务口径、适用范围及档案留存,每一个环节都需经得起税务查验。
红线二:劳务报酬个税扣缴义务不能忘
此点极易被忽视,需单独强调:若小额零星支出属于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性质,即便单笔金额不足 1000 元且无需发票,企业依然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即使最终计算应纳税额为 0,也必须在个税申报系统中进行零申报,切勿遗漏。
2026 最新版:31 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除小额零星支出外,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等数十个项目的扣除比例和限额规则同样关键。
现将所有扣除项目统一整理为 31 项完整版扣除标准对照表,涵盖扣除比例、限额计算及政策依据等核心信息,供日常账务处理参考查阅。
来源:财务经理人、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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