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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新规

案例解读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新规 走向税务合规
202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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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务总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6 年第 13 号)。针对企业合并、分立中股东类型复杂导致难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痛点,《公告》优化了一致性税务处理要求,提升了政策可操作性。以下为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破解股东一致性难题

为鼓励并购重组,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递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然而,现行规定要求同一重组业务当事各方必须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原则。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等股东结构复杂的企业(含自然人、合伙企业、资管产品等),常因无法让所有股东达成一致而难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此,税务总局在坚持基本原则基础上,适当优化一致性要求:不再强制要求所有股东一致,而是设定了关键股东达成一致的门槛,以支持企业整合资源。

二、核心规则:无需全员一致,满足比例即可

1. 适用条件

不需要所有股东达成一致。若被合并(被分立)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5% 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达成一致,且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则相关股权及对应资产负债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 案例解析

案例 1:甲吸收合并乙。乙股东包括:A(居民企业 45%)、B(自然人 40%)、C(居民企业 10%)、D(居民企业 5%)。若 A、C、D 与企业达成一致,合计持股 60%(>50%),且无持股≥5% 或前十大的居民企业反对,则该部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税务处理:分类适用,分别核算

1. 处理原则

达成一致的股东所持股权及对应资产负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其余股东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当期确认所得)。

2. 案例解析

案例 2:接案例 1,乙企业资产计税基础 1000 万元,公允价值 1800 万元。
一是 A、C、D 股东暂不确认转让所得;B 股东按个税规定处理。
二是乙企业 60% 资产适用特殊性处理(不确认所得),40% 适用一般性处理,当期确认所得 320 万元〔(1800-1000)×40%〕。
三是甲企业取得资产的 60% 按原计税基础(600 万元)确认,40% 按公允价值(720 万元)确认。

四、简化计算:降低企业核算负担

1. 简便方法

针对一般性税务处理部分,企业可选择简便算法:按原计税基础确认资产价值,将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起分 10 年均匀摊销扣除。该方法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2. 案例解析

案例 3:接案例 2,一般性处理部分原计税基础 400 万元,差额 320 万元。企业可将 400 万元作为资产计税基础,320 万元差额分 10 年摊销扣除。

五、限制条件:关键股东必须一致

即使合计持股比例超 50%,若存在“持股不低于 5%"或“前十大”的居民企业股东未达成一致,则整体不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 4:乙企业有 14 名股东。若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 K(持股超 5%)未达成一致,即便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 79%,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权益连续性:12 个月禁售期

1. 关键股东限制

持股不低于 5% 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重组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若违规转让,需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补缴税款。

2. 其他股东限制

其他达成一致的小股东若在 12 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达成一致合计持股比例降至 50% 以下,同样需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案例 5&6:若关键股东 M(持股 6%)在第 9 个月转让股权,或小股东 A 转让导致一致比例从 51% 降至 49%,均需追溯调整,按一般性处理补税。

七、股东范围扩大:包容多元主体

《公告》明确,被合并企业股东可包含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及非居民企业。只要居民企业股东满足上述比例和一致性要求,即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 7:乙企业股东含居民企业、自然人、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及非居民企业。若两家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 60% 且达成一致,即可适用优惠政策。

八、执行时间

适用于重组日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重组日通常以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完成日为准。
案例 8:2025 年签约但 2026 年 1 月完成变更登记的重组,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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