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零部件属于旧机电产品范畴,我国对其实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分类管理。监管依据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各类机电产品的具体种类、名称及海关商品编号。
一般贸易进口监管分类
禁止进口类
列入原质检总局 2014 年第 145 号公告附件 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 年版)》管理措施表 1 的产品,严禁进口。具体范围包括:
- 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06 号)的产品;
- 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详见多部委联合公告 2005 年第 134 号附表);
-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
-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以及相关压缩机产品。
限制进口类
列入 145 号公告附件 1《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允许进口,但需根据具体情况申领相应许可证,分为以下两类:
需申领《进口许可证》:此类产品被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前须向商务部申领《进口许可证》,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在申报前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由进口类
列入 145 号公告附件 1 目录,但未纳入上述两个许可证管理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属于自由进口类。若无需装运前检验,可直接申报进口;若需装运前检验,则须在申报前完成相关检验程序。
海关监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海关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及其他监督管理。对于 145 号公告附件 2 管理措施表 2 列明的产品,收货人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材料向海关申报。未按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将依法处置。
保税研发与检测相关政策
政策背景
为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国家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科研设备及耗材的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的进出口手续。目前,上海、重庆等地已启动汽车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进口试点工作。
试点实施情况
由商务部门会同海关、科技、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试点清单”制度,明确试点企业及产品(含品名、规格、数量等)。清单内的研发测试用废旧关键零部件,在核定数量内按科学研究用样品管理,旨在满足国产整车出口后故障零部件返厂研发测试需求。
- 上海试点:首批企业为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产品涵盖车身控制模块、无线信号收发装置等。
- 重庆试点:首批企业包括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产品涉及变速器总成、发动机总成、减震器等。
政策支持方向
2026 年复制推广的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明确提出,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业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汽车等出口商品的故障零部件返回综保区检测,建立试点企业和商品“白名单”,合理限定检测数量,以提升国内产业研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请以主管海关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