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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监管】无人机出口申报指引

【通关监管】无人机出口申报指引 cec物流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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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8 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已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正式施行。为协助出口企业合规通关,现就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申报重点进行解读。

一、适用货物范围

本公告适用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具体包括:

  • 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 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
  •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二、具体申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针对不同出口方式,在物项识别、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收货人信息及随附单据等方面落实具体要求。所有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并确保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及物流信息保持一致。

主要涉及的单证类型包括:

  • 《报关单》
  • 《C 类快件报关单》
  • 跨境电商申报清单》

三、管制清单与技术参数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否受管制,取决于其具体技术参数。企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6 年版)》进行判定。

特别说明:专为娱乐或竞赛设计的模型飞机不受上述管制。

纳入管制的核心物项

  • 无人机整机;
  • 发动机;
  • 专用无人载荷;
  • 专门用于将有人机改装为无人机的设备或部件;
  • 无线通信设备;
  • 反无人机设备。

其他相关管制物项

除上述核心物项外,满足相应技术参数要求的以下物项也纳入管制范围:

  • 非 9A012.b 项管制的涡轮喷气/风扇发动机(9A101.a-c);
  • 冲压喷气、超燃冲压喷气、脉冲喷气、组合循环发动机及其燃料调节装置(9A111.a-e);
  • 与无人机相关的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材料、软件及技术(9B/9C/9D/9E 类);
  • 喷雾或雾化系统及其组件(2B352.h.1-3);
  • 目标探测电子装置和部件(6A108.a-h);
  • 自动驾驶仪(7A103.b)、天文陀螺罗盘及卫星导航装置(7A104)、导航信息处理机(7A105)、高度表(7A106);
  • 速度表及陀螺惯性测试设备(7B101.a/7B102.a-m)及其校准装置(7B103);
  • 飞行控制软件、测试软件及专用设计软件(7D101/7D105)。

四、常见问题解答

Q1: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企业应针对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及主要用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进行识别。也可利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数据库辅助查询。若仍无法判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

Q2:出口消费级无人机不在管制范围内,是否无需关注本公告?

否。本公告适用范围为“无人机及相关物项”,不仅限于管制物项。出口消费级无人机同样需按照公告要求如实申报。

Q3:跨境电商出口无人机配件,“规格型号”栏仅填“无人机配件”是否合规?

不合规。不可仅填报名称,还需详细描述其特性、用途等关键信息。

Q4:申报不规范会有什么影响?

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将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实施质疑,质疑期间货物不予放行。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据《海关法》《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跨境经营的法律红线。广大出口经营者务必认真核实产品参数,严格遵守管制规则,确保规范申报。

供稿单位:福州长乐机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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