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海关传媒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业务指南
定义与范畴
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是指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区内”),经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模式。
业务种类
自 2020 年起,商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四批维修产品目录,累计涵盖 276 项产品,包括汽车变速箱、动力电池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部分产品已突破《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政策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政策亮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6〕40 号)及《公布第四批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82 号),主要举措如下:
一是突破目录双重限制。允许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入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维修产品目录及禁止进口旧机电目录限制,打通出口产品返境维修通道。同时,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二是畅通双循环路径。允许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全球生产、国内销售产品的保税维修,维修后可返回国内或直接出口,构建“制造、销售、维修、再流通”闭环,促进绿色循环经济发展。
三是支持区内流转加工。允许在区内完成保税维修的成品,用于以直接离境出口为目的的区内生产加工。
四是稳步推进内销试点。在总结评估基础上,逐步推进进境保税维修成品转内销,内销时按现行进口管理规定执行。
海关监管要求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须开设 H 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含无法修复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设立账册需满足以下条件: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维修耗用全程跟踪;
- 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按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 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用料件、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及产生的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
货物通关规范
进出境申报:待维修货物从境外入区及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 1371)。
境内入区申报: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区外或区内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 1300);区内企业同步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 1371)。
复运境内申报: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 1300),货物与费用分列申报;区内企业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 1371)。
用料件管理:维修用料件按保税货物管理,按规定申报进出境、进出区域及结转。
后续处置与核销:
- 进境维修产生的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代码 0864 或 0865);无法出境的不得内销,须按规定销毁。
- 从境内(区外)入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坏件、旧件及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运至境内(区外)。
- 属于固体废物的,按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管理。
- 业务完成后,企业应及时整理数据,报核账册并完成核销。
项目申报指引
目录内产品:由所在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派驻机构)牵头支持。企业提交申请后,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海关等部门评估论证,制定监管方案并下达支持文件,同时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目录外产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以试点方式报请商务部等部门研究支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业务指南
定义与范畴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维修,是指企业在区域外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业务。
业务种类与准入
业务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及部门规章允许的项目,且须经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严禁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不得借保税维修之名行拆解、报废之实。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开展保税维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贸函〔2025〕276 号),以下区域可开展相关业务:
1. 自贸试验区及重点地区目录内业务:
- 自贸试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支持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条件包括:本集团自产、获品牌所有人授权、或飞机整机及零部件获民航主管部门许可并签订对外合同。
- 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显著地区:苏州市、东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参照自贸试验区目录及管理规定,开展保税维修试点。
2. 目录外业务:自贸试验区及上述三地区开展目录外产品保税维修,均以试点方式推进。
企业资质与条件
企业信用状况不得为失信企业,并需具备以下条件:
- 拥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
- 对待维修、已维修、无法维修货物,用料件、替换旧件/坏件及边角料实行专门管理;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系统,实现全程跟踪并按要求申报;
- 符合海关监管其他条件。
申请时需提交业务说明、维修合同、品牌授权文件;属个案批准的项目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海关监管内容
海关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电子底账。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用料件的,账册需包含用料件信息。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核销周期:一般最长不超过 1 年;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按合同有效期确定。
盘点与申报: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如实申报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及保税用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
核查机制:主管海关实施抽批监督或随机审查,开展风险分析及下厂核查。核查频次结合企业信用、业务情况及风险等级确定。
货物通关规范
申报方式:备案料件(待修复)、成品(已修复/无法修复)按“保税维修”(1371)申报。保税进口用料件按“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申报;复运出境按对应料件复出申报;结转使用按余料结转申报。
废弃物处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及边角料按实际状态以“进料边角料复出”或“来料边角料复出”申报,统一按备案料件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的按待维修货物项号填报。
处置原则:待维修、已维修、无法修复货物及边角料、旧坏件原则上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出境的不得内销,须按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33 号规定销毁。保税进口用料件余料按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申报指引
目录外产品试点: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商务部支持。流程为:企业提交申报书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会同生态环境、海关制定综合监管方案 -> 省级政府上报商务部 -> 商务部征求部委意见后下达文件推动落地。省级政府对环境质量等事项负责。
目录内产品自主支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自主评估支持。流程为:企业提交文件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制定方案上报 -> 省级政府评估论证后下达支持文件。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要求请咨询主管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