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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1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第1031号 cec物流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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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2026 年第 1031 号及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6 年第 29 号),决定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本公告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一、前置审批与目录查询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须提前向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并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相关审批分类目录查询渠道如下:

  • 农作物种质资源: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
  • 林草种质资源:登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

二、数据互联与通关核查

农业农村及林业草原部门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后,将审批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与核销,并据此办理通关手续。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状态。若因系统故障或核查需要,海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审批文件。

三、报关单填报规范

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出口时需严格执行以下填报要求:

  • 商品名称栏:填写对应审批分类目录中的作物名称或物种名称。
  • 商品编号栏:填写对应的商品编号。
  • 产品资质项: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333"(农作物)或"334"(林草)。
  • 许可证编号栏:填写取得的出境审批文件文号。

四、违规处理机制

对于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擅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海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并移送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处理。

五、文件适用范围

本公告所指出境审批文件包含: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以及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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