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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涉濒危物种成分进出口监管证件问答

中成药涉濒危物种成分进出口监管证件问答 cec物流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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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关发布进出口中成药监管指南。若中成药(不含中药材)含有动植物原料,可能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禁限管理。针对企业关注的管控成分、办证情形及人工种养豁免等核心问题,现将监管要求梳理如下。

为何进出口中成药需关注“濒危物种”?

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我国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及其制品实施严格禁限管理。

若中成药成分属于上述法规管控范围,企业必须在申报前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未获证件擅自进出口的,海关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哪些物种涉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企业应使用物种拉丁学名或中文正式名称,对照以下文件逐一核查:

  • CITES 公约附录(最新版于 2026 年 3 月 5 日生效);
  •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提示:只要中成药成分列入上述任一目录,其进出口均须遵守相应规定。

人工培植或养殖的濒危物种是否可豁免办证?

能否豁免取决于该物种在 CITES 附录及《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的具体监管标注:

  • 若目录明确排除人工培植或养殖个体,可免于办证;
  • 若目录未作豁免说明,或明确规定所有来源均需监管,则无论野生还是人工来源,均须申办证件。

企业应以现行有效官方目录为准,不可默认“人工来源”不受管控。

确需办证时,应向何部门申请何种证件?

企业首先根据前述目录判定物种属性。对于属于濒危物种管控范围的,即使商品编号无 E/F 监管条件,仍属管控范畴。此类货物进出口时,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提示:相关名录会不定期调整,企业每次申报前应按最新目录判定,存疑时可向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咨询。

中成药企业如何做好合规准备?

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合规:

  • 建立原料档案:记录每种动植物成分的物种学名(拉丁名及中文名)、来源类型及产地;
  • 逐项比对核查:进出口前将成分与现行有效濒危物种目录逐一核对;
  • 寻求官方确认:对不确定成分,提前向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咨询;
  • 妥善留存文件:保存《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合同、发票及物种成分合规说明等备查;
  • 同步遵守药监规定:进口申报前须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还需提前办理相应监管证件。

结语:中成药进出口涉及濒危物种的合规关键在于事前严谨判断与手续完备。企业应严格对照现行有效目录核实成分,依法办证,切勿以主观判断替代法定认定。

供稿单位:法综处、重庆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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