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料种类繁多、成分复杂,企业需熟练掌握进口申报规范以降低差错率。本文梳理涂料进口申报的核心税则归类、消费税判定标准及常见申报误区,供相关企业参考。
PART 01 涂料主要涉及三个税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涂料通常归入税目 32.08、32.09 及 32.10 项下:
- 税目 32.08:主要涵盖“油性涂料”。此外,该税目范围最广,还包含“本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即由税目 39.01 至 39.13 所列聚合物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且溶剂重量须超过溶液重量的 50%。例如,40% 丙烯酸树脂溶于 60% 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此类商品无论实际用途是生产涂料原料、稀释剂还是中间体,均应归入 32.08。需注意,该税目下既含涂料也含聚合物溶液,二者在消费税征收上存在差异。
- 税目 32.09:主要涵盖“水性涂料”。
- 税目 32.10:涵盖其他涂料,如沥青涂料、低聚物光固化涂料等。
PART 02 进口涂料消费税判定标准
依据财税〔2015〕16 号文件,自 2015 年 2 月 1 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为 4%。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低于或等于 420 克/升的涂料免征消费税。判定流程如下:
第一步:界定是否为“涂料”
文件定义“涂料”为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仅符合此定义的货物才进入下一步 VOC 含量判定;不符合定义的货物(如仅作稀释剂、中间体使用的聚合物溶液),无论 VOC 含量高低,均无需缴纳消费税。因此,税目 32.08 项下货物申报时需明确声明“是否为涂料”。
第二步:核查 VOC 含量
对于符合涂料定义的货物,依据施工状态下 VOC 含量判断:
- VOC > 420 克/升:需缴纳消费税。
- VOC ≤ 420 克/升:免征消费税。
PART 03 常见申报错误案例解析
案例一:误将“是涂料”申报为“非涂料”,导致漏缴消费税
商品情况:防腐涂层(VOC 830 克/升),成分含甲氧基 -2-丙醇、四氢呋喃、硅树脂等,用于飞机维修防腐。
错误操作:申报商品编号 32089090.90,规格型号申报“非涂料”。
解析与纠正:该产品涂覆后形成固态涂膜,符合涂料定义。应申报商品编号 32089090.10,规格型号申报“是涂料”,并依法缴纳消费税。
案例二:误将“非涂料”申报为“是涂料”,导致多缴消费税
商品情况:聚酯溶液(VOC 600 克/升),成分含饱和共聚聚酯、甲苯等,用作涂料粘接剂。
错误操作:申报商品编号 32081000.10,规格型号申报“是涂料”。
解析与纠正:该产品不直接成膜,不符合涂料定义。应申报商品编号 32081000.90,规格型号申报“非涂料”,无需缴纳消费税。
案例三:误将水性涂料申报为油性涂料
商品情况:黑色漆(VOC 270 克/升),含水 50% 及丙烯酸树脂等,用于电脑硬盘壳涂装。
错误操作:申报税号 3208.2010(以丙烯酸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性涂料)。
解析与纠正:税目 32.09 所指“水介质”包括水或水与水溶性溶剂混合物。该商品介质含水且能与丁醇、异丙醇互溶,符合“水介质”定义。应申报商品编号 32091000.90。
案例四:双组分涂料一同进口,税号归类差错
情形分析:双组分涂料(主剂 + 固化剂)一同进口时,需依据《税则》第六类类注三判定。若满足以下条件,应按混合后产品归类:
1. 包装形式表明成分不需改装即可一起使用;
2. 同时进口或出口;
3. 成分属性及比例表明相互配用。
正确操作:若主剂与固化剂进口包装比例(如 3:1)与实际使用配比一致,且包装形式符合要求,应按混合后涂料(如 32082020.10)一并申报。若比例不一致(如进口 6:1,使用 3:1),则不符合类注三规定,主剂与固化剂应分别申报。
案例五:聚合物成分与税号范围不对应
商品情况:油漆(VOC 463 克/升),含丙烯酸树脂 44% 及其他溶剂,用于汽车零配件喷涂。
错误操作:申报商品编号 32089090.10(以其他聚合物为基本成分)。
解析与纠正:该产品以丙烯酸聚合物为主要成分。应申报商品编号 32082010.20(以丙烯酸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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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税管局(广州)(陈静婉、谢鑫、陈绮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