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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重组新13号公告:明确、变化、争议——老姜用AI做的学习笔记

中国|企业重组新13号公告:明确、变化、争议——老姜用AI做的学习笔记 冉军讲税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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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冉军讲税,了解IPO公司/上市公司涉税案例。

来源:陇上税语

企业重组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新旧政策变化与争议问题总结

一、新旧政策的核心变化

变化 1:一致性税务处理——股东同意门槛从 100% 降至 50%

背景:近年来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案例激增(如国泰君安吸并海通证券等),上市券商股东众多,达成 100% 一致意见几无可能。即便设有现金选择权机制,受股价波动影响,实际行权比例通常极低。

变化 2:首创“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机制

  • 达成一致部分:居民企业股东对应的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平移)。
  • 未达成一致部分:对应资产/负债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当期确认所得,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变化 3:扩大重组当事各方股东类型范围

关键澄清:非居民企业等类型股东本身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变化 4:股权锁定期要求扩展

变化 5:新增简便计税方法

对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和负债,合并(分立)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

  • 原方法:按公允价值逐项确认计税基础(核算负担高)。
  • 简便方法: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将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 10 年均匀在税前摊销扣除。
  • 限制: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变化 6:适用时间

适用于重组日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重组日按 2015 年 48 号公告规定确定(通常以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完成日为准)。

二、明确解决的争议问题

争议 1:非居民企业类型股东是否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长期争议:合并/分立业务中,若被合并企业股东包含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或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股东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此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现已明确: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股东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争议 2:是否需要所有股东 100% 同意

长期争议:4 号公告要求“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但未明确是需 100% 同意还是按比例同意。

现已明确:不需要所有股东同意,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持股≥5% 的居民企业股东:全部须同意;
  2. 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全部须同意;
  3. 同意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

争议 3: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的操作方法

长期争议:此前企业层面只能“全有或全无”,缺乏“部分适用”的操作规则。

现已明确:

  • 股东层面: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暂不确认所得,计税基础平移;未达成的确认所得,按公允价值确定新股计税基础。
  • 企业层面:按股东持股比例拆分资产/负债,分别适用特殊性和一般性税务处理。
  • 计税基础:合并企业取得资产按比例分别确认(特殊性部分按原计税基础,一般性部分按公允价值,或选择简便方法)。
  • 提供简便计算方法以减轻核算负担。

争议 4:12 个月内转让股权的后果

现已明确:

  • 持股≥5% 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若在 12 个月内转让股权,全部追溯调整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 其他股东 12 个月内转让导致合计比例低于 50%,同样追溯调整。
  • 已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争议 5:全部为自然人股东的合并/分立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间接明确(收紧):新公告要求“达成一致的居民企业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若全部为自然人股东,则无居民企业股东可以达成一致,意味着此类合并/分立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此前部分拟上市公司案例中的做法现已被否定。

三、依然没有解决的问题

未决问题 1:股权收购和债务重组是否适用“部分特殊性税务处理”

新 13 号公告仅解决企业合并、分立中的一致性税务处理问题。对于股权收购及债务重组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公告未提及,有待后续明确。

未决问题 2:承担债务是否计入“非股权支付”从而影响 85% 股权支付比例

财税【2009】59 号明确“承担债务属于非股权支付”,但在吸收合并与分立中,承担债务几乎不可避免。计算 85% 股权支付比例时如何处理,实务中存在严重分歧:

  • 观点一(有税务机关倾向):承担债务属于非股权支付,应从交易支付总额中扣除。
  • 观点二(学者主张):计算股权支付比例应站在股东层面。如果股东未取得现金支付,全部为被分立企业股权,则股权支付比例为 100%。

此问题在新 13 号公告中未涉及,争议依然存在。

未决问题 3:简便方法下“打包增值资产”日后处置时的计税基础

选择简便计算方法后,公允价值与原计税基础的差额被“打包”为一项资产分 10 年摊销。但企业日后处置具体资产时,该具体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是否需要考虑已摊销的增值部分?公告未明确。

未决问题 4:混合支付(股权支付 + 非股权支付)情况下的复杂计算

当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东同时取得了 15% 以下的非股权支付(如现金)时,股东层面和企业层面的所得确认与计税基础计算将更为复杂。公告未提供具体计算规则。

未决问题 5:新公告实施前已有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股东参与的重组如何处理

新公告解读称“进一步将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纳入合并、分立业务股东范围”。这引发担忧:在新公告实施之前,若存在此类股东,居民企业股东是否原本就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各地是否会对此类过往重组事项进行“回头看”并补税?目前尚无定论。

未决问题 6:“打包增值资产”分 10 年摊销的纳税申报问题

“打包增值资产”分 10 年税前摊销势必需要通过纳税申报表来实现,这意味着纳税申报表可能需要相应修改。

未决问题 7:“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亏损弥补问题

59 号文规定被吸收合并方的亏损,吸收合并方可按公式计算限额扣除。但在“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是否按原公式计算限额后再乘以“部分适用”的比例?公告未予明确。

未决问题 8:新公告可能制造的新争议

  • “连坐”机制的可操作性:关键股东 12 个月内转让股权导致全部当事方追溯调整,对非上市公司而言,若某股东因资金链断裂被迫转让,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 隐性要求:若企业的居民股东少于十个,“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意味着全部居民股东必须同意,实际上可能比 50% 门槛更严格。
  • 刚性限制:简便方法“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若企业后期发现不利也无法更改。

四、总结评价

所得税新 13 号公告解决了一些历史争议,但也留下了部分未决问题,甚至可能引发新的讨论。政策的完善与实践磨合仍需时间。

报告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及官方解读、相关学习笔记综合分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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