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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五部门联合发布:严查买单出口!0退税产品报关出口前必须国税备案

重磅!五部门联合发布:严查买单出口!0退税产品报关出口前必须国税备案 跨境达科技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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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


3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该公告标志着国家层面重拳整治“买单出口”,旨在维护外贸秩序。五部门联动,从根本上堵死了“买单出口”的监管漏洞。



新政核心解读:五大关键变化


一、明确征税范围:所有应征税货物出口视同内销

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含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均视同内销,须依法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此举消除了以往部分货物因无退税而忽略纳税的灰色地带。


二、强化前置备案:报关前必须完成税务登记确认

第四条规定,所有出口货物(包括退税率为 0 的货物)在报关前,必须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若企业存在注销、非正常户等税务异常情形,需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报关手续。这意味着“先报关后补税”或“无税务登记直接出口”的路径被彻底切断。


三、堵塞注销漏洞:严控“快注快出”逃税链条

第五条针对“快速注册 - 出口 - 注销”的违规模式,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工商注销前,必须先办理税务注销并获取清税证明。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空壳公司利用短期资质进行买单出口的违法行为。


四、严惩违法行为:多部门联合执法追究刑责

第六条强调,严禁伪造报关单、虚构业务及虚报货值。对于参与造假的企业、报关行及个人,将面临多部门联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单出口时代终结:风险与合规警示


“买单出口”曾是外贸领域常见的灰色操作,即无出口权企业购买他人报关资料以简化流程。在小商品等低价值、低税率产品中尤为普遍,但其本质涉及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及非法外汇交易,潜藏巨大的法律风险。


对于钢材等大宗商品,一旦卷入买单出口,不仅面临巨额经济损失,更可能扰乱市场价格体系,极易引发海关与税务部门的重点稽查。


以下为公告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8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

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其他税收管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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