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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报关 || 老挝辣椒进口检疫公告解读

物流报关 || 老挝辣椒进口检疫公告解读 泛亚通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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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允许进口商品:仅限老挝本土种植、加工、人食用辣椒果实,包含鲜辣椒、干辣椒;境外代加工、非食用辣椒不在准入范围。


允许进口商品范围

仅限老挝本土种植、加工且供人食用的辣椒果实,涵盖鲜辣椒与干辣椒。境外代加工产品及非食用辣椒不在准入之列。

准入前置条件

双注册制度:种植基地与包装厂均需通过“老挝农业环境部初审 + 中国海关审批注册”。

信息公开:所有注册企业信息(名称、地址、注册号)将在海关总署官网公示并定期更新,实现全链条可溯源。

重点管控风险

(一)鲜辣椒:重点防控 6 类病虫

管控对象包括螺旋粉虱、扶桑绵粉蚧、番石榴果实蝇、辣椒果实蝇、锞纹夜蛾及辣椒尾孢。其中,实蝇为最高风险对象,必须执行“强制熏蒸 + 冷处理”双重消杀工序。

(二)干辣椒:重点防控 3 类有害生物

管控对象包括谷斑皮蠹、辣椒尾孢及菟丝子(恶性寄生杂草)。干辣椒虽无需熏蒸冷处理,但加工环节必须彻底清除杂草籽与虫体。

老挝端出口前全流程管控

(一)种植基地标准化管理

规范执行:必须落实 GAP 良好农业规范与 IPM 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确保基地周边无污染源并及时清理病残植株。

监测标准化:粉虱与绵粉蚧每两周巡查一次;实蝇与夜蛾需全程悬挂诱捕器及黄板监测;真菌病害需保持田间通风降湿。

档案留存:监测时间、病虫种类、农药使用记录(日期、成分、浓度)等档案必须保存至少 2 年,中方有权随时调取核查。

(二)包装厂硬件与加工要求

硬性标准:地面需硬化,原料区与成品库分区,加工区与生活区物理隔离。

除杂工序:必须经过人工挑拣、筛选、清水冲洗,彻底去除虫螨、烂果、草籽及泥土。

溯源台账:每批货物需记录基地注册号、加工日期、集装箱号及出口数量,实现从田间到集装箱的全程追溯。

(三)包装与运输封识要求

包装材料:须全新洁净;木质包装必须加施 ISPM15 检疫标识。

标识标注:包装箱及托盘需用中英双语标注溯源信息。

封识管理:集装箱装货前需核查卫生,装柜后加施老挝官方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必须完好,破损将导致整批无法通关。

(四)鲜辣椒专属强制检疫处理

针对实蝇及锞纹夜蛾,鲜辣椒必须执行“先熏蒸、后冷处理”的二步消杀。提供两套方案供自由搭配:

熏蒸方案(果心温度≥22℃):32g/m³溴甲烷熏蒸 2 小时,或 18g/m³熏蒸 5 小时(均规定末期最低浓度标准)。

冷处理方案:0.56~2.77℃恒温 4 天,或 3.33~8.33℃恒温 11 天。

若采用冷链运输在途冷处理,必须完整留存全程温度记录备查。

(五)出口前抽样检疫与证书要求

抽样比例:常规每批抽检 2%;若企业全年无疫情记录可降至 1%。一旦检出管控病虫、泥土或植物残体,整批禁止发往中国。

证书规范:植物检疫证书须按 ISPM12 国际标准出具,注明基地与包装厂注册号、检疫处理参数,并附加中英双语声明,证明货物无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贸易开始前,老方需向中方提交证书样本备案。

公告原文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以下称老方)有关老挝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辣椒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辣椒(Capsium spp.),是指在老挝境内种植和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辣椒果实(含鲜、干果)。

三、企业注册

输华辣椒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应经老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鲜辣椒。

1.螺旋粉虱 Aleurodicus dispersus

2.扶桑绵粉蚧 Phenacoccus solenopsis

3.番石榴果实蝇 Bactrocera correcta

4.辣椒果实蝇 Bactrocera latifrons

5.锞纹夜蛾 Chrysodeixis chalcites

6.辣椒尾孢 Cercospora capsici

(二)干辣椒。

1.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2.辣椒尾孢 Cercospora capsici

3.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五、出口前管理

(一)种植基地管理。

1.种植基地应在老方监管下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管理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种植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辣椒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植物病残体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种植基地应在老方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老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种植基地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应当至少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所使用化学品的使用日期、有效成分和浓度等详细信息。

4.针对螺旋粉虱、扶桑绵粉蚧,种植基地应在生长季进行监测,每 2 周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等部位。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5.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辣椒果实蝇以及锞纹夜蛾,种植基地应在辣椒生长季开展目视和诱捕监测,采用悬挂实蝇信息素诱捕器、黄色粘虫板等方式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辣椒尾孢,应加强种植基地管理,保持种植基地通风透气,减少病害发生,如发现病害及时进行防治。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辣椒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应在老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督下进行。

2.输华辣椒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

3.输华辣椒的存放、加工、包装、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距离。

4.输华辣椒在加工过程中,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冲洗等工序,以确保不带昆虫、螨、蜗牛、病果、烂果、草籽、茎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注册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辣椒可追溯至注册种植基地,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种植基地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ISPM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载输华辣椒的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检疫处理措施。

针对番石榴果实蝇、辣椒果实蝇以及锞纹夜蛾,输华新鲜辣椒应在老方监管下采取检疫处理措施,老方应先对货物实施熏蒸处理,随后进行冷处理。处理指标如下:

1.熏蒸处理指标:在果心温度不低于 22℃下,使用 32 g/m³浓度溴甲烷处理 2 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 18 g/m³),或使用 18 g/m³浓度溴甲烷处理 5 小时(熏蒸结束前的浓度不得低于 13 g/m³)。

2.冷处理指标:果心温度 0.56—2.77℃处理 4 天,或果心温度 3.33—8.33℃处理 11 天。

3.如采用运输途中冷处理,老方应在产品出口前监测冷藏运输工具中的果心温度并确认符合要求。产品运输途中的果心温度应符合上述冷处理指标要求,并保存运输途中的温度记录。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出口前,老方应按照每批货物 2% 的比例对输华辣椒进行抽样检查。如一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 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老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辣椒,老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2 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以及对该批货物使用的检疫处理条件,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ies from Lao PDR to China,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四)款和第(六)款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检查有关单证和标识,并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的辣椒,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21 日

图片消息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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