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正式出台,明确列明了离岸信托的税务事项。本文就文件核心内容、纳税时点及申报义务进行简要解读。
一、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
1. 财产装入环节
居民个人将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成本(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信托存续期间
在信托存续期间,无论信托收益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申报缴纳。这意味着,无论信托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也不论个人是否有实际控制权,只要信托资产产生收益,个人即负有纳税义务。
3. 信托终止环节
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4. 身份变更与身故处理
居民转为非居民:信托存续期间,若居民个人(委托人)转为非居民个人,需进行“身份清算”。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税。
居民个人死亡:
- 若信托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继续视为居民个人的离岸信托,由承继人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
- 若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个税。
注:本公告所称“承继”,指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其他个人承接该个人对离岸信托的相关权益。
二、非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
若非居民个人设立信托,涉及以下情况需纳税:
- 装入时:若涉及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 存续期间:若有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该居民个人应就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 终止时:若由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以终止时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
- 权益承继:若非居民个人将资产装入信托后,信托转由居民个人承继,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
三、纳税申报义务与时限
除纳税义务外,相关主体还需履行以下申报义务:
- 装入时:居民个人应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申报;非居民个人需在次月 15 日内申报。
- 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办理申报。
- 终止时: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 15 日内申报。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未完成清算,第 60 日视为清算完成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经备案可分 5 年分期均匀缴纳。
- 设立人死亡:受托人或其指定境内机构应在死亡之日次月 15 日内申报。确有困难者可申请 5 年分期缴纳。
- 身份转换: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应在转换之日次月 15 日内申报。
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补缴政策:对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非居民个人截至公告实施之日),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 90 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新规实施: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