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2026 年第 21 号公告,明确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需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标志着“装进去、不分红、不纳税”的免税时代正式终结。无论收益是否分配、个人是否移民换身份,均无法豁免纳税义务。
一、具体什么情况?
该公告从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全面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则。
1. 设立环节:视同转让,一次性完税
居民个人将股权、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税务上视同财产转让。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税率,对增值部分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说明:假设一套房产买入价 500 万,现市值 1500 万。装入信托时,视为以 1500 万卖出,增值 1000 万。需缴纳个税:1000 万 × 20% = 200 万元。
2. 存续环节:当年收益,当年申报
信托及其下设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到个人账户,均需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税率。
此外,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3. 终止环节:税收清算
信托终止或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时,信托财产需进行税收清算,就财产增值部分纳税。
核心要点:信托不再是税收“绝缘体”。只要是中国税收居民,信托赚的钱当年即需交税。即便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权,若主要经济利益仍来源于中国境内,仍可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二、为什么是现在?存量信托怎么办?
1. 监管背景:数据打通,条件成熟
自 2018 年 CRS 跨境金融信息交换启动以来,早期仅能接收数据。随着金税四期全面落地,税务、海关、外汇、银行及市场监管数据彻底打通。境外账户信息回传后与境内个税申报比对,异常情况无所遁形。
此次公告是将《个人所得税法》中“全球所得征税”原则配套了完整的执行细则,标志着监管系统正式闭环运行。
2. 存量信托处理方案
公告针对已设立的信托给出了明确的过渡期安排:
- 设立环节: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设立的离岸信托,原则上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税款;此后设立的,需按规定补缴未缴税款。
- 存续环节:不论设立时间,2025 年及以前年度产生的收益均需补充申报。公告设置了90 天申报宽限期,主动申报补税者不加收滞纳金。
- 分期缴纳:若一次性补缴有困难,可申请在 5 年内分期均匀缴纳。
重要提醒:90 天窗口期为善意合规安排,逾期未缴者,税务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往后看,两大趋势
纵观近年政策走向,监管逻辑呈现两大明显趋势:
1. 从监管企业转向监管个人
税务监管重心正从企业端向个人端转移。个人境外资产与境外收入已成为重点监控对象,个人所得税征管成为核心赛道。
2. 从“国内所得”延伸到“全球所得”
CRS 信息交换常态化使得境外账户信息自动回传,高收入人群专项稽查持续进行。信号明确:个人在全球范围内的资产和收益,都将逐步纳入监管视野。
专家观点:离岸信托作为资产隔离、财富传承及婚姻风险防护的工具,其功能并未失效,依旧是最稳妥的安排之一。本次新政仅终结了其“免税”属性,并未否定其法律架构价值。
结语
对于持有存量信托的个人,建议切勿恐慌但也不可拖延。应充分利用 90 天窗口期,梳理信托类型、设立时间及存续收益,测算补税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后再制定应对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