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东部时间 7 月 23 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公告,宣布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301 条,以所谓“强迫劳动”为由,对 60 个国家和地区加征 10% 至 12.5% 的关税。新关税于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凌晨正式生效。
关税覆盖范围与衔接机制
此次新关税覆盖约 60 个贸易伙伴,其与美国的贸易往来占美整体贸易额的 99% 以上。此前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实施的为期 150 天的 10% 全球临时进口关税,在同一时刻正式到期,新旧关税实现“无缝衔接”。
差异化税率分级标准
新关税政策分为两档执行:
10% 税率档
适用于加拿大、欧盟、英国、墨西哥、印度、印度尼西亚、阿根廷等约 17 个经济体。美方认定上述经济体已出台部分强迫劳动管控措施或承诺加强执法。
12.5% 税率档
适用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韩国、越南、印度、澳大利亚等 46 个经济体。美方认定这些经济体未落实相关禁令。
需注意,新关税将与此前已生效的关税叠加征收,但不会与汽车关税、钢铝关税等"232 条款”国家安全关税重复适用。
豁免商品清单与在途货物政策
根据 USTR 公告,以下类别商品可获得新关税豁免:
- 能源与民生商品:石油、天然气、化肥、部分食品及药品;
- 232 条款商品:钢铁、铝、汽车及零部件等;
- 协定规范商品: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规范的商品;
- 其他豁免类别:信息资料、捐赠品及随附行李。
针对已在运输途中的货物,政策设有宽限期至美国东部时间 7 月 28 日 0 时 01 分。具体豁免条件为:货物须在美东时间 7 月 24 日 0 时 01 分前已装船并处于最后运输途中,且在 7 月 28 日 0 时 01 分前完成进口报关,方可免缴新 301 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