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老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正式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检疫要求的老挝辣椒进口。此举将进一步丰富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深化中老贸易合作。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21 日
一、法律依据
本次进口许可基于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与环境部关于老挝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指辣椒(Capsicum spp.),特指在老挝境内种植和加工、供人类食用的辣椒果实,包含鲜辣椒和干辣椒。
三、企业注册要求
输华辣椒的种植基地和包装厂必须经老挝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涵盖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确保溯源准确性。贸易启动前,老方需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经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官网公布并定期更新。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鲜辣椒
- 螺旋粉虱 (Aleurodicus dispersus)
- 扶桑绵粉蚧 (Phenacoccus solenopsis)
- 番石榴果实蝇 (Bactrocera correcta)
- 辣椒果实蝇 (Bactrocera latifrons)
- 锞纹夜蛾 (Chrysodeixis chalcites)
- 辣椒尾孢 (Cercospora capsici)
(二)干辣椒
-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 辣椒尾孢 (Cercospora capsici)
- 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种植基地管理
基地需在老方监管下建立质量与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及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具体要求包括:
- 监测记录:保留至少两年的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记录,含时间、种类、措施及化学品使用详情。
- 重点害虫监测:针对螺旋粉虱、扶桑绵粉蚧,生长季每 2 周监测一次枝干、茎叶及果实;针对果实蝇及夜蛾,采用诱捕器等方式监测并及时防治。
- 病害防控:加强通风管理,发现辣椒尾孢等病害及时处置。
(二)包装厂管理
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全过程须在老方检疫监督下进行。厂区需整洁卫生、地面硬化,功能区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隔离。加工过程需经人工挑拣、筛选、冲洗,确保无昆虫、病果、土壤等杂质。包装厂须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基地、数量及运输工具等信息。
(三)包装与标识要求
-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木质包装符合 ISPM 15 标准。
- 包装箱及托盘需用中英文标注产品名称、产地、注册代码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需具备良好卫生条件并加施封识,抵达口岸时封识应完好。
(四)检疫处理措施
针对鲜辣椒中的果实蝇及夜蛾,须在老方监管下实施“熏蒸 + 冷处理”:
- 熏蒸:果心温度≥22℃时,32g/m³溴甲烷处理 2 小时;或 18g/m³处理 5 小时。
- 冷处理:果心温度 0.56—2.77℃处理 4 天,或 3.33—8.33℃处理 11 天。
- 若采用途中冷处理,需全程监测并记录果心温度。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老方应按每批 2% 比例抽样(一年内无问题可降至 1%)。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植物残体或土壤,整批货物禁止出口。
(六)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须按 ISPM 12 标准出具证书,注明注册信息及处理条件,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老挝辣椒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货物抵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证书、标识及包装是否符合规定,并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不合格处理情形:
- 来自未注册基地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准进境。
- 发现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活体、植物残体或土壤,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