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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5号(关于进口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05号(关于进口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锋信环球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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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有关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缅双方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即日起允许符合特定要求的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缅甸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关于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植物源性中药材(以下简称中药材),指在缅甸野生或种植的红花等 58 种药用植物制品(详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管理

输华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须经缅方审核及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确保溯源准确。贸易开始前,缅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四、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缅方应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要求

(一)有害生物综合管理

1. 输华中药材应在缅方监督指导下,实施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在内的系统管理措施,并保存记录。

2. 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须由经缅方或其授权机构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完成。

3. 一旦监测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须立即采取防治措施,确保货物不带害。

(二)加工与包装要求

1. 输华中药材应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处理。

2.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 ISPM 15 标准。

3. 每个包装箱/袋须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等可追溯信息;包装箱/袋和托盘须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 运输工具或集装箱装运前须检查卫生条件,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口岸时封识应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

输华中药材由缅方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出口。若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禁止出口,缅方应暂停相关企业出口资格直至整改完成,并保存记录供中方查验。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缅方应按 ISPM 12 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Myanm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缅甸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单证和标识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2. 核查包装箱/袋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二)进境检疫

1. 输华中药材须从中方允许进口中药材的口岸进境。

2. 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 其他不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附件

缅甸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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