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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公司设立实务指南|从实体选型、注册流程到公司治理的实务梳理

德州公司设立实务指南|从实体选型、注册流程到公司治理的实务梳理 贝钧国际律师事务所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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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对德州公司设立的实体类型选择、注册流程、外国股东备案义务等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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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美国公司法领域出现了一个新词——DExit,即企业将注册地陆续迁出特拉华。特斯拉、SpaceX 已将注册地迁至得州;2024 年 9 月,得州商业法院(Texas Business Court)正式设立;2025 年,州议会通过 SB 29,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位于达拉斯的得州证券交易所(TXSE)也已于 2026 年 7 月启动交易运营,并计划分阶段开展交易所交易产品和公司上市业务。得州意在与特拉华竞争,力争成为美国公司注册的首选之州。

对于准备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创业者和投资人而言,这引出一个问题:如果业务本就计划在得州开展——设立公司、从事贸易、投资地产——是否仍有必要绕道特拉华注册?

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对德州公司设立的实体类型选择、注册流程、外国股东备案义务等进行介绍。


一、得州还是特拉华?

特拉华长期是美国公司注册的首选之州,超过三分之二的《财富》500 强公司注册于此:它拥有专门审理公司纠纷的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逾百年积累的判例体系,以及州宪法层面的修法稳定性保障,为公司提供了高度可预期的裁判环境。然而,由于以下的优势,得州正越来越成为众多创业者或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选择:

• 专业法院落地。2024 年 9 月,参照特拉华衡平法院模式设立的得州商业法院正式运行,由具备商法背景、经州长任命的法官审理派生诉讼、公司治理、信义义务、证券等复杂商事纠纷;2025 年 HB 40 进一步将其受理门槛从争议金额 1000 万美元下调至 500 万美元(并允许多笔关联交易合并计算),显著扩大了适用范围,目标是加速形成得州自己的商事判例;

• 公司法大修。2025 年 5 月生效的 SB 29 将商业判断规则成文化,并把派生诉讼持股门槛、账簿查阅范围收窄、可事先约定放弃陡审团审判及得州法院专属管辖等一揽子规则写进《得州商业组织法典》,在某些方面对管理层的保护甚至比特拉华更明确;

• 税负友好。得州不征州个人所得税;公司层面仅有特许经营税(Franchise Tax),税率通常为应税营业额(taxable margin)的 0.75%(零售与批发业为 0.375%),且年收入低于免税门槛(2026 申报年度为 265 万美元)的企业实际税负为零,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负担较轻;

• 免除双重合规。若业务本就在得州实际经营,直接在得州注册可免除“特拉华注册+得州外州登记(Foreign Entity Registration)”所带来的双重设立与登记费用、双重注册代理人开支,以及在两州分别履行的年度合规义务。

因此,如果公司拟在得州从事实体经营——如餐饮零售、进出口贸易、仓储物流、地产开发——在得州注册通常更为经济、便捷。这也是本文的适用场景。

但同时应当看到,得州模式仍存在以下明显局限:

其一,成文法的意义高度依赖判例解释。得州公司法虽与特拉华高度相似,但缺乏成体系的判例积累;一个案件的结果可能取决于抽象起草的单一条文,而正是长期形成的判例才为“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这类概括性规定赋予可操作的含义。以此为例,成文法本身并未明确回答:当董事批准一项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并购时,应适用何种审查标准、由谁承担举证责任、须履行哪些程序(例如是否必须先经无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批准)。特拉华正是通过 WeinbergerUnocalRevlon 等一系列判例,逐步确立了关联交易中的“完全公允”(entire fairness)标准、针对敌意收购防御措施的强化审查(enhanced scrutiny),以及控制权出售时董事负有争取股东最优价格的义务等具体规则,使这一抽象义务变得可预测、可遵循。特拉华衡平法院历经一个世纪积累的判例,为交易架构与决策提供了可预期的指引,并常被其他州法院采纳或作为重要参考;相比之下,得州相关判例数量有限,面对同样情形,法院将如何裁量、当事人应如何事先自我约束,都缺少同等清晰的指引,其商业法院亦尚处于起步阶段。

其二,得州商业法院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若干短板。其法官由州长任命、任期仅两年,而特拉华衡平法院法官同由州长任命但任期长达十二年,后者的长任期旨在使其免受短期政治压力的影响。此外,得州商业法院须允许任一方请求陪审团审判,而非一律由具备专业背景的法官裁断——这既可能被当事人作为诉讼策略加以利用、削弱商业法院设立的初衷,也因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不出具书面判决,进一步延缓得州自身判例体系的形成。

其三,税收优惠缺乏稳定性保障。得州以低税负为招徕,但税收优惠可能随财政需要被随时调整,并不享有特拉华修改公司法所需的两院三分之二多数这一稳定性保护。因此,以短期税负节省为由迁册,需与特拉华作为注册地在稳定性、声誉与通行度方面的既有优势相权衡。

综上,得州更适合看重低税负、且业务本身即在当地实际经营、可借此省去双重注册与合规成本的中国创业者与投资人;而若公司以融资、并购或上市为主要目标、对判例可预测性要求较高,特拉华在可预见的将来仍是更稳妥的选择。


二、实体类型怎么选:LLCCorporation 还是 Branch

现将三种主要实体类型分述如下:

• LLC有限责任公司,美国中小企业的主流。设立和维护简单,治理结构可以在运营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里自由约定,税务上默认适用“穿透”征税——公司层面不缴纳联邦所得税,利润直接归属于各成员,并在成员层面纳税。

• Corporation即通常说的 C-Corp。治理正式(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章程需齐全),公司层面缴联邦企业所得税,分红时股东需就股息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所谓“双重征税”。但Corporation是风险投资、员工期权和上市的标准载体。此外,能免除双重征税的 S-Corp 不允许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做股东——持绿卡或已构成美国税务居民的外国人则可以,所以对多数没有绿卡的中国投资人来说,Corp 就等于 C-Corp。

• 分支机构(Branch):即中国母公司不在美国另设法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得州登记营业(在得州称为外州/外国实体登记,Foreign Entity Registration)。此种方式看似简便,实则存在较多问题:美国业务的债务和诉讼风险直接传导回中国母公司;税务处理复杂(涉及分支机构利润税);而且如下文第五节所述,2025 年 3 月新规之后,境外实体来美登记反而是目前唯一仍需向 FinCEN 申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情形。


实践中有两个常见问题。其一,LLC 设立后能否转换为 Corporation?答案是肯定的:得州法律允许实体转换(conversion),以 LLC 起步、融资前再转为 C-Corp 是较为常见的路径,仅会产生相应的律师费与税务分析成本。其二,投资人身处中国,能否担任 LLC 成员或公司股东?完全可以,美国对公司股东的国籍并无限制(S-Corp 除外),但外国股东会触发一系列额外的税务申报义务,详见第五节。


三、2025 年得州公司法大修:SB 29 改了什么?

2025 年 5 月 14 日,州长 Abbott 签署 SB 29。这是《得州商业组织法典》(Texas Business Organizations Code,简称 TBOC)近年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本次立法的核心变化有五点:


  1.  商业判断规则成文化。修订将过去分散在判例法中的规则直接写进 TBOC 第 21.419 条:董事和高管的商业决策被推定为知情、善意、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原告股东要推翻这一推定,须以特定化的事实陈述(with particularity)证明相关行为构成欺诈、故意不当行为、越权行为(ultra vires)或明知违法。上市公司自动适用;非上市公司可以在章程中主动“选入”(opt-in)。类似的推定也延伸到 LLC 的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但并非对普通私人 LLC 自动适用——仅适用于设有上市交易表决权权益类别的实体,或在治理文件中采纳该推定的实体;非上市的 LLC 需在公司协议中选入方可适用。

  2. 派生诉讼设持股门槛。上市公司(以及选入该制度、股东人数 500 人以上的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须持有至少 3% 的已发行股份,方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派生诉讼。这大幅提高了小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的门槛。

  3. 账簿查阅范围收窄。修订后的 TBOC 第 21.218 条明确:对于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选择适用该条(并相应采纳商业判断规则成文条款)的公司,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原则上不属于股东可查阅的“账簿与记录”。借股东查阅请求进行宽泛证据搜集的空间因此被压缩。

  4.  诉讼程序可以事先锁定。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放弃内部纠纷的陪审团审判、约定得州法院(包括商业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配套的 SB 1057(2025 年 9 月 1 日生效)还允许上市公司为股东提案设置持股 100 万美元市值或 3% 的门槛。

  5. 另类实体的信义义务可约定。LLC 和有限合伙可以在治理文件中调整甚至免除管理人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合同自由被推到了很靠前的位置。

上述变化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影响。对于创始人或控股股东,SB 29 提供了更强的确定性——审慎履职作出的商业决策不易被事后推翻;建议在设立时即在章程中妥善设计选入与管辖条款。


四、注册全流程

以最常见的 LLC 为例,于得州设立LLC的基本流程如下:


  1.  1 步:定名、查名。得州要求公司名称在州务卿记录中具有可区分性。如名称已确定但暂不注册,可支付 40 美元保留 120 天。

  2.  2 步:确定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法律要求每个得州实体必须指定一名注册代理人,负责代收法律文书,且必须有得州境内的实体街道地址。可以由居住在得州的个人担任,也可以购买专业服务。代理人必须书面同意任命(Form 401-A)。对于身处中国、在得州没有可靠地址的个人或实体,直接购买专业服务商的注册代理人服务较为稳妥。

  3.  3 步:提交设立证书(Certificate of Formation)。提交设立证书的线上标准处理时间通常在一周以内并可加急至当日或次日。文件核准后,注册代理人会收到盖章的设立证书(Certificate of Filing)——公司正式成立。

  4.  4 步:申请 EIN联邦雇主识别号是公司的“税号”,开设银行账户、办理报税及雇佣员工均以其为前提,由美国国税局免费核发。一般数个工作日到数周不等。

  5.  5 步:签署运营协议 / 公司章程。得州法律并不强制 LLC 签署运营协议,但“不强制”并不等于“不必要”:若无运营协议,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将适用法律默认规则,而默认规则未必符合投资人或创业者的预期;单一成员 LLC 若无运营协议,在银行开户及诉讼中证明公司独立性时亦处于不利地位。Corporation 则需要通过公司章程(Bylaws)、召开首次董事会、发行股票并做好记录。

  6.  6 步:开设公司银行账户。需备齐设立证书、EIN 确认函、运营协议及有效护照。

  7.  7 步:税务登记与行业执照。如销售应税商品或服务,应向得州审计长(Comptroller)申请销售税许可证。设立后还需要完成审计长的特许经营税问卷。餐饮、建筑、运输等行业另有州或市县层面的行业执照。

  8.  8 步:特许经营税申报和公共信息报告每年 5 月 15 日前向审计长提交特许经营税申报和公共信息报告(Public Information Report,简称 PIR)。需要强调的是,收入低于免税门槛并不意味着无需申报——自 2024 申报年度起,年化总收入不超过免税门槛的企业通常无需再提交 No Tax Due Report,但一般仍须按规定提交公共信息报告(PIR)或所有权信息报告(OIR),并维护其在审计长系统中的有效状态;具体申报义务应结合实体类型与当年申报规则确认。在州务卿层面,得州未设单独的年度报告,较多数州更为简便。


五、外国股东的特殊要求与备案

公司注册本身对外国人没有门槛,需要注意的是在注册之后的联邦和州层面申报。


  1.  FinCEN 受益所有人信息(BOI)申报。根据 FinCEN 2025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临时最终规则,所有在美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包括新注册的得州 LLC/Corp)及其受益所有人,目前已豁免《企业透明法》(CTA)项下的 BOI 申报义务。但需要注意两点:其一,境外设立的实体来美登记营业(即 Branch 路线)仍然是“申报公司”,须在登记生效后 30 天内向 FinCEN 申报;其二,这是“临时”规则,政策仍可能变化,需要实时关注规则走向。

  2. IRS Form 5472 信息申报。外国人持股 25% 以上的美国公司,以及外国人全资持有的单一成员 LLC(即使当年没有任何收入),每年都须向 IRS 提交 Form 5472 并附 pro forma Form 1120,披露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注册时的出资本身就构成需申报的交易。漏报或迟报的起步罚款是 25,000 美元,而且很难以“不知道”为由减免。

  3. BEA BE-13 外国直接投资申报。外国投资者新设或收购美国企业并取得 10% 以上表决权的,须在交易完成后 45 天内向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提交 BE-13 调查表;投资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的可提交豁免声明。虽然BE-13为统计性申报,不构成审批,但属于强制义务,实践中大量中小投资人并不知道它的存在。

  4. 得州 SB 17 不动产限购。2025 年 9 月 1 日生效的得州 SB 17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指定国家”的相关个人与实体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得州不动产权益,覆盖住宅、商业、工业、农地乃至水权和矿权,一年及以上的租约也在限制之列;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不受限制,合法居留者购买自住主要住所有豁免。关键在于“实体”的认定可以穿透股权:如果得州公司由中国公民控制,公司购置不动产前必须先做 SB 17 合规分析。该法目前正面临违宪诉讼,且州检察长的实施细则仍在制定中,规则处于动态变化期——涉及地产投资的结构设计,请务必在交易前咨询律师。

此外,如果投资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行业,还可能触发联邦 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申报或审查。对多数从事一般贸易、餐饮、服务业的中小投资人来说这不常见,但在半导体、AI、生物医药、军事设施周边地产等领域布局的投资人,应当把 CFIUS 分析纳入交易前置程序。


六、公司治理最佳实践:治理文件不可流于形式

结合 SB 29 施行后的新环境,建议在治理文件层面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   SB 29 选入条款写进章程。SB 29 的多数新保护(商业判断规则选入、派生诉讼持股门槛、陪审团放弃、得州法院专属管辖)并非自动适用于非上市公司,而是需要在设立证书或章程/公司协议中明确写入。若使用通用模板注册,将无法享有立法者所提供的上述保护。

  2.  关联交易坚持知情善意。即便新法对管理层更宽容,涉及关联交易(比如公司向大股东的另一家公司采购)时,仍建议由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或成员批准,条件重大时引入独立董事或获取第三方公允性意见,并完整留存决议和分析过程。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保护的是“知情、善意”的决策,而书面记录正是日后证明决策“知情、善意”的证据。

  3. 严格以公司形式运营。按时召开会议(或签署书面决议)、记录会议纪要、维护股东/成员名册、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严格分开、以公司名义签合同。一旦法院认定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进而刺破公司面纱),LLC 与 Corp 的责任隔离将形同虚设。

  4. 多股东公司务必订立股东协议。对于拥有两名以上股东/成员的公司,强烈建议在合作初期即签署股东协议,或在运营协议中明确约定:僵局的打破机制、股权转让规则、股东退出或身故时的处理,以及分红政策。在 SB 29 之后的环境下,法定的小股东保护有所收缩,未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往往难以主张。


七、实用工具:得州公司设立清单

下面是得州公司设立不同阶段的一般性清单。针对不同的商业情形,具体的法律意见或适用清单请咨询持牌执业律师。

设立前:

• 确定实体类型(LLC / Corp / 其他),必要时做税务与移民身份联动规划

• 备选名称 2–3 个并完成查名

• 确定注册代理人

• 确定治理结构(成员管理/经理管理;初始董事)与股权比例

设立中:

• 提交 Form 205 / 201 并缴纳州费,取得设立证书

• 申请 EIN

• 签署运营协议 / 章程,召开首次会议并留存记录

• 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并留痕

设立后 90 天内:

• 完成审计长特许经营税问卷;按需申请销售税许可证及行业执照

• 外资相关:确认 BOI 口径、安排 Form 5472 年度申报、45 天内完成 BE-13

• 若涉不动产且有指定国家背景股东:完成 SB 17 合规分析

• 建立年度合规日历


结论

得州此轮公司法改革是一场切实的制度竞争:专业商事法院、成文化的董事保护、面向中小企业的低税负,再加上本身庞大的经济体量,为在得州实际经营的中国创业者或投资者提供了另一种设立公司的选项。

但注册便捷并不等同于合规简单。外资身份叠加联邦申报、再叠加 SB 17 这类快速变化的州法,任何一环脱节都可能让简洁的注册变成高昂的后续合规成本。如您正在规划得州公司的设立,或现有公司需进行治理审查,欢迎与我们联系。


引用列表:

1. S.B. 29, 89th Leg., R.S. (Tex. 2025) (修订 Tex. Bus. Orgs. Code Ann. §§ 21.218, 21.419, 21.552, 101.256;商业判断规则成文化、派生诉讼门槛、账簿查阅限缩).

2. S.B. 1057, 89th Leg., R.S. (Tex. 2025) (新增 Tex. Bus. Orgs. Code Ann. § 21.373;股东提案持股门槛).

3. S.B. 17, 89th Leg., R.S. (Tex. 2025) (编入 Tex. Prop. Code Ann. §§ 5.251–.259;限制指定国家个人与实体取得得州不动产权益).

4. Tex. Bus. Orgs. Code Ann. § 5.201, chs. 3, 9 (West 2025) (注册代理人、实体设立、外国实体登记).

5. Tex. Tax Code Ann. ch. 171 (West 2025) (特许经营税及存续权没收规则).

6. 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 31 U.S.C. § 5336 (2021).

7. I.R.C. § 6038A (2018) (外国关联方交易信息申报,对应 Form 5472).

8. 15 C.F.R. § 801.7 (2025) (BEA BE-13 外国直接投资申报).

9. Tex. Sec'y of State, Certificate of Formation & Registration Forms 201, 205, 301 & 304 and Filing Fee Schedule, https://www.sos.state.tx.us (last visited July 20, 2026).

10. Tex. Comptroller of Pub. Accounts, Franchise Tax & Public Information Report Filing Requirements (2026 report year no-tax-due threshold $2.65 million), https://comptroller.texas.gov (last visited July 20, 2026).

11. Harvard Bus. Servs., Inc., Texas vs. Delaware Corporate Law, https://www.delawareinc.com/blog/texas-vs-delaware-corporate-law/ (last visited July 20, 2026).

12. Greenberg Traurig, LLP, Texas Business Organizations Code: Key Amendments Under SB 29 (2025), https://www.gtlaw.com (last visited July 20, 2026).

本文基于截至发稿时的法律法规和公开信息撰写,仅为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投资、税务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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