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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新规深度解读

专业 | 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新规深度解读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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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 | 瀛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李晓鹏

编者按

202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下文简称《解释》,自7月27日起施行。


这是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自2012年施行以来的首次系统性修改。从“敏感期”的重新界定,到“阻却事由”的全面收紧,再到立案标准的统一调整——新规如何实现“精准打击”?旧规的“漏洞时代”留下了哪些教训?


本文将分上下两篇,深度拆解新旧之变。



目录

上篇:旧司法解释的“漏洞时代”


漏洞一:敏感期界定模糊——“时间差交易”的操作空间

漏洞二:抗辩事由太容易被滥用——“挡箭牌”如何脱身

漏洞三:标准不统一、不协调——法律脱节的代价


下篇:新规如何实现“精准打击”


变化一:堵死“时间差”漏洞——动议初始时间即触发敏感期

变化二:堵死“抗辩”漏洞——阻却事由全面收紧

变化三:标准统一——行刑衔接立体追责


附:法释〔2026〕13号核心条款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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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旧司法解释的漏洞时代


01 漏洞一:敏感期界定模糊


原规定下内幕信息敏感期从信息形成时算起。但什么叫“形成”? 实控人心里有个并购念头算不算?跟亲属透露我正在考虑算不算?


不算。


这就给了“时间差交易”巨大的操作空间——决策层可以先跟亲友“通个气”,等正式决议出来前再偷偷建仓,法律拿他没办法。


本质问题:法律只管“信息形成后”,不管“信息酝酿中”。而内幕交易恰恰发生在酝酿期。


02 漏洞二:抗辩事由太容易被滥用


我有收购计划、我早就想买、我看的是公开信息——原《解释》第四条给了太多“挡箭牌”。


有人用虚假合同、用暗仓交易,照样能编出合法理由脱身。证明责任实质上被转嫁给了执法机关——你要证明他“不合法”,而不是他证明自己“合法”。


本质问题:抗辩门槛太低,违法成本太低。


03 漏洞三:标准不统一、不协调


2012年的司法解释引用的是旧《证券法》,与后来新修订的《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及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施行)脱节。立案追诉标准也与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不上。


本质问题:规范体系不协调,执法依据打架。


结果是:内幕交易取证难、认定难、定罪更难;A股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顽疾一直未能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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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新规如何实现“精准打击”


2026年7月24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修改〈办理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3号),7月27日起施行。新规三大核心变化:


01 变化一:堵死时间差漏洞 —— 动议初始时间即触发敏感期


新规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第四款: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

什么意思?


过去:实控人跟亲属说“我考虑收购那家公司” —— 不算敏感期开始。


现在:从你说出口的那一刻起,敏感期就启动了!


你敢透露,对方敢交易,全算内幕交易。这就是“源头治理”,从信息产生的“第一秒”就开始算账。


02 变化二:堵死抗辩漏洞 —— 阻却事由全面收紧



一句话:想证明自己没违法?拿真凭实据来。


03 变化三:标准统一—— 行刑衔接、立体追责


法律依据统一:援引条款与新《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对齐;


立案标准统一:与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齐 —— “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额门槛从五十万提至二百万元;


新增复合型入罪标准:增设“二年内三次内幕交易”“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交易”等新标准。


行刑衔接的本质:明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执法不再“打架”。


*附:法释〔2026〕13号核心条款摘录


第四条(修改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但交易行为明显不符合收购目的,且无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按照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或者知悉、获取内幕信息之前订立的有明确交易方式、数量、价格、时间等要素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且相关合同、指令、计划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第五条第四款(新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


第六条(修改后)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内幕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三次以上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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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期陈述了司法解释新规如何“精准打击”——把敏感期往前推、把抗辩事由收紧、把标准统一。但光“打”就够了吗?源头在哪里?凭什么能拯救A股?


更多实务解读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律师简介
- Lawyer Introduction-


李晓鹏 | 合伙人

执业证号:11101202210411691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与控告、商刑交叉、民事执行与破产


往期回顾


01 学术 | 《2025中国健康医疗数据要素应用案例集》正式发布

02 人才 | 瀛和人才引进计划(2026)

03 业绩 | 瀛和业绩 | 铬矿贸易纠纷香港国际仲裁案我方律师完胜
04 荣誉 | 瀛和再次荣登ALB中国30家最大律所!
05 合作 | 瀛和与第一健康报道达成战略合作!

06 文化 | 瀛和十二周年庆典暨2026迎新晚会圆满举办

07 党建 | 瀛和十二时辰 | 亥时・望远:秉初心望远,以党建领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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