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第 6711 营业外支出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对于公益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扣除规定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项目 |
分类 |
标的物 |
会计处理分录 |
货币捐赠 |
/ |
货币 |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
非货币捐赠 |
视同销售 |
货物 |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非公益捐赠】 |
·以固定资产为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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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同销售 |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目标扶贫】 |
·以外购货物为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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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公益捐赠】 |
·以固定资产为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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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益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扣除规则: ①纳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金额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②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金额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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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1.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视同销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①货物公益性或非公益性捐赠,一般均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公益性捐赠,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特殊|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将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总结】: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益性捐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特殊:扶贫捐赠(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分类 |
公益性捐赠 |
非公益性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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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捐赠 |
非货币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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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特殊:扶贫捐赠(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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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①≤年度利润总额12%据实扣除; ②>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结转3年内扣除。 |
1.全额扣除(不占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2.通过符合条件机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 3.【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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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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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货物:视同销售; 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 |
1.免征增值税; 2.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3.通过符合条件机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捐赠。 4.【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视同销售。 |
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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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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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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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依据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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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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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1.捐赠合同不在列举的税目中,无需缴纳印花税; 2.涉及到产权转移需要缴纳印花税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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