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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三环节全覆盖,20%税率引关注

重磅!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三环节全覆盖,20%税率引关注 展祥财税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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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细化申报流程。这是我国首次系统性明确离岸信托全生命周期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则。

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新规?

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新规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官方强调,这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

哪些属于“离岸信托”?

公告明确,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简单说,不仅包括名义上的信托,还包括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不过,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在此列。

三环节全覆盖,绝大多数适用20%税率

新规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分别作出规定。
设立环节: 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20%税率。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存续环节: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给纳税人,均需按年申报缴纳个税。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已缴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税。
终止环节: 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适用20%税率。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怎么办?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设立时以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存续期间,以取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终止时,以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

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怎么办?

公告对“存量”信托作出了过渡安排:
设立环节: 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税款;2023年1月1日起设立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税;金额较大的可延长追缴年限。
存续环节: 2025年及以前年度未缴税的收益,一次性“打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税。
宽限期: 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免于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分5年分期缴纳。

如何申报?

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收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

官方特别提醒

官方明确强调:境内外个别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诱导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隐匿财产、逃避纳税。纳税人应增强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不要轻信不法中介,以免造成偷逃税违法行为。对诱导、协助逃避税的不法中介,税务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结语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的落地,标志着我国在跨境税收治理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已经设立或考虑设立离岸信托的个人而言,及时了解政策、依法合规申报,是当前最重要的事。90天的宽限期——从现在算起,时间并不宽裕。
(本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及官方解读整理,具体政策以正式文件为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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