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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一周IP要闻 | 两高发布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审结富士胶片诉柯达专利案

立方一周IP要闻 | 两高发布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审结富士胶片诉柯达专利案 立方律师事务所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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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提要

官方资讯

  • 两高发布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民事案件量同比回落,刑事检察保护持续加码

知产案例

  • 最高法知产法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需克服“后见之明”,核心发明构思特征无启示不宜认定显而易见

  • 最高法再审:商标无效新证据可突破“一事不再理”,恶意囤积商标情形应予重新审查

  • 湖北高院:地理标志“蕲艾”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拓展区域特色品牌多元保护路径

  • 许昌魏都法院:离职前夕批量下载万份涉密文件,未外传未使用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 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酒店擅用“大鱼海棠”名称装潢,攀附影视剧IP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 江苏高院:离职员工将原单位新能源电池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公开,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 深圳中院:“西域骆驼”与“骆驼”标识整体区分度高,长期市场共存不构成商标侵权与虚假宣传

海外资讯

  •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开瓶器三维商标注册申请,功能性外形不得作为商标独占保护

  •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审结富士胶片诉柯达专利案,EPO限制程序助力一审无效专利二审翻盘获禁令


01

官方资讯



两高发布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民事案件量同比回落,刑事检察保护持续加码


2026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2026年上半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核心数据,展现我国知产保护工作整体运行态势。

最高法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5.06万件,同比下降18.41%;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案件7484件,同比上升9.59%。同期最高法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推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强化新兴领域司法保护,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最高检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7500人,办理知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863件;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深化综合履职,开展恶意诉讼专项监督与行业协同整治,发布中英文检察工作白皮书,持续优化创新法治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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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例



最高法知产法庭: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评价需克服“后见之明”,核心发明构思特征无启示不宜认定显而易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细化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规则,明确防范“后见之明”的裁判标准。

法院查明,某甲建材公司等持有“一种一体式机械连接接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何某以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主张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全部无效决定。专利权人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撤销被诉无效决定,案件进入二审。

最高法二审认为,据以比对的现有技术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存在本质差异,分体式楔片滑槽结构与涉案一体式封筒设计差异显著,无法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直接体现实用新型发明构思的核心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未提供启示、也无证据证明属于公知常识,不宜简单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避免多步递进式推导陷入“后见之明”误区,遂判决维持一审结论。

本案明确机械领域实用新型创造性体系化评判思路,划清合理推导与“后见之明”的边界,为同类确权案件提供裁判指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最高法再审:商标无效新证据可突破“一事不再理”,恶意囤积商标情形应予重新审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商标权无效宣告再审行政案,明确商标无效程序“一事不再理”判断标准,新证据证明的恶意囤积事实属于新事实,依法应当启动重新审查。

法院查明,第19004223号“摩飞MORPHY RICHARDS”商标经两次转让至中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广东新宝电器曾于2020年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维持有效。2022年新宝公司补充提交原注册人囤积83件商标的新证据再次申请无效,国知局以“一事不再理”驳回,一审、二审均予维持。

最高法再审认为,判断“一事不再理”核心在于是否提出此前未审查的新事实与新理由。本案新证据形成于在先裁定作出之后,可证明原注册人大量注册与知名品牌近似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属于新事实,不构成重复申请。诉争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据此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责令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厘清商标无效程序“一事不再理”适用边界,强化对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规制力度,维护商标注册管理正常秩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高院:地理标志“蕲艾”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拓展区域特色品牌多元保护路径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首次将地理标志名称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打通地理标志与驰名商标制度的协同保护通道。

法院查明,蕲春县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系“蕲艾”地理标志权利人,该标识2011年获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蕲艾贴”产品,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蕲艾贴”标识。一审以驰名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蕲艾”经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稳定的产地与品质对应联系,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可依法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被告突出使用近似标识超出合理描述原材料产地的边界,足以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结合案件情节,改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本案拓展了地理标志多元化救济路径,为区域公用品牌提供司法保护参考,平衡产业发展与公共利益边界。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许昌魏都法院:离职前夕批量下载万份涉密文件,未外传未使用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明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即构成侵权,“未外传、未使用”不构成免责事由。

法院查明,原告系新能源技术研发高新技术企业,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对技术资料、供应商信息、成本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刘某某离职当日一小时内,下载公司核心经营文件万余份。被告抗辩下载系工作交接所需,文件未泄露、未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原告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离职前夕大规模下载核心涉密文件,明显超出正常工作交接范围,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即便尚未披露使用,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据此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全部相关文件及备份,并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

本案划定离职员工信息获取的合法边界,为企业完善商业秘密内控机制、防范离职泄密风险提供司法参考。

来源: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海南自贸港知产法院:酒店擅用“大鱼海棠”名称装潢,攀附影视剧IP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不正当竞争上诉案,明确高知名度影视剧名称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擅自商用攀附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A公司系电影《大鱼海棠》出品方与著作权人,影片经广泛宣传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被诉酒店经营者未经许可,在线上店铺名称、线下装饰装潢中使用“大鱼海棠”“大渔海棠”等字样引流经营。一审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大鱼海棠》名称与影片已形成稳定对应联系,具备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酒店经营者主观具有攀附影视剧知名度的故意,无偿借用他人IP商誉获取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确影视剧IP商品化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路径,规制跨界“搭便车”行为,助力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江苏高院:离职员工将原单位新能源电池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公开,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


近日,江苏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对离职员工盗取原单位核心技术并申请专利公开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强保护司法导向。

法院查明,北京、江苏两家关联公司自主研发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生产工艺技术秘密,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导电浆料核心领域,两公司均采取了分级保密措施。三名被告人先后从原单位离职入职内蒙古某公司,擅自使用案涉技术秘密生产竞品,还共同将技术秘密整理为专利申请文件并获公开,导致价值3700余万元的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且通过专利申请公开导致技术秘密失密,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与情节,分别判处三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本案聚焦新能源电池核心技术赛道,以刑事制裁严厉打击技术秘密泄露行为,助力关键产业链自主创新与安全稳定。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中院:“西域骆驼”与“骆驼”标识整体区分度高,长期市场共存不构成商标侵权与虚假宣传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上诉案,明确公有领域商业元素不得由单一主体垄断,商标近似判断应坚持整体比对并综合考量市场共存格局。

法院查明,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持有“骆驼”文字、“CAMEL”英文及骆驼图形系列注册商标,起诉京东达新公司等三被告在“西域骆驼”自营店铺销售带有盾牌骆驼图案、“VANCAMEL”标识的服装,主张商标侵权与虚假宣传,索赔经济损失270万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骆驼图案与“CAMEL”相关元素具有公共属性,不应由单一主体独占。经整体比对,被诉标识以盾牌图形为视觉核心,造型、文字组合与权利商标差异明显;结合“西域骆驼”标识使用历史较长、双方品牌长期市场共存的格局,相关公众足以区分商品来源,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被告品牌历史宣传具备事实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明晰公有元素的商标保护边界,确立历史共存格局下的混淆判断标准,维护成熟市场公平有序的品牌竞争秩序。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03

海外资讯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开瓶器三维商标注册申请,功能性外形不得作为商标独占保护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就Empreinte公司开瓶器三维商标申请案作出判决,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明确纯功能性产品外形不得注册为商标获得独占保护。

申请人于2024年提交电动开瓶器与手动开瓶器的三维欧盟商标注册申请,标识主体为适配手掌纹路的异形把手结构,搭配螺旋钻杆部件。欧盟知识产权局初审以该标识仅由实现产品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外形构成为由驳回申请,第二上诉委员会复审维持驳回结论,申请人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把手的凹凸造型用于提升握持摩擦力,是实现开瓶操作功能的必要设计,且占产品主体绝大部分;图样中以虚线绘制的螺旋钻杆是实现开瓶功能不可或缺的部件,均应纳入功能性评判范畴。即便存在其他可实现同等技术效果的替代造型,也不影响对该外形功能性属性的认定。三维标识若仅由实现技术功能所必需的特征构成,依法应当驳回注册申请。

本案细化了欧盟三维商标的功能性审查标准,为中国企业海外商标布局与策略制定提供了实务参考。

来源:《INTA全球通讯》中文版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审结富士胶片诉柯达专利案,EPO限制程序助力一审无效专利二审翻盘获禁令


近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审结富士胶片诉柯达胶印版材专利侵权上诉案,认定柯达Sonora系列胶印版材侵犯富士胶片EP 3 476 616号专利,判令其停止在德国制造、销售涉案产品并赔偿损失。该案系UPC正式运营以来的标志性诉讼,明确一审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可通过欧洲专利局(EPO)限制程序收窄权利要求后在二审重获效力并支撑侵权禁令。

2023年10月,富士胶片以三件欧洲专利起诉柯达德国子公司,指控其Sonora系列胶印版材技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2025年4月曼海姆地方分庭一审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宣告专利全部无效。富士胶片败诉后转向EPO申请限制程序,将权利要求收窄为原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组合,该修改获EPO正式准许。

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一审不予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有效性存在程序瑕疵,限制后的权利要求本属一审审理范围,不构成程序滥用。经实体审查,收窄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涉案产品落入保护范围,遂改判专利有效、侵权成立,颁发德国全境禁令;英国范围禁令因举证不足被驳回,同时重申UPC基于被告住所地确立管辖的裁判规则。

本案打破一审无效判决即权利终局的普遍认知,拓展了欧洲专利维权策略空间,对中国企业出海欧洲专利布局与诉讼风险应对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来源: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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