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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研究 | 律师实务中虚假诉讼风险识别、边界区分与全流程合规实操建议

志霖研究 | 律师实务中虚假诉讼风险识别、边界区分与全流程合规实操建议 志霖律师事务所
2026-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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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裁判逻辑,系统梳理虚假诉讼高发场景,精准厘清合法维权与虚假诉讼的刑民边界,并构建覆盖接案尽调至结案归档的全流程合规防控体系,以期为律师执业风险防控提供实务指引。


摘要




近年来,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持续强化对虚假诉讼犯罪的常态化惩治,民事、商事、执行及破产程序均被纳入重点规制范畴。律师作为诉讼活动的核心参与者,在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面临被当事人利用并转嫁刑事追责与行业惩戒的严峻考验。部分委托人刻意隐瞒债务清偿、虚构交易事实或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诱导律师协助提起诉讼。


一旦案发,律师若未能尽到审慎核查义务,极易被办案机关推定为主观明知并认定为共犯。本文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与司法裁判逻辑,系统梳理虚假诉讼高发场景,精准厘清合法维权与虚假诉讼的刑民边界,并构建覆盖接案尽调至结案归档的全流程合规防控体系,以期为律师执业风险防控提供实务指引。


关键词:虚假诉讼;律师执业风险;刑民边界;合规防控;共犯认定


一、虚假诉讼高发场景识别与双向风险剖析




(一)虚假诉讼并非随机发生,其风险高度集中于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商事交易、执行对抗及破产衍生等特定领域。律师在研判案件时,须同步拆解维权空间与刑事陷阱,避免因单方采信当事人陈述而陷入被动。


在民间借贷领域,隐瞒债务已清偿事实并持原始借条重复起诉系最高频陷阱。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直接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若律师未穿透核查银行流水与第三方支付记录,仅凭单方陈述代理诉讼,办案机关可结合客观资金流向与交易习惯推定律师主观明知。在婚姻家事领域,离婚前夕一方与近亲属恶意串通倒签借条、虚构借款交付,意图通过诉讼将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严重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在商事交易与执行对抗领域,企业为逃避债务或套取资金,常与第三方虚构买卖合同、伪造履约单据,或被执行人与他人倒签租赁协议、抵债协议以阻碍强制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制裁。律师在此类案件中若参与文书拟定或指导虚假陈述,将面临极高的刑事共犯风险。


(二)破产领域衍生风险识别与协同治理延伸


破产程序因具备概括清偿、中止执行及破产免责等特殊效力,日益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与传统民事虚假诉讼相比,破产领域的虚假诉讼隐蔽性更强、危害后果更重,律师及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建立穿透式审查思维。


其一、在债权申报与审核环节,虚构职工债权、担保债权或虚增普通债权系典型手法。部分当事人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或担保合同,捏造优先受偿权以稀释真实债权人受偿比例。依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涉及债务人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依法无效。律师与管理人必须对申报债权进行实质性核查,重点比对社保缴纳记录、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银行工资流水及基础交易合同,对形成时间集中于破产前夕、债权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异常债权保持高度警惕。


其二、在债权人会议与财产处置阶段,虚假债权人常通过操纵表决权影响重整计划或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甚至通过虚构租赁关系主张优先购买权以阻碍资产变价。对此,应强化程序透明度与关联关系审查,对存疑债权暂缓计票,待实质审查确认后再行表决。


同时,应积极引入多源数据交叉验证机制,打通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及金融机构的数据壁垒,对资金流向与交易背景进行穿透式核查。律师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律师在破产衍生诉讼中更应坚守勤勉尽责底线,杜绝为追求代理费而放松审查标准。


二、律师涉虚假诉讼典型实务判例分析




🔷 判例一: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2号):策划假立功,触犯妨害作证罪


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出资委托律师寻找立功线索。律师贿买他人虚构盗窃刑事案件,安排当事人检举揭发以此认定立功、减轻刑罚。检察机关核查线索存疑后查实造假,当事人未认定立功,律师因唆使他人作伪证,以《刑法》307条妨害作证罪定罪判刑,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警示全行业。


▶ 利弊与风控:检举真实犯罪线索成立法定立功;人为炮制假立功,不仅不从轻,还会牵连衍生刑事犯罪。


律师易辩解“仅帮当事人争取从宽”,但司法机关对立功线索实行实质性审查,造假行为必然败露。


▶ 对策:所有立功线索交由办案机关核验,绝不人为制造案件。


🔷 判例二:授意制造虚假流水,规避执行被判虚假诉讼罪(案号(2017)闽01刑终864号)


当事人房产面临法院查封,律师授意其通过循环转账制造112万元虚假流水、出具虚假借条,再由他人起诉获取民事调解书,借此阻碍房产执行。律师收取3000元代理费全程代理案件,一审定罪后其以自首为由上诉请求免罚。


▶ 法院裁判观点:律师执业身份使其对司法秩序破坏力更强,即便具备自首情节,亦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维持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 利弊与抗辩、对策分析:合法执行异议、真实债务确权受法律保护;但串通倒签文书、循环走账属于典型捏造事实。行为人多抗辩“仅帮忙处理民事纠纷,不懂刑事法律”,司法口径明确:执业律师应熟知诉讼禁止性规定,法律认知不足不能免责。对策:凡是用于对抗查封、执行的债权确认案件,必须穿透核验资金、交易真实性。


🔷 判例三:虚构借贷和保全施压,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案号(2017)沪02刑终1182号)


当事人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却委托律师篡改借款合同、虚构25万元欠款事实,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庭审中律师提交虚假证据、当庭虚假陈述,意图借助法院判决非法占有他人钱款。


▶ 法院裁判观点:该行为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依据刑法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律师利用专业知识主导诉讼造假,认定共同犯罪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


▶ 利弊与抗辩、对策分析:有利情形为真实借贷纠纷中,律师依法起诉、保全属于合法维权;不利风险在于虚构债权并借助诉讼侵占财产,量刑远重于单纯虚假诉讼。涉案律师常以“仅听从委托人安排、不明知诈骗目的”抗辩,但法院结合篡改合同、主动申请保全等客观行为,足以推定主观明知,该辩解难以采信。合规对策:借贷案件必须核验转账流水,无资金交付证据拒绝代理。


三、刑民边界厘清与司法裁判尺度预期




精准划分合法维权与虚假诉讼的界限,是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核心生命线。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证据不足或最终败诉的民事案件均构成虚假诉讼,必须严格依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及客观后果进行综合判定。


首先,需明确无中生有与事实瑕疵的本质区别。采取伪造证据、完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属于刑事打击红线;而因举证能力不足、客观证据存在矛盾或当事人记忆偏差导致诉讼主张不成立的,仅属民事败诉风险,不纳入刑事评价范畴。


其次,虚假诉讼罪的既遂标准不以实际获取财产利益为前提。只要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诉讼,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正式开庭审理或出具裁判文书,即已妨害司法秩序,犯罪即告既遂。当事人常误以为未执行回款或主动撤诉即可免责,但司法口径明确,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并消耗司法资源,刑事追责风险即已现实化。


此外,需高度警惕罪名竞合与升格风险。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行为人以虚假诉讼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涉案金额巨大且具备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时,法院极大概率以诈骗罪等重罪论处,律师的共犯刑事责任亦随之显著加重。


因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必须摒弃侥幸心理,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保持职业怀疑,严格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客观凭证,确保代理行为始终运行在合法维权的轨道之内。


四、全流程合规防控体系构建与实操策略




虚假诉讼风险防控不能依赖单次审查,必须搭建覆盖接案尽调、证据审核、庭审推进至结案归档的闭环合规机制,通过全程留痕有效隔离律师与委托人的责任边界。


其一,接案尽调是风险前置的第一道防线。律师应摒弃单方陈述采信模式,主动要求调取银行流水、官方备案文件、物流签收记录等客观材料进行反向验证。对于熟人介绍高佣金、委托人急于立案且拒绝提供原始资金凭证的案件,应列为高风险案源并启动团队集体研讨。若当事人明确要求隐瞒关键事实或补造虚假证据,律师应依据执业规范果断拒绝委托,并书面记录拒绝理由。


其二,证据审查与风险告知是固定免责凭证的关键环节。所有核心证据必须核验原件,比对签章真实性与形成时间。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强制委托人签署事实与证据真实性承诺书,明确约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律师须依法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清晰列明伪造证据、恶意串通将导致驳回诉请、司法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责的严重后果,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归入卷宗。


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该法定退出权是律师阻断风险蔓延的重要屏障。


其三,庭审应对与结案归档构成事后留痕的保障体系。诉讼过程中若发现当事人当庭陈述与前期笔录严重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律师应立即暂停代理并制作书面沟通记录。经核查确有捏造事实线索的,应依法单方解除委托关系,及时向律所风控部门报备,必要时向审理法院如实披露案件疑点。调解环节尤需重点防控,严禁协助双方通过快速调解确认虚假债权。


结案后,卷宗必须系统归档,完整保存委托合同、风险告知书、核查材料及解除委托文书。完整的合规卷宗是律师对抗共犯指控的核心证据,若缺乏核查与告知记录,办案机关极易采信当事人关于律师知情并协助造假的单方供述。


五、结语




🔷 坚守诚信执业底线,不为私利涉足虚假诉讼


律师的法定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该职责的行使绝不能突破司法秩序与刑事法律的底线。


当前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保持零容忍态势,一旦触碰红线,律师将面临吊销执业证书、承担刑事责任及行业禁入的多重处罚。从合规实务角度而言,风险防控的核心取舍在于宁可拒绝存在事实瑕疵的案件,亦不可为短期业务收益抱有侥幸心理。


律师唯有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落实全流程穿透核查、书面化风险告知与疑点及时止损的合规动作,方能精准识别执业红线,有效规避共犯风险,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法律问题研究之目的。任何具体案件的处理均需结合全部案件事实、证据及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本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律师介绍



程福元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劳动争议案件,探索民商、刑事、行政诉讼三法交叉融合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攻刑事经济纠纷案件针对诈骗罪、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帮信掩隐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吸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职务犯罪等领域进行精细化辩护,有多起不构罪和不起诉、缓刑的成功经验。


近两年程福元律师服务优质客户已办结案300+件,承办刑事辩护、民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建工合同纠纷等)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各类案件,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收到了锦旗,案件胜诉率较高结果均满意。在承办海量案件中,程律师总结经验模型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尽职尽责办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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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律师事务所
志霖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北京。目前在深圳、西安、昆山等地设有分所。服务领域包括金融与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刑事、家族财富与破产重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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