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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21号文:设立、存续、终止全环节征税

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落地!财政部、税务总局21号文:设立、存续、终止全环节征税 天扬财税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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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


重磅 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首次系统明确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无论信托设立在开曼、新加坡还是其他境外法域,只要涉及中国税收居民,都将被纳入征税范围,统一适用20%税率。

这篇文章帮你做三件事:①大白话讲清"离岸信托"到底是什么;②逐条划重点,告诉你哪些情形要交税、按什么税目交;③整理关键申报时间节点。

一、先搞懂:什么是"离岸信托"?

很多人听过"离岸信托",但说不清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被征税。先用政策原文给出官方定义以下为原文逐字摘录,未做任何改动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原文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第一条

大白话翻译:所谓离岸信托,简单说就是你把现金、股权、房产等财产,放到中国大陆以外的法域(如开曼、BVI、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区按当地法律设立的安排)设立的一个"法律壳",由受托人帮你持有、管理。它常被用于家族财富传承、跨境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

但问题在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过去存在被用作转移资产、隐匿财富、逃避税的空间。21号文的出台,正是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把这个规则空白补上。同一个公告还明确了"财产""受托人"的范围:

本公告所称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本公告所称受托人是指按照信托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负责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组织或个人。——原文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第二条

⚠️ 提示:政策原文使用的是"境外法律"这一表述。涉及具体设立地(含港澳台地区按当地法律设立的安排)的适用性,建议以税务机关口径或专业税务师意见为准,本文不做个案判定。

二、21号文核心:三个环节,分别怎么交税?

新规把离岸信托的"一生"拆成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明确征税规则。下面用原文 + 解读的方式逐条说明。

① 设立环节(把财产"装入"信托)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原文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第三条

非居民个人就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如果装入的财产实际由居民个人控制,则"穿透"视为居民个人装入,由该居民个人纳税(见第八条)。

② 存续环节(信托运转期间产生收益)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原文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第四条

重点:"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要按年缴税,且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原文第四条)。

③ 终止环节(信托清算)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原文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第五条

三环节速览表

环节
应税行为
税目
税率
设立(装入)
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
财产转让所得
20%
存续(收益)
年度内收益(无论是否分配)
财产转让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终止(清算)
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

(税率依据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答记者问及新华社报道:统一适用20%税率)

三、关键时间点:什么时候必须申报?

规则再清楚,错过申报节点也会产生风险。以下申报期限均为原文摘录: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离岸信托终止的,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原文出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 第十五条

四、这些"反避税"要点要特别注意

  • 穿透认定:
    通过他人或其他组织转移财产,但该财产由你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你本人装入(第二条)。
  • 境外实体穿透:
    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如壳公司)产生的收益,同样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第四条)。
  • 非居民由居民实际控制 → 穿透:
    非居民装入的信托,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或实际取得收益,视为向该居民分配(第八、十二条)。
  • 视为分配情形:
    以信托财产为居民个人债务担保/借款、代付报销费用、低价或无偿使用信托财产等,均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第十二条)。
  • 费用与关联损失不得扣除:
    受托人报酬、管理费、律师费等不得抵减;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第四条)。
  • 税收抵免:
    已在境外就同一离岸信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可依法抵免(第十条)。

五、谁最该关注这份文件?

  • 已设立或正考虑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个人;
  • 通过境外架构持有境内股权、资产的实际控制人;
  • 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第十一条);
  • 离岸信托的受托人及相关服务机构(负有核算、协助申报义务,见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配套公告)。

📌 历史存量也有窗口期: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七条)。这是难得的合规缓冲,务必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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