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进出口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质量负责。
其中出口农药的生产企业,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产品,应按照要求申请相应登记。
取得相关资质后,企业还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一批农药对应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同时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含有农药成分的制剂也应该按规定取得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注意: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企业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海关凭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通知单有效期为3个月。
不同出口模式办理方式也有所区别:
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可直接办理;
委托贸易企业出口,需要提供出口委托相关资料;
涉及多个生产地,需要提供对应生产场所信息。
另外,对于列入《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品种,以及我国禁用、严格限用农药,还需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特殊手续。
对于含有溶剂的农药制剂产品,企业应在申报前明确产品溶剂成分及其闭杯闪点等物理特性,可将产品样品送至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闭杯闪点、持续燃烧性试验等检测(注:组成成分相同但成分含量不同的农药产品应分别进行送样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规定,则应按危险化学品申报。
如果农药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出口时还需满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需要提供:SDS安全数据单(Safety Data Sheet)中英文版、危险货物运输鉴定报告、危包证、危险品申报资料、UN编号、危险类别确认等
除了中国出口监管,企业还需要提前确认目的国要求。不同国家对于农药进口管理差异较大,可能涉及:
✔ 农药进口登记证
✔ Import Permit(进口许可证)
✔ 当地代理授权文件
✔ 自由销售证明(Free Sale Certificate)
✔ 分析报告(COA)
✔ 标签审核文件
因此,企业在安排运输前,应提前确认目的国要求,避免货物到港后无法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