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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发票有、付款记录也有,看起来账面完整、流程规范,企业原以为可以“高枕无忧”。
大数据监管下,税务检查早已不再只是看账面凭证。一笔异常资金流、一笔不符合商业逻辑的回款、一张看似正常的发票,都可能成为风险突破口。
近期税务部门就公布了活生生的真实案例,一起来看下吧!
因35份发票
税局突然找上门!
账面“合规”难掩资金回流下的虚开发票事实!
一、违法事实
主体: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违法时段:2022-2023 年
违法手段:存在真实原材料采购,但为多抵进项、虚列成本,支付手续费让上游纺织企业超额虚开增值税专票。
涉案数据:虚开专票35份,价税合计898.30万元,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115.93万元。
处罚结果: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02.79万元,全部足额入库;虚开犯罪线索移送公安;4户上游开票企业同步立案核查。
二、稽查突破口:资金回流是虚开铁证
线索来源:上级推送风险疑点,企业与多家供应商存在大额资金回流异常,直接立案。
典型资金套路:公司公户打货款给上游纺织企业→上游拆分多个人账户周转资金→短期内全额回流至法人、法人配偶私人银行卡。
关键风险特征:资金快进快出、回流金额和付款金额存在固定差额,差额即为买票手续费,是税务识别虚开核心信号。
案件突破口:税务人员通过实地核查、调取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涉事企业虽提供了合同、发票、出入库单等完整合规纸面凭证试图佐证业务真实,但无法解释资金回流的核心疑点,无法自圆其说。
三、企业常见误区:有真实业务≠可以多开发票
本案企业典型侥幸心理拆解:企业确实向个体户采购原材料(存在真实货物流),但个体户无法开具足额专票,老板徐某便联系上游供货企业,在真实交易额基础上额外虚增采购金额、多开专票,妄图多抵扣进项、少交企业所得税。
税法红线明确:发票开具金额、业务内容必须与实际经营完全匹配,即便有部分真实交易,超额开具部分依然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虚开界定情形。
四、对应法规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属于法定虚开发票行为,企业、法人均需承担双重责任:
行政责任:追缴全部少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大额罚款;
刑事责任:虚开税额达到追诉标准,案件移送公安,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连带追责:上下游开票企业一并立案稽查,上下游均会面临补税、处罚。
给老板&财务的4条实操警示
1、杜绝“有真实业务就能多开票”的错误认知,票、货、款三流金额必须完全一致,超额开票一律定性虚开;
2、严禁对公付款后通过法人、股东、亲属个人账户回流资金,私户资金流水已是税务稽查重点核查数据;
3、切勿依靠支付手续费买票、补票抵扣进项,固定比例手续费资金差额是稽查识别虚开的标志性线索;
4、购销合同、出入库单、物流单据只能佐证业务真实性,无法抵消资金回流带来的虚开疑点。
因16份电子普票被查,移送公安!
繁峙县某财会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行政处罚+移送公安)
项目 |
详情 |
|---|---|
涉案主体 |
繁峙县某财会服务有限公司(涉税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侯某 |
行业背景 |
涉税中介服务,本应帮客户合规做账,反而帮客户虚开发票 |
违法时间 |
2023年至2024年 |
违法行为 |
在无任何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业务场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涉案金额/份数 |
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6份,涉及金额合计106.90万元,违法所得2.67万元 |
处理结果 |
2025年7月,税务机关作出处罚:罚款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7万元,主管税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涉案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同时对下游受票企业依法开展立案检查 |
核心风险标签 |
涉税中介、虚构业务、跨区域开票、资金回流、行政处罚、移送公安 |
案例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2026年3月10日公布 |
这个案子更贴近我们身边,因为它不是那种大团伙,就是一家不大的涉税中介,金额也不大,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6份,总共才虚开了106万,赚了不到3万块,结果呢?罚款18万,没收违法所得,还移送公安,整个公司直接完蛋。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的细节,值得所有中介机构和企业财务警醒。
这家公司是做财会服务的,帮别的企业做账报税,本来应该是帮企业合规的,结果自己反而干起了虚开的买卖。事情是怎么暴露的呢?
一开始,税务机关就是通过日常的税收数据筛查,发现了一个疑点:该公司有一部分发票开给了千里之外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某集团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一家主营业务给本地企业提供财会服务的公司,怎么会给千里之外的湖北大型医药企业开发票呢?两地相隔千里,业务上根本没有关联,这种跨区域开票,完全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啊!就这么一个小小的疑点,引起了税务检查人员的注意,直接立案检查。
很多老板和财务觉得,“我就是开个票,哪那么容易被发现?”你看,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不合理,直接触发了稽查,牵出了整个案子。
立案之后,检查人员为了查清真相,依法调取了这个财会公司的对公账户,还有相关涉案人员的个人银行卡流水。一调出来,真相马上就大白了:
人福医药的业务员把106.90万元打到这个财会的对公账户,这笔钱刚到账,立刻就转到了这个财会法定代表人侯某的个人银行卡上,然后侯某马上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把104.23万元转给了人福医药的业务员席某。106.90万转出去,转回来104.23万,扣了2.67万,这扣掉的不就是“开票费”吗?资金回流率高达97.5%,这就是最典型的资金回流,虚开发票的标志性特征啊!不管你怎么包装,只要资金这么走一遍,基本上实锤了。
面对银行流水这个铁证,侯某没办法抵赖,只能坦白:确实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就是因为贪图快钱,帮对方虚构了一个业务场景,开了这16份发票,收了2.67万的开票费。
就为了这2.67万,最后得到了什么结果?
• 罚款18万元(是违法所得的快7倍了)
• 没收违法所得2.67万元(赚的钱全部吐出来)
• 被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以后没人敢跟你合作了,生意做不成了)
•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能还要坐牢)
• 下游受票企业也要被立案检查(牵出别人,自己也跑不了)
很多人会说,对方主动找我,给我点好处费,不就是开个票吗?又没偷没抢,至于吗?明确告诉你:虚开发票本身就是明确的违法行为,金额达到标准就是犯罪,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不是你情我愿就没事。
而且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不是那种“大恶”,就是一点点的侥幸:“反正我公司闲着,开几张票赚点烟钱,不会有事的”“就这么点金额,税务机关哪会注意到我”,可就是这种侥幸,最后把自己坑了。
你看,仅仅因为“千里之外开票”这个不合理的数据疑点,就被筛查出来了,这就是金税四期的威力——现在税务机关的系统,每天都在自动扫描所有企业的发票数据、申报数据、银行数据,只要有一点不合理,马上就会跳出来,根本藏不住。
税务局不是突然找上门的,这些细节早就暴露了 。太多企业被稽查后,都在感慨:“怎么就这么倒霉,税务局怎么突然找上我了?”其实哪有什么突然,所有看似 “突如其来” 的核查,都是企业早已留下风险痕迹,只是自己没察觉而已。
收到虚开通知,该怎么办?
有时,会计收到税务局通知,取得一张普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但是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会计不知道对方虚开。
这种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交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的外部凭证,若支出是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交易
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 第一项至第三项未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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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维度深度核查:全面评估供应商实质经营能力、法律信用、财税合规性与合作可行性,覆盖破产、失信、欠税、诉讼等全类型风险;
批量高效查询:支持批量筛查多家供应商,一键检索全量风险数据,快速输出风险概览表,标注高风险项与预警提示,提前发现“暴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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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条红线千万别碰!
税务局是怎么找到你的?对照自查,是不是触碰了这10条红线!
红线一:虚开发票
其中,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没有真实交易;
2、有真实交易,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符;
3、进行了实际交易,但让他人代开发票。
注意:虚开发票不只是说公司虚开了发票才算虚开,同样你接受虚开的发票也是虚开发票。
红线二:对开、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虽然属于闭环抵扣,未少缴税,也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但是,它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同样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红线三:三流或四流不一致
三流一致就是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相统一,有的会加上合同流,也就是四流一致。
如果三流或四流不一致,很可能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处罚。
红线四:通过公转私、私转私等隐匿收入
去年央行刚刚发布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这无疑也是释放了一个信号,通过私户来隐匿收入实属自投罗网。
下面给大家整理了9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请收藏~~~
红线五:买发票、虚列工资等多列支出
买发票相当于虚开发票,这种行为不仅进项税转出、税前调增,还要面临巨额罚款和滞纳金,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工资表”也将是税局稽查的重点方向,这几年实行个税汇算清缴,税局就接到了不少纳税人的投诉电话:莫名其妙“被任职”,凭空多了份“收入”。不用想,被投诉的企业都被税局稽查了。在此奉劝老板会计们不要再在工资上动小心思了。
在此给大家3点建议:
1、工资表涉及人员签字;
2、通过银行代发工资,避免现金发放;
3、工资发放员工,一定要交社保、签劳动合同。
红线六:个人所得税上动歪脑筋
2026年个税也是被稽查的重点,随着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身份、编造虚假工资等都很容易被稽查。
红线七:疏忽小税种
很多公司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红线八:骗取出口退税
现大数据时代,多部门(税务、海关、银行等)信息已共享,再想通过以前方法骗取出口退税已经不现实。
红线九:库存账实不一致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都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很快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在此提醒,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账实差异分析表。再者,违法的事情不要做,不要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红线十:长期零申报
零申报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长期”,通常情况下认定为半年。
长期“零申报”后
1、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隐瞒收入、虚开发票等行为,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与滞纳金,并可按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
2、纳税人为走逃户的,按规定纳入重大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告,同时利用系统核查“受票方”,核查其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恶意串通等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查处,同时将走逃户纳税人直接评定为D纳税人,承担D纳税人后果;
3、对长期零申报且持有发票的纳税人,发票降版降量。同时可以按规定要求纳税人定期前往税务机关对发票的使用进行核查;
4、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成本费用公式核定纳税人收入。
除此之外,如果你的企业属于高新企业等税收优惠认定企业,或者税负率异常等,也会受到税局的重点“关照”。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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