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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里到携程:一张51.79亿罚单,宣告平台反垄断进入"查代码"时代—— 三代"二选一"案件中的执法范式革命

从阿里到携程:一张51.79亿罚单,宣告平台反垄断进入"查代码"时代—— 三代"二选一"案件中的执法范式革命 竞争法与商业战略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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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引言:三个罚款比例,三个时代2021 年 4 月,阿里巴巴因"二选一"被罚 182.28 亿元,罚款比例为上一
引言:三个罚款比例,三个时代
2021 年 4 月,阿里巴巴因"二选一"被罚 182.28 亿元,罚款比例为上一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的4%
2021 年 10 月,美团因"二选一"被罚 34.42 亿元,罚款比例3%
2026 年 7 月 25 日,携程因独家合作与"全网最低价"被罚没 51.79 亿元,其中罚款 35.21 亿元,罚款比例7.5%——不仅创下平台经济反垄断罚款比例的历史纪录,也几乎是五年前同类案件的两倍。
数字的攀升只是表象。如果把三份处罚决定书放在一起读,会发现一个更有意思的变化:执法机关审查的对象,正在从"合同里写了什么",转向"代码在做什么"。
阿里案的核心证据是排他性协议与奖惩规则;美团案开始关注以费率、流量为杠杆的差别待遇;而携程案的决定书中,算法代码、调价工具、排序权重、订单数据第一次系统性地成为要件证据——它们不再是案件的"技术背景",而是证明行为、强制性、规模与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
携程案的真正历史意义,不在于它是"在线旅游反垄断第一案",而在于它完成了中国平台反垄断执法的一次方法论跃迁。理解这次跃迁,比记住 51.79 亿这个数字重要得多。

一、第一代:阿里案与"合同中心主义"的执法

2021 年的阿里巴巴案,执法逻辑可以概括为"合同中心主义"。
总局认定阿里滥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支配地位,对平台内商家提出"二选一"要求:禁止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禁止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活动。支撑认定的证据链条相对"传统":
  • 书面合作协议与口头要求;
  • 将"二选一"执行情况纳入商家考核的制度文本;
  • 对违规商家采取的减少促销资源、取消活动资格、搜索降权、取消荣誉称号等惩罚措施记录。
这一套证据结构,本质上是传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在平台场景的平移:找到支配地位,找到排他条款,找到执行记录,违法性即告成立。执法机关面对的是"写在纸面上"的垄断——哪怕纸面已经电子化。
阿里案的历史贡献,在于确认了平台市场可以界定、平台支配地位可以认定、"二选一"可以被处罚。它打开了中国平台反垄断的大门。但它的方法论边界也很明显,当排他义务从合同条款撤退,藏身于算法与流量分配之中时,"查合同"的范式还能不能抓住它?
携程案给出了答案。

二、中间形态:美团案与"费率杠杆"的初步穿透

2021 年 10 月的美团案,已经出现范式松动的迹象。
美团同样因"二选一"被罚,但决定书注意到一个更隐蔽的机制:美团以差别费率为杠杆——对不独家合作的商家收取更高佣金费率,对独家合作商家给予费率优惠,并通过调整起送价、配送范围等技术手段配合实施。合同上人人可以自由选择,经济上选择多平台的代价被系统性抬高。执法机关第一次需要穿透"费率表"这种表面中性的商业安排,识别其背后的排他功能。
这一步很关键:它意味着执法目光开始从"禁止性文本"移向"激励性结构"。但彼时,这种穿透还是局部的、辅助性的——费率优惠仍主要通过协议与沟通记录来证明,技术系统只是配角。
真正的范式革命,要等到五年后的携程案。

三、第二代:携程案与"算法中心主义"的到来

(一)排他机制的"去合同化"

携程案最耐人寻味的事实细节是:携程曾主动从协议中删除"全部房间库存"的"全部"字样,将"全网最低价"条款改写为对携程"无价格歧视"。
如果执法停留在合同文本层面,这些修改足以让案件变得棘手——字面上,独家消失了,最低价消失了,剩下的只是中性的"平等对待"承诺。
但总局的认定路径是:不看合同写了什么,看系统实际做了什么。删除文字后,实际执行仍然禁止"特牌"酒店在其他平台上架房源;改写条款后,"金牌"酒店仍被要求比竞争平台便宜 20 元或 5% 以上。决定书据此完成了一个法理上重要的判断:名称的中性化不等于行为的中性化,功能等效的安排与明示条款同等对待。
这标志着执法对象的根本转换:从"合同条款"转向"行为机制"。

(二)算法从背景走上证据席

携程案决定书中,技术材料第一次以要件证据的身份出现:

技术材料

证明的对象

排序权重规则

"特牌"权益如何成为换取排他承诺的对价(激励性限定)

竞品价格抓取与自动调价逻辑

"全网最低价"如何被高频、自动化执行(行为形态)

限流、摘牌、扣款规则

交易条件为何难以被拒绝(强制性)

调价后成交订单数据

违法所得的精确识别("调价—成交—佣金"因果链)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总局没有笼统没收全部佣金,而是只没收"经平台调低价格且最终成交订单"产生的 16.58 亿元佣金;对独家合作带来的新增交易,因无法与正常撮合区分,明确不予计算。
这种克制背后是一种全新的证据能力:执法机关通过算法订单链,把"违法所得"从一个估算概念变成了可以逐笔追踪的数据对象。这在五年前的阿里案、美团案中是难以想象的——彼时违法所得均因"无法准确计算"而未被没收,处罚仅有罚款一个维度。
(三)惩罚机制的"基础设施化"
携程案还揭示了一个更深层的趋势:平台的惩罚能力已经从个案化的"人工处罚"进化为系统化的"自动执行"
阿里时代的惩罚是动作:降权、取消资格、收回资源——需要运营人员逐一实施。携程时代的惩罚是机制:调价助手自动抓价、挂牌通触发自动改价、阶梯式限流自动启动、订单储备金直接扣除——惩罚被写进了平台的基础设施,成为一种持续运转的市场力量,而非间歇性的管理行为。
这对法律分析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当限制竞争的效果由一个 7×24 小时运转的算法系统自动产生时,"行为"与"状态"的界限开始模糊,执法机关审查的不再是若干个离散行为,而是一套持续运行的规则体系。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决定书要求的行为救济必须覆盖"功能等效措施"——只删除合同里的敏感词,后台系统依然在用竞对价格作为排序和调价的输入,垄断就会换个名字复活。

四、范式跃迁的三个法理后果

(一)"正当理由"抗辩的门槛被实质抬高

在合同中心主义时代,企业的抗辩围绕条款的商业合理性展开。携程案确立的新规则是:形式同意与界面自愿不再是有效抗辩。
携程主张酒店"自愿"选择独家、调价工具可自主开通退出。总局的回应是考察"自愿"的真实商业基础:酒店对平台流量的依赖程度、自然排序的可达性、权益与排他承诺的捆绑关系、受罚酒店的规模——大量酒店被处罚的事实,恰恰反证"自愿"的虚假。
同理,"开通按钮"的存在不能证明工具自愿,执法机关看的是:是否强制开通、退出后是否被重新开启、后台是否代为操作、不配合是否触发惩罚。对支配平台而言,可拒绝性、依赖关系与退出成本的实质分析,取代了形式同意的表面审查。

(二)消费者福利从静态价格转向动态竞争

携程的抗辩中,"全网最低价让消费者得实惠"最具迷惑性。决定书的回应代表了消费者福利分析的成熟:即时低价不是消费者福利的全部。
跨平台平价义务使竞争平台无法用更低佣金换取更低房价,降佣激励被抽空;酒店在其他平台的降价会被算法自动匹配甚至超越,新平台无法靠低佣金模式差异化突围。短期低价换来的,是平台间佣金竞争、服务质量竞争与创新竞争的长期萎缩。
这一判断与全球执法趋势同步:从欧盟对 Booking.com 平价条款的连续收紧,到美国 FTC 对亚马逊"反折扣"算法的指控,"低价"正在从当然的抗辩理由,变成需要接受必要性审查的利益主张

(三)企业合规从"文本审查"转向"机制审计"

范式跃迁对合规工作的冲击是直接的:审合同模板的时代结束了。
携程案之后,有效的反垄断合规必须回答一些法务部门过去很少问的问题:外部价格数据是否进入排序模型?流量分配是否与竞对价格挂钩?自动调价工具的授权、退出与重开机制如何设计?运营 KPI 是否隐含跨平台价格要求?风控与保证金规则是否被用作惩罚杠杆?
合规的单元从"条款"变成了"机制",合规的主体从法务扩展到了产品、算法与运营。

五、前瞻:算法透明会成为下一个监管焦点吗?

携程案打开的大门,不会只走携程一家。
第一,"查代码"能力将常态化。本案中,总局从全国抽调执法骨干成立专案组,开展大数据分析和算法解析。这套能力一旦建立,就会成为标准化执法工具。可以预见,未来平台案件的证据清单中,技术文档、算法逻辑、AB 测试记录将成为标配。
第二,整改的"算法审计"要求将升级。携程公布的十九项整改措施中,下线"挂牌通"调价功能、停止"全网最低价"要求只是第一步。真正困难的是验证:后台系统是否还以变相方式使用竞对价格?这可能催生外部算法审计、合规官持续监督等制度安排。
第三,处罚裁量的"技术加重"逻辑已经显形。7.5% 的罚款比例,部分反映的正是算法执行带来的行为规模化、持续化与隐蔽化。当技术让垄断行为更高效,技术也将成为加重处罚的理由——这是本案给所有平台企业最直白的信号。

结语:一张罚单,两个时代

从 2021 到 2026,从 4% 到 7.5%,从查合同到查代码——中国平台反垄断完成了一次静悄悄的范式革命。
阿里案回答的是"平台能不能管",美团案回答的是"激励结构算不算排他",携程案回答的是"算法执行的垄断怎么抓"。三个案件连起来,构成了一部执法能力与技术架构赛跑的历史。
对平台企业而言,本案最刺耳的警告或许藏在一个细节里:携程删除"全部"字样、改写"最低价"条款的动作,被决定书一一记录在案并明确否定。在"查代码"时代,合规修饰是最无效的防御——因为执法机关看的,是系统在凌晨三点自动执行的那些指令。
技术中立的神话,到此终结。算法不是挡箭牌,而是证据本身。

主要参考资料: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美团、携程集团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21/2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新华社《从三个"第一"复盘携程垄断案始末》;第一财经、界面新闻等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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