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采纳丈夫的立场,认定“在本地司法管辖范围内,可通过作出对人(personam)命令的方式提供完整救济”。
法院同意妻子的观点,认为丈夫的立场在多个方面存在误解,包括:
1、丈夫并未主张澳大利亚并非审理双方财产分割事宜的适格法庭;
2、丈夫未申请中止澳大利亚的诉讼程序以等待中国法院的判决,反而主张“两项程序应当平行进行,以确保双方在海外及澳大利亚的所有资产均得到处理”。
法院援引 Hickey and Hickey and Attorney-General for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Intervener) (2003) 一案,认定其确实“有权就双方财产权益的种类及价值作出认定,且本法院可作出对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对人命令,指示其处置位于任何地点的财产及公司权益”。
法院还引用了 Caddy & Miller (1986) 一案中全席法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the doctrine of res judicata)的总结,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由另一法院审结的事项再次提起诉讼,尤其是“……保护个人诉讼当事人免受就同一诉因提起多次诉讼的权利”。
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程序可以平行进行,但法院在本案中认定:
“丈夫未能证明继续并行推进中国诉讼程序能为任一方当事人带来任何合法或司法上的便利,亦未能证明其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澳大利亚联邦巡回与家庭法院(第一庭)批准了反诉讼禁令,并命令限制丈夫采取任何步骤推进或进一步提起在中国的诉讼。法院认为,此举系“为保护已进入后期阶段的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并避免出现不同国家的法院就同一事项适用不同考量标准,并可能得出不同裁判结果的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诉讼地适格问题通常会在跨境争议的最初阶段即被提出,而非像 Agau & Coemans 案这样,在历经数年的诉讼对抗之后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