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没能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之前收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同收汇,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2.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报送哪些资料可视为报送收汇材料?
答: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除外)、无形资产,按照规定报送相应收款凭证或者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等申报资料的,视为报送收汇材料。
3.企业错过了常规申报时限,最晚可以在什么时间段内申报退税,要额外提供什么资料?
答: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4.出口货物因境外客户破产无法收汇,想要视同收汇需要留存哪些材料?
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5.企业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但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会有什么处理要求?
答: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临清市税务局、上海跨境公服
编辑/孙沛宇
责编/吴荆晨
审核/吴择兰
免责声明:本微信公众平台所发表内容注明来源的,版权归原出处所有(无法查证版权的或未注明出处的均来源于网络搜集)。转载内容(视频、音频、文章等)只以信息传播为目的,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认同其观点和立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原作者负责。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于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