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曾在海外展会现场突遭临时禁令,或因样品邮寄被海关扣押而错失商机?从展前布局到样品跨境寄送,知识产权风险如何全程防控?本篇文章将整理参展行动清单与合同范本要点,助您有备而去、平安参展。
海外参展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展示最新研发成果、接洽海外客户的重要商务活动。从知识产权法律视角看,参展行为不仅仅是“展示”,其法律性质主要包括:许诺销售(涉及专利、商标等侵权行为)、使用行为(涉及软件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等侵权行为)、公开披露(影响在某些国家专利等新颖性问题)。
样品邮寄通常指在参展前邀约客户、参展后客户索要样品测试或针对潜在买方寄送的少量货物。其法律性质主要包括进口、销售等行为。
案情概要:2024年6月11—13日,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电力电子系统及元器件展览会(PCIM)前夕,中国A公司收到了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批准的竞争对手德国B公司的单方临时禁令,禁止其展示涉及氮化镓技术的产品。这可能是德国国家法院有史以来,首次在未收到其认为无效的保护函的情况下单方面颁发专利临时禁令。值得注意的是:B公司采用了“声东击西”的诉讼策略,其在申请临时禁令之前发送了一封警告信并宣称在纽伦堡地区法院(A公司仅在该法院提交了保护函)提出临时禁令申请,但实际上却向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提出了申请。由于A公司未向慕尼黑法院提交保护函,导致慕尼黑法院在未听取A公司意见的情况下,直接批准了单方临时禁令。本案打破了此前德国判例法要求“只有在非动议方提交了保护函且法院认为其完全没有说服力时才授予单方面禁令”的惯例。
案件警示:警告信并不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其仅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产生影响。此外,警告信一般由权利人或其律师撰写,警告信中的内容对双方均无约束力,例如本案中实际起诉的法院与警告信中的法院并不一致。德国约有10个地区法院对专利临时禁令有管辖权。如果选择提交保护函,就必须向所有可能被申请的地区法院提交一份内容有力的、有针对性的保护函;否则,只提交个别法院反而会“暴露弱点”,使权利人精准选择未收到保护函的法院发起突袭。
来源:https://ipr.mofcom.gov.cn
/article/gjxw/gbhj/om/dg/202406/1986549.html
(一)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的风险
█风险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企业赴境外参展需防范自身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企业展出的最新设计和研发成果,有被他人模仿、复制、盗用,乃至在境外抢先申请或注册知识产权的风险(例如商标被抢注)。
█防范措施:
1.提前布局知识产权:在参展国布局相关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即严格执行“先申请,后参展”原则,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自主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的风险,而且该知识产权布局材料、原创证明等可以作为潜在侵权指控的有效抗辩材料。
2.海关备案:参展企业可以对自主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参展国海关进行备案,一旦备案的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时,海关可以扣押侵权商品并通知权利人(即参展企业)。
3.准备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或许可书/授权书、权利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可能解决潜在纠纷的材料。对上述材料应尽量进行公证认证,中、美、日、德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仅需办理海牙认证,无需领事认证。
(二)丧失新颖性导致知识产权申请失败和技术秘密泄露的风险
█风险点:
国际展会是各企业展现实力、开拓订单的重要场景,很多企业会在展会上展示自己的最新产品设计和科技成果。部分企业在赴境外参展时没有或来不及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在展会后才将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提上日程,这很可能因丧失新颖性而导致知识产权申请的失败。若展示不当,还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泄露。
█防范措施:
新颖性宽限期的利用:参展企业因某种原因未能提前布局知识产权,而又不得不参展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各国对新颖性宽限期的不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例如德国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规定了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对外观设计规定了12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美国对因发明人本人、共同发明人的公开披露的内容申请发明或外观设计专利,享有1年的新颖性宽限期。
(三)参展产品侵权的风险
█风险点:
1.参展产品是知识产权的综合载体,可能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对于产品本身而言,应防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或其外观构成外观设计侵权,或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2.产品包装,应避免因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或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图案构成著作权侵权,或因包装外观近似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3.展宣品(如产品说明书、宣传手册等)中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他人的产品图片、说明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宣传文案中文字内容不恰当地引用、比较了竞争对手的品牌、商标名称、产品型号,乃至自身产品的型号设定(例如字母与数字的组合方式)都有可能导致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4.展台、展板等在内的展陈方案中需要使用文字、图片,文字内容、字体、图片以及其组合涉及著作权,产品在展台的排列摆放方式也有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侵权。实践中,有的展商收到第三方的展陈方案后终止合同,自行或寻找更低报价方按照展陈方案进行展台搭建,这样的行为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和外观设计侵权。有的展商还会在展台上播放音视频,如若未经权利人授权,也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对他人音视频片段或图片进行处理的行为(如模糊或遮挡他人商标)非但不能规避侵权,反而可能证明卖家具有明知侵权的恶意,招致更严重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提前审核参展产品和布展材料:参展商应提前对参展产品及布展材料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风险排查。
(1)聘请当地专业律师或利用排查工具对参展产品及布展材料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对产品及其包装等进行商标、发明专利、外观设计、著作权风险排查,审核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发现有权利冲突的,应及时进行规避设计或采取其他风险规避措施。例如参展前聘请当地专业律师对主推产品进行专利FTO分析,出具不侵权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是应对恶意投诉的重要抗辩证据,同时还可以作为潜在纠纷中无侵权故意的证据。若FTO分析报告中存在侵权高风险特征,则应进行规避设计(对高风险特征进行修改),或取得授权(获得许可或购买知识产权)或者放弃参展。
(2)对从供应商处采购的产品、设计进行风险把控,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知识产权瑕疵担保,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和设计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签署合同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3)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可寻找第三方以更低报价实施他人设计,以免侵犯设计方的著作权。
2.善用知识产权保险等工具:目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推广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其中专门推出了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产品,参展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了解相关政策,选择是否购买相关知识产权保险。
(四)样品邮寄的风险
█风险点:
样品通过国际快递或空运发货,进入他国领土,即构成在该国的“进口”行为,一旦被参展国海关查验认为涉嫌侵权,海关有权直接扣押,并通知当地权利人。此外,若企业尚未就该产品申请专利,邮寄样品(尤其是未签保密协议的情况下邮寄)可能被视为产品“已销售”或“已公开”,导致后续专利申请可能因丧失新颖性而被驳回,也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防范措施:
邮寄前,确保收件方是信誉良好的合作方,避免样品流入“钓鱼”地址;务必与收件方签署具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明确样品的具体用途(例如用于测试),不得进行逆向工程,且测试后需返还或销毁。此外,寄送前,查询目的国海关备案数据库,确保样品不涉及已备案的知识产权,在快递运单上准确填写品名、型号,提前确认该品名不涉及目的国的违禁或管制清单。
(五)其他常见风险的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
1.熟悉参展合同等展会文件:参展合同中通常包括知识产权条款,一方面对参展商的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另一方面可能会就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主办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予以规定。企业在参展前应当对条款进行熟悉。此外,有的展会针对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有专门的处理办法和流程,展商应当提前熟悉,以便在相关情形发生时迅速向主办方寻求帮助。
2.了解我国在参展国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专项帮助以及我国在参展国的使领馆信息:我国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通过部分重点展会,如与美国拉斯维加斯、德国柏林、汉诺威三地的司法机构、展会主办机构建立了现场合作的工作机制,在上述地区参加重点展会可以获得中国政府的帮助;如无相关机制,也可寻求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帮助,参展企业应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3.编制纠纷应对预案:参展前,如有可能,可提前联系专业律师,对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纠纷应对预案,准备好相应材料,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迅速反应。例如,针对警告函、临时禁令、执法(扣押或没收)、海关扣押、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时的应对方案。
4.对其他参展商开展调研:参展前,对同行业的其他参展商可开展知识产权调研及权利分析,排查自身是否有侵权可能性,以在预防风险的同时分析对方是否有侵犯自身权利的情形。如发现其他参展商有侵权行为的,一方面可对相关证据进行取证和证据固定并进行公证认证,另一方面可借助展会的送达优势开展相关维权行动。
5.行动清单
海外参展和样品邮寄绝非简单的商务旅行或物流行为,而是一次高强度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建议我国赴境外参展企业牢记以下行动清单:
展前6个月:确定重点参展产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目的国FTO侵权风险检索。
展前4个月:完成参展产品在目的国的专利申请或PCT国际申请(如需主张权利);完成参展核心品牌的商标注册。
展前2个月:审查展台设计方案、宣传册、视频等所有物料,确保版权合规;与搭建方、联合参展方签订权责清晰的知识产权合同(参考上述范本)。
展前1个月:组建应急小组,获取当地律师联系方式;准备抗辩文件包(权利证书、FTO报告、研发记录);对参展员工进行风险培训(钓鱼防范、禁令应对)。
展会现场:冷静、专业地应对任何法律文书,绝不轻易签署文件;保留所有证据(名片、可疑人员询问记录)。
样品邮寄:先签保密协议,后寄样品;如实申报;保留快递底单;要求客户书面确认样品用途仅限于测试。
本范本适用于“海外参展、样品邮寄”场景下的展台搭建合同、样品测试与保密协议、样品运输合同及联合参展合同。
范本一:与展会搭建方/设计方签订的《展台搭建合同》知识产权条款
适用场景:委托国外或国内展览公司设计搭建展台。
甲方:[参展企业]
乙方:[搭建方/设计方]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保证
设计成果权利归属:乙方为甲方本次展会(展会名称:【 】,地点:【 】)创作完成的设计图、效果图、展台结构设计、装修装饰方案及展台现场实景(以下统称“展台设计”)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申请权)自甲方付清全部合同款项之日起,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在任何国家、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复制、修改或利用该展台设计进行后续展览或宣传。
原创性保证: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展台设计及搭建所使用的材料、造型、色彩搭配等均为原创,或已获得第三方合法授权,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任何其他合法权益。乙方保证展台设计未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过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方案。
侵权责任承担:如因乙方提供的展台设计或搭建物本身(非因甲方提供的展品或宣传内容)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甲方在展会现场被投诉、被下达临时禁令、被起诉或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法院罚款、赔偿第三方和解金、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订单损失、商誉损失以及甲方为应对此事件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翻译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资料返还与保密:展会结束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所有包含甲方企业标识、产品信息的设计源文件。乙方不得留存复制件,且不得将甲方的展台设计用于乙方自身的商业宣传(如官网案例展示),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以仲裁作为终局争议解决方式,经双方友好沟通,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至【□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可选定其他仲裁机构)】,并适用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地为【南京(可约定其他地点,该地所在国是否支持知识产权仲裁需自行查明)】。
范本二:与海外客户签订的《样品测试与保密协议》核心条款
适用场景:在参展后或通过邮件联络,向潜在海外客户寄送实物样品供测试。
甲方:[供样方]
乙方:[收样方]
样品的知识产权与使用限制
样品描述:本协议项下“样品”指甲方提供的型号为【 】的产品及其附随的技术资料、规格书。
所有权保留:样品及包含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其中的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布图设计、软件代码)始终为甲方排他性财产。乙方向甲方支付样品费(如有)仅代表支付了材料及制作成本,不构成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或许可。
使用目的与限制:乙方仅可将样品用于内部性能测试及评估,以决定是否与甲方进行后续商业合作。严禁乙方:
(1)对样品进行反向工程、拆解、测绘或试图获取其技术方案;
(2)将样品或其照片、视频、技术参数公开展示、散发或上传至任何公开网络、社交媒体;
(3)将样品销售、转让、赠予给任何第三方;
(4)将样品用于任何商业性演示或作为自身产品的宣传素材。
样品处理:乙方应在测试完成后30日内,或根据甲方书面要求,立即将样品(及所有随附资料)原样返还甲方,或在甲方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向甲方出具销毁证明。
侵权责任: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尤其是利用样品技术申请专利或制造类似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专利申请受阻、市场机会丧失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以仲裁作为终局争议解决方式,经双方友好沟通,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至【□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可选定其他仲裁机构)】,并适用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地为【南京(可约定其他地点,该地所在国是否支持知识产权仲裁需自行查明)】。
范本三:与物流/货代公司签订的《样品运输附加条款》
适用场景:委托国际快递或货代公司运输参展样品。
甲方:[委托运输方]
乙方:[物流方]
海关合规与通知义务
申报真实性: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真实产品信息进行如实申报。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品名、瞒报或低报价值以逃避海关监管。
异常情况通知: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收到任何目的地国海关的扣留通知、查验通知或知识产权问询,应在收到通知后2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暂扣货物,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将货物交给海关或任何第三方权利人。
协助义务:因涉嫌知识产权侵权导致货物被扣押的,乙方应在甲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甲方或其律师提供运单、报关单、收件人信息等文件,以协助甲方进行法律抗辩。
责任豁免:若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甲方错过当地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如德国海关扣押后的10天异议期),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丧失抗辩机会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以仲裁作为终局争议解决方式,经双方友好沟通,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至【□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可选定其他仲裁机构)】,并适用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地为【南京(可约定其他地点,该地所在国是否支持知识产权仲裁需自行查明)】。
范本四:与参展同行/联合展商签订的《联合参展协议》条款
适用场景:两家或多家企业在同一展位展示产品(如供应商与客户联合展示)。
甲方:[联合展示方1]
乙方:[联合展示方2]
展示产品知识产权独立性与责任划分
权利归属:各方在联合展台上展示的各自产品或宣传材料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仍归各方所有。
侵权责任分割:如因甲方展示的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展台被投诉、查封,甲方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乙方展位费损失、撤展费用、商誉损失)。乙方应在收到投诉时积极提供证据(如合同、采购记录)证明自身产品的独立性。
交叉免责:各方均保证其展示的产品不含有侵犯另一方知识产权的成分。如因一方产品外观抄袭另一方产品导致双方被诉,抄袭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向被抄袭方支付等同于其展位费2倍的违约金。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约定,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以仲裁作为终局争议解决方式,经双方友好沟通,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至【□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可选定其他仲裁机构)】,并适用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地为【南京(可约定其他地点,该地所在国是否支持知识产权仲裁需自行查明)】。
本条款的约定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编者按:当前,全球经贸竞争格局深刻调整,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资产,亦是涉外贸易中面临的关键风险领域。为帮助企业有效防控涉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江苏省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江苏省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联盟盟员单位编制了《涉外贸易典型场景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要点与合同核心条款范本汇编》。
本期编写:北京天驰君泰(扬州)律师事务所,核稿: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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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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