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创新药、医疗器械、细胞与基因治疗等生命科学企业加快国际化步伐,澳大利亚凭借成熟的临床研究体系、优质的医疗资源、高效的伦理审批机制以及国际认可的临床数据,已成为中国医疗企业开展海外临床试验的重要目的地。
不少企业将澳大利亚作为全球临床开发的第一站,通过当地医院、研究机构或合同研究组织 (CRO) 开展 I 期至 III 期临床试验,为后续进入欧美市场积累数据。
然而,在关注澳大利亚治疗用品管理局 (TGA) 的临床监管要求时,许多企业容易忽视另一项重要的法律合规问题——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制度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称 FIRB) 。

FIRB 介绍
FIRB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是澳大利亚政府负责外国投资政策咨询和审查的重要机构,其依据《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外国收购与接管法》) 及相关法规,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以确保相关投资符合澳大利亚国家利益 (National Interest) 。
需要注意的是,FIRB 本身并非最终审批机关,而是负责接收申请、组织跨部门审查并向澳大利亚财政部长 (Treasurer) 提出建议,最终决定通常由财政部长作出。
近年来,随着澳大利亚不断加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生命科学、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数据及关键供应链等领域逐渐成为外国投资监管的重点。

中国国有资本背景企业:FIRB 审查中的重点关注对象
对于中国医疗企业而言,除了关注交易本身是否触发 FIRB 申报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自身的股权结构。实践中,不少企业及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背景,而这一因素可能直接影响企业适用的 FIRB 监管规则。
根据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法律,如果投资主体被认定为 Foreign Government Investor (FGI,外国政府投资者) ,通常适用比普通外国投资者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一般而言,当单一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投资主体 20% 以上权益,或多个外国政府合计持有 40% 以上权益时,该投资主体可能被认定为 FGI。
这里所称的"外国政府"范围较广,不仅包括中央政府,还包括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政府产业基金、主权财富基金以及其他受政府控制或具有政府影响力的机构。因此,对于这些机构,在赴澳开展投资活动前,应重点评估是否可能被认定为 FGI。
值得注意的是,FIRB 通常会穿透股权结构 (Tracing Rules) 判断投资人的最终控制情况,而不仅仅依据直接投资主体。例如,一家创新药企业虽然市场化运营,但如果最终由地方国资委控制的平台公司持有超过法定比例股权,或通过多层股权结构形成政府控制关系,仍有可能被认定为 FGI。
被认定为 FGI 并不意味着投资一定无法获批,但意味着投资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
- 申报门槛更低。 普通外国投资者很多交易仅在达到一定金额门槛后才需要申报,而 FGI 投资许多交易适用 0 澳元申报门槛,即只要取得符合规定的直接权益 (Direct Interest) ,通常即需向 FIRB 申请批准。
- 国家利益审查更加深入。 澳大利亚政府通常会重点关注外国政府是否能够影响企业决策、投资是否具有非商业目的,以及是否涉及关键技术、生物技术、敏感医疗数据、关键基础设施或国家安全利益。
- 审批周期可能更长。 由于涉及更多部门参与审查,具有国资背景的投资项目往往需要预留更充分的审批时间,并在交易文件中合理设置 FIRB 批准作为交易完成的先决条件。
对于中国医疗企业而言,这一问题尤其值得重视,因为不少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引入了地方国资平台、政府产业基金或国有资本投资机构,即使企业日常经营完全市场化,也可能因股权结构而适用 FGI 规则。

如果中国企业仅作为药物申办方 (Sponsor) ,委托澳大利亚当地医院、研究机构或 CRO 开展临床试验,不取得任何股权、不购买资产,也不取得控制权,一般不会构成外国投资,因此通常不会触发 FIRB 审批。
例如:
- 委托澳大利亚 CRO 开展临床运营;
- 向医院支付研究费用;
- 与研究机构签订临床合作协议;
- 在澳大利亚招募受试者开展临床试验;
- 委托实验室进行样本检测。
上述安排本质上属于商业服务合同,而非外国投资行为,因此一般无需申请 FIRB 批准。
虽然普通临床合作通常无需审批,但随着企业在澳大利亚开展更深层次的业务布局,下列交易可能进入 FIRB 监管范围。
1. 收购澳大利亚 Biotech 企业
如果中国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并购等方式取得澳大利亚创新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生物技术平台公司或拥有临床产品管线企业的股权,则可能构成外国投资。
是否需要申报,需要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身份、交易金额、持股比例、控制权安排以及目标企业是否属于国家安全业务等因素。
2. 取得敏感医疗数据
近年来,医疗数据安全已成为澳大利亚政府重点关注领域。
如果交易涉及:
- 患者数据库;
- 基因数据;
- 生物样本;
- 医疗信息系统;
- 数字医疗平台;
即使交易金额较小,也可能因涉及敏感数据而受到更加严格的国家利益审查。
3. 投资医院或医疗基础设施
若投资对象包括:
- 私立医院;
- 医疗中心;
- 病理实验室;
- 医疗影像机构;
- 大型医疗基础设施;
则需进一步评估是否涉及关键基础设施或国家安全相关资产。
4. 设立研发中心或生产基地
不少中国 Biotech 企业选择在澳大利亚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或建设 GMP 生产设施。
如果涉及土地取得、重大资产投资、关键技术或敏感研发活动,则应提前评估是否触发 FIRB 审批要求。

中国医疗企业降低监管风险的方法
对于计划赴澳开展临床试验或进一步开展投资合作的企业,建议在项目启动初期即同步开展投资合规评估,而不是等交易接近完成后再考虑 FIRB 问题。
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识别企业自身是否具有国资背景。对股权结构进行穿透分析,确认是否可能被认定为 Foreign Government Investor。
第二,准确判断交易性质。区分普通临床合作、研发服务采购、技术许可与股权投资,不同交易适用不同监管规则。
第三,提前识别敏感资产。特别关注医疗数据、生物样本、知识产权、研发平台及关键基础设施等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因素。
第四,合理设计交易结构。投资比例、董事席位、控制权安排及分阶段投资机制均可能影响 FIRB 申报义务及审批结果。
第五,预留审批时间。如交易需要 FIRB 批准,应将审批时间纳入整体交易及临床项目计划,并在交易文件中合理约定审批条件及风险分配机制。
对于大多数中国医疗企业而言,仅在澳大利亚开展临床试验通常不会直接触发 FIRB 审批。然而,随着企业不断深化海外布局,通过股权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建设生产基地或获取医疗数据等方式参与澳大利亚生命科学产业,外国投资审查的重要性正不断提升。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具有国有资本背景的中国医疗企业,即使企业经营高度市场化,也可能因股权结构而被认定为 Foreign Government Investor,从而适用更加严格的 FIRB 监管规则。
因此,在项目启动初期开展股权结构、投资路径及监管义务评估,不仅有助于降低合规风险,也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避免因审批问题影响海外业务布局。
对于计划将澳大利亚作为全球研发、临床试验或产业布局重要节点的中国医疗企业而言,将 FIRB 合规评估纳入项目整体规划,已逐渐成为跨境投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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