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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正式施行(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条文从278条增至310条)。本次修法最受货代行业忽视、但杀伤力极大的一条是——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费用和风险,法律默认由"托运人"承担。而货代若以自己名义向船公司订舱,极可能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面临船公司率先向货代追讨滞箱费、堆存费、退运费等巨额费用的风险。
一、 新旧法条核心变化
对比项 |
旧《海商法》 |
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 |
|---|---|---|
目的港无人提货费用承担 |
主要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为第一责任人) |
托运人承担(船长可将货物卸至仓库,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应及时通知托运人) |
收货人迟延/拒绝提货 |
由收货人承担 |
收货人已行使运输合同权利但迟延/拒绝提货时,费用才由收货人承担 |
货代身份认定 |
较少被直接追索 |
以自己名义订舱的货代可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船公司可向其直接追偿 |
二、 为什么这次对货代特别致命
"中间人"幻觉被打破:很多一代、二代货代习惯性以自己公司名义向船公司/庄家订舱,过去目的港弃货通常由实际发货人(工厂/贸易公司)最终兜底,新法下船公司可合法直接向货代追讨全部滞箱费、堆存费、退运费,货代先掏钱再向客户追偿,现金流压力剧增。
弃货高发场景集中:美线买家拒收、欧线VAT/IOSS问题扣货、中东/非洲买家资金链断裂不赎单——这些场景下货代首当其冲。
滞箱费金额惊人:船公司滞箱费按日累计,目的港弃置30-60天的40HQ,滞箱费+堆存费+退运费合计可高达数万美元/柜,足以拖垮一家中小货代。
三、 给货代同行的5条避险实操建议
订舱主体"实名化":尽量让实际发货人(工厂/贸易公司)作为契约托运人向船公司订舱;若必须以货代名义订舱,务必取得发货人书面承诺承担目的港一切弃货费用并预留足额保证金。
合同追加弃货条款:在托书中明确——"如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拒收/弃货,由此产生的滞箱费、堆存费、退运费、销毁费等全部由发货人承担,货代有权从运费/保证金中直接抵扣,不足部分发货人须在7日内补足"。
收保证金再放SO:对资信一般的新客户、高风险目的地(中东、非洲、南美部分国家),收取弃货风险保证金(如USD 2000-5000/柜),并在订舱确认函中载明"保证金用于抵扣目的港弃货相关费用"。
到港前主动监控:目的港到港前7-10天主动联系收货人确认提货安排,发现异常(联系不上、拒接、资金问题)立即书面通报发货人并协商改港、退运或就地处理,越早处置损失越小。
购买货代责任险/弃货险:与保险公司洽谈"目的港弃货费用补偿险"或扩展现有货代责任险条款,将此类或有负债部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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